屯昌一男子许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一男子被判九年八个月?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男子被判九年八个月(海南一男子被判10年)

一男子被判九年八个月

屯昌一男子许某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

却为了10000元好处费

仍然帮人去快递网点

领取毒品包裹

结果取包裹时

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省一中院一审判决

许某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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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帮人取毒品包裹被抓获

2018年5月,林某壮、方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林某壮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购买毒品的资金转账给方某。5月20日,方某向陈某锋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某锋指使周某按方某提供的收件地址将毒品通过快递从江西邮寄到海南省屯昌县给方某。5月21日,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方某。方某到案后,办案民警发现方某近期有一个装有毒品的包裹将通过快递寄达屯昌。为此,办案民警在快递网点蹲点设伏。

林某壮得知方某被抓后,因无法提供收件人姓名和电话未能取出毒品包裹,便联系许某让其想办法取出毒品包裹,承诺给许某10000元好处费。2018年5月24日,许某前往快递网点领取毒品包裹时被屯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扣押方某购买的毒品包裹内含4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126.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8%±3.2%。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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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贩卖毒品126.57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其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某准备取包裹时被抓获,即许某实际上未持有、支配该包裹,更无贩卖毒品的行为。此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许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的行为。更不能以林某壮跟许某说过“拿不到包裹,全程断货”来推定许某有与林某壮共同贩毒的故意。应对许某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6.57克,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许某明知林某壮贩卖毒品,且林某壮让其去取的包裹内有毒品,仍帮林某壮代取毒品包裹,应认定为林某壮贩卖毒品的帮助犯,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的涉案毒品126.57克确实未实际流入社会,至于毒品是否实际流入社会只是评价犯罪危害性影响量刑的因素,这一点可以在本案的量刑中酌情考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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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贩毒提供帮助是非典型贩毒

帮贩毒者领个包裹怎么就成了贩毒分子,还被判重罪,入刑10年?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葡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如果涉及数量较大,可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那是典型贩毒;为贩毒提供帮助,是非典型贩毒。许某明知他人贩毒,为了1万元好处费,帮他人取包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构成贩卖毒品罪。

转自:法治时报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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