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基本细化(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1)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好承接查验的日期、内容、标准、进度等,制定承接查验方案,作为承接查验的工作指南。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建设单位书面提请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在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物业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第一节新建物业承接查验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六)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担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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