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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补助明细(研发费用分段补助-完整版解析)(1)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 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明电〔2020〕29)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两年来我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政策实施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不含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补助,三种补助方式同一年度同一标的物不能重复申请补助。

第三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对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在我省设立的当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应达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研发团队和科研管理人员奖励等,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测算依据是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扣除政府部门投入研发经费),及同口径较前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的增长额。分为预补助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两种。

(一)预补助分为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和高研发经费预补助。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申报,按上年度核定补助额实行预补助,由省级财政预拨经费全额垫付。高研发经费预补助,仅限于本年度单项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随时申请补助。

(二)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清算)分为基础补助、增长额补助和激励补助。

1.基础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1000万元(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给予补助经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助经费。

2.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给予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分段补助或上年度上报地方统计局(或经统计局核定)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助。

3.激励补助: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根据补助类型,申请企业需通过申报系统填报《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附件1)、《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附件2)和《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预补助申请表》(附件3)。

第七条 企业补助清算审核由各设区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佐证材料进行核实,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R&D)投入统计规范为依据,有疑义的可进行现场查证。

第八条 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清算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含有研发支出科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佐证材料,直接申报年度补助额度。无研发费用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必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相关账目等相关佐证材料供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审计,未纳入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和未设立研发支出科目的企业,不予以申报分段补助。

(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提供上一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统计数据少于审计报告时,以统计数据为准进行补助。

(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清算当年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佐证材料。

第九条 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核定研发补助经费及核定补助金额;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申报企业以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条 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审核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通过政务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与申报清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算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按3:3:4比例分级承担,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级承担;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在省级的企业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在设区市的由省级和设区市按3:7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年度清算具体情况下达上年度省级承担的清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清算文件后,应尽快完成拨付企业补助资金程序,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已获得年度预补助资金但未参加清算的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统一安排第三方进行审计,对已预补助的资金超出全年应补助的部分予以收回。申请预补助企业在清算前倒闭的,清算资金直接按预补助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5%,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2%,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0%,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18%。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全省1~3位且达到相应增速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受助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主动自觉接受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补助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三年。原《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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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建议)

1.人员人工费用30-40%

2.直接投入费用40-50%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10%

(按研发费用的)

(1)人员工资(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一般以人员人工为主,一般要超过30%)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判定依据

①判定归集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准确。通过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判断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科技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申报个税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对于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应通过企业的考勤记录,确认其是否累计在企业工作183天以上;

②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以及管理层相关决议及支付记录,核查人员人工中归集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归集金额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③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发开发费用的情况;

④涉及人员人工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2)直接投入(此项费用尽可能不超过研发总费用的60%,尽可能控制在40-50%)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

a.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包括煤气和电)和动力的使用费等;

(备注:电费按照设备在研发项目耗用的工时进行分配=使用工时×功率×电费单价)

b.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c.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费用等;

d.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判定依据

①“直接投入”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将研究开发活动以外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

②归集的金额与项目预算是否相符,差距过大的,应说明原因;

③归集的直接投入金额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等相符;

④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

⑤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费用化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⑥涉及直接投入各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3)折旧费与长期待摊费用(此项费用尽可能不超过当年总折旧费用的20%,尽可能控制在10%以内)

a.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b.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一般在机械行业中产生)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5)装备调试费(此项费用尽可能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20%)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发明专利、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专职院校、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判定依据

①企业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对于委托外部开发的项目,应注意查看项目最终产权归属,即委托方应全部或部分拥有产权,对于知识产权最后全部属于受托方的,不得计入该项归集范围。

②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③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④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当分别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费用承担范围和预算情况进行归集,对于明显超出原合同或协议、预算等规定的,企业应提供合理的说明。

( 8 )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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