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两步申报”
二十问
“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是海关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业务改革的重要内容。该模式实现了海关监管作业“前推后移”,最大限度降低了海关监管对进口物流的影响。为进一步扩大“两步申报”应用范围,现将改革推广过程中搜集解决的热点问题汇总成集,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实操参考。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第一问
“两步申报”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①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②实际进境(一线进口)的货物;③使用舱单系统申报舱单;④如果进境货物涉及监管证件的,涉及的监管证件实现联网核查。
另外,有纸申报报关单,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使用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的、运输工具进境超过14天的进口货物,非“金关二期”账册的进口加贸类或特殊区域货物,均不适用“两步申报”。
第二问
进口大宗商品需要重量鉴定证书的,能否走“两步申报”?
答: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品质证书的,允许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在概要申报时,可以在“单一窗口”勾选“需要重量证书”、“需要品质证书”的方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完整申报后,出具重量鉴定证书、品质检验证书。
第三问
“两步申报”的申报途径有哪些?
答: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也可以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情况下的概要申报。
第四问
“两步申报”只能单票数据逐项录入吗?可不可以实现数据批量导入?
答:“两步申报”支持企业数据导入,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方式(以下简称“16号公告方式”)和客户端方式。
1.按照16号公告方式导入的,企业需联系当地数据分中心并进行系统改造,相关表格可在中国电子口岸客服专区进行下载。
2.通过客户端方式的,在单一窗口下载、安装后直接在客户端提交申请。各地企业需跟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联系,同步进行报文格式调整。
第五问
两步申报“一次录入、辅助提交”模式概念是什么?
答:“两步申报”包括“分次录入”和“一次录入”两种模式。分次录入为概要申报、完整申报分两次录入。选择“一次录入”模式,企业可以一次性完成所有申报数据项的录入。一次录入不是整合申报,仍然是两步申报,海关内部作业仍按照“两步申报”流程开展。
1.如勾选“辅助提交”,需要把所有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部分(必填项)数据全部录入;“概要申报”提货放行后系统自动完成“完整申报”,不需人工再次提交。
2.如不勾选“辅助提交”,默认为“人工提交”。此模式下,可以先申报概要申报部分,提货放行后可以继续录入完整申报部分;“概要申报”提货放行后需要用户手动点击【申报】完成“完整申报”。
3.在“提货放行”前企业发现完整申报数据需要修改的,可在“两步申报数据查询”模块勾选“取消辅助提交”,修改后人工提交完整申报。
“单一窗口”选择界面
第六问
企业如何知道哪些两步申报报关单快到“完整申报”的申报时限?
答:企业可在单一窗口两步申报“两步申报数据查询”模块下进行查询。查询的不同底色代表含义不同:
1.浅粉色,代表当前可进行完整申报;
2.黄色,代表当前日期距离进口日期≥10天,尚未完整申报;
3.红色,代表当前日期距离进口日期≥14天,尚未完整申报。
第七问
海关总署2019年第127号公告附件2中的42种联网监管证件,在概要申报时如何选择报关单种类?
答:海关总署2019年第127号公告附件2中的42种联网监管证件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出口监管证件9种暂不涉及“两步申报”;二是进口货物涉及7、O、v、1、2、F、L、Q、I、M、J、m、P、X、R、S、U、b、f、Z、k等21种监管证件的,在“概要申报”环节需要选择报关单录入类型为“涉证”;三是进口货物涉及剩余12种监管证件的,“概要申报”环节需要选择报关单录入类型为“涉检”。具体参考下表:
“单一窗口”选择界面
第八问
进口货物完成概要申报后,能否对涉证、涉税、涉检的承诺项进行改动?
答:完成概要申报电子审单后,企业不可以再对报关单涉证、涉税和涉检属性进行改动。如需改动,只能删单重报。
第九问
木质包装应如何填报,概要申报阶段是否选择涉检?
答:“两步申报”模式下,进口货物为非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但带有木质包装的,概要申报时不需要勾选“涉检”,也不需申报涉检数据项。建议企业在备注栏内填写IPPC标识情况。
第十问
概要申报选择“不涉检”,完整申报能否录入“检验检疫名称”?
答:企业在概要申报选择“不涉检”,则完整申报阶段不能录入“检验检疫名称”,如录入该项目,将被退单并收到以下回执:“报关单涉检,与企业申报不涉检不一致。”企业申报时前后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问
优惠原产地证书应该在概要申报还是完整申报阶段录入?
答:原产地证书无需在概要申报阶段录入,可在完整申报阶段录入。进口货物仅涉及原产地证书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概要申报无需选择“涉证”。
第十二问
“两步申报”汇总纳税时限是哪天?
答:“两步申报”报关单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纳税的,企业的汇总支付时限为完整申报计税处理完成后、下一个月的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
第十三问
关税汇率税率是按概要申报时间还是完整申报时间计算?
答:货物运抵后概要申报的,以概要申报时间计算关税汇率税率;货物运抵前概要申报的,即提前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问
税收担保在完整申报前超期,可否办理完整申报?
答:概要申报后货物已经提离的报关单,在完整申报阶段无法使用已超期的担保,需删单重报。企业应注意在担保到期前完成完整申报。
第十五问
汇总征税的“两步申报”报关单,在完整申报后何时放行和结关?
答:汇总征税报关单在概要申报阶段完成提货放行,完整申报后需待企业实际缴税后(税单在完整申报后生成),系统可自动对报关单进行放行和结关。
第十六问
特殊区域“两步申报”的与区外流程有何不同,对区内企业有何便利?
答:①进入特殊区域的商品无需缴纳税款,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概要申报阶段,不使用核注清单,最少仅需申报9项即可完成概要申报,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到概要申报的便利。
③在概要申报完成后,企业在金关二期系统录入核放单,审核通过后,比对物流信息无误,进入特殊监管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理货,理货完成后,录入或导入核注清单生成报关单草稿,直接生成完整申报报关单,充分考虑了跨境贸易等外贸新业态的需要。区港联动核注清单生成报关单审结后会自动核增账册。
第十七问
“两步申报”对舱单传输有什么要求?
答:舱单传输义务人按照规定时限和填制规范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对于不符合舱单填制规范的,系统退回舱单传输义务人予以修改。舱单传输完成后才能进行“两步申报”。
第十八问
改革推广期间,“两步申报”报关单修撤是否计入报关差错?
答:“两步申报”改革推广期间,对使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并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申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已经记录报关差错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返还。
第十九问
海关接受申报的“两步申报”报关单如何修改撤销?
答:①海关已经接受申报的“概要申报”报关单,不允许修改。如果确属“概要申报”申报错误,企业应按照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然后再重新申报。
②海关已经审结的“完整申报”报关单,可参照现有模式进行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如果概要申报的报关单撤销后重新申报已超过申报时限的,应按照“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进行申报,产生滞报金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问
2020年11月26日“两步申报”系统更新后,完善和新上线功能有哪些?
答:(一)单一窗口申报界面增加概要申报“涉检”逻辑辅助提示功能。若企业在概要申报时勾选“不涉检”,但系统检查到商品6位HS编码包含在《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单窗弹出提示信息,建议进一步核实商品是否涉检。
(二)概要申报增加“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对于涉检报关单,企业可以在概要申报环节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查验指令将自动下发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所在海关,并在单窗生成通知回执。
(三)加贸保税两步申报增加“一次录入”功能。1. 企业在用金二系统录入保税核注清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f-进口两步申报一次录入备案清单”或“e-进口两步申报一次录入报关单”。2. 提交核注清单后生成“统一编号”(I码),在两步申报数据查询中输入“统一编号”调出报关单,进入一次录入申报模式,可选择勾选“辅助提交”。
(四)海空转关报关单可进行两步申报。转入地为广东七个直属关的空运货物暂不支持两步申报。简要流程:1. 转关单放行;2. 概要申报,可在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之前,也可在运抵指运地以后进行,支持一次录入;3. 转关运抵,指运地场站在单窗录入转关运抵报告,系统进行转关单核销;4. 提货放行,如有查验,则在指运地进行查验;5. 完整申报。
(五)完整申报增加商品项拆分功能。企业在完整申报时,勾选“商品拆分”复选框可对概要环节已申报的商品进行拆分。1. 拆分后的成交数量总和应与概要申报的成交数量相同。2. 对于不涉检报关单,拆分后的商品编码前6位、商品名称、成交计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应与概要申报相同。3. 对于涉检报关单,拆分后的10位商品编码、检验检疫名称代码、商品名称、成交计量单位、原产国(地区)应与概要申报相同。
(六)完善两步申报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申报要求。概要申报时,对需提供411/410证书进口商品(包含检验检疫监管代码“L”的进口商品)的申报要求:1. 一般涉证商品在产品资质栏填写证书名称及编号;2. 若进口商品属于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内的旧品,无需填报证书名称及编号,需在“货物属性”栏勾选“旧品”;3. 若进口商品属于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内且为“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无需填报证书名称及编号,需在“货物用途”栏勾选“其他”;4. 若进口商品不在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内,无需填报证书名称及编号,需在“货物属性”栏勾选“3C目录外”。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