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全省开放大学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40周岁以下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有至少3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至少1年支教、参加乡村振兴、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五)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价、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价、教师职业道德考评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三、教授具体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至少有1次被评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研究,取得突出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5)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省校教师需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2门,或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且参与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2门。
3.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
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参与完成(排名前二)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2项。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5)主持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6)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
(7)作为发明人(排名第一)取得2项发明专利且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成果条件:
(1)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高质量CSSCI、CSCD级别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二)教学为主型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年满45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18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至少有3次被评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讲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研究,取得突出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5)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牵头开展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省校教师需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2门,或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且参与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2门。
3.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学改革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且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教学成果获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
(4)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5)主持国家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科研成果条件:
(1)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或发表高质量CSSCI、CSCD级别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
(2)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四、副教授具体条件
(一)教学科研型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至少有1次被评为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研究,取得良好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5)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6)参与专业建设或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省校教师需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且参与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
3.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市级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且主持完成市级科研项目1项。
(3)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4)主持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5)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
(6)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二)取得1项发明专利且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成果条件:
(1)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或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二)教学为主型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24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且教学质量评价至少有2次被评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完成教学改革研究、创新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专业研究,取得良好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5)参与专业建设或省级专业综合评价(专业认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省校教师需主持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且参与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1门。
3.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学改革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且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教学成果获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或市级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
(3)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
(4)主持省级一流课程1项或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科研成果条件:
(1)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论著1部且发表高质量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三),负责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训)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讲师具体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教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2.工作任务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讲授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12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共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全过程地承担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训)、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较好业绩。
(4)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较好业绩。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省校教师需参与完成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2门。
3.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参与过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一定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中各1项:
人才培养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条件:
(1)获校级教学竞赛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省级科研项目1项。
(3)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均要求排名前三)。
(4)参与(排名前三)省级一流课程1项。
(5)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取得1项发明专利。
科研成果条件:
(1)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出版论著1部以上。
(2)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参与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4)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获得广泛好评并产生积极影响。
六、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单独列项
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思政专业单独列项、单独排序、单设指标。
七、破格条件
(一)教授
未具备教授学历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教授学历条件,且取得副教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教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称号。
(二)副教授
未具备副教授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副教授学历条件,且取得讲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副教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奖励或政府荣誉称号。
八、附则解释
(一)关于“荣誉称号”与“奖励”
1.荣誉称号
(1)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称号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可视同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
(2)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全省教育系统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等;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称号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可视同省级政府荣誉称号。
2.奖励
(1)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星火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中国专利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以及其他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国家级奖励。
(2)省级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奖励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青年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专利奖、省文学艺术奖、省理论成果奖、省新闻奖、省工艺美术杜鹃奖、省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以及其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专业奖项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表彰奖励,可视同省级奖励。
(3)市级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省厅(局)奖励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可视同市级奖励。
(4)校级奖励:是指由学校颁发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
(二)关于“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单项达30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3.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项目,可视同市级科研项目。
4.本条件中所指科研项目均不含经费自筹项目(立项通知中标注为经费自筹项目)。
5.专利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论文、论著
1.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和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SCI、EI会议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视为一般论文)。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上查询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中网络检索验证。一般评论、书评、文摘、会议综述、会议通讯、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中文论文,科技类每篇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科类每篇应不少于3000字。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视同相应层次的论文。具体对应为: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得省级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
2.核心期刊论文: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撰)所列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CSSCI、CSCD级别论文:在当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上发表的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视同为CSSCI、CSCD级别论文(不含研究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不含会议检索论文),且须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出具的收录证明。
4.论著:是指公开出版(主编)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出版、主编均指独著或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其余都视同参编,且本人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参编的教材。
(四)其他
1.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2.所述“省级”均包含“部级”;“市级”均包含“厅级”。
3.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4.在高等学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所在岗位规定工作量的情况下,对教学工作量(课时)、教学评价优秀不作硬性要求。
5.一流课程:国家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国家级一流线下课程、国家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国家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全国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可视同国家级一流课程;省级一流课程主要包括高校育人共享计划立项课程、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省级一流线下课程、省级一流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省级一流社会实践课程等,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省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省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省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可视同省级一流课程。
6.教育教学类竞赛: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颁发获奖文件(证书)的竞赛活动,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或任教课程相关。
8.学历学位、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荣誉奖励等均以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
9.校级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是指经学校审批同意组织开展的数字学习资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微课、网络课程、视频课。个人自建的数字学习资源,经学习资源中心论证验收后,可认定为校级数字学习资源项目。
10.本条件由江西开放大学、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1.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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