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王某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2014年,赵某发现王某出轨后要求离婚,王某保证不再和张某交往,且王某和赵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今后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包含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50万元。赵某这才放弃离婚的念头。协议签订后,王某仍与张某偷偷交往,并于2016年诞下一子。赵某发现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同意离婚但不能按照婚内协议分割财产,辩称婚内协议系在赵某的胁迫下签订的。

夫妻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依据夫妻忠诚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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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经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内协议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赵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考虑到王某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赵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成长、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儿子随赵某生活,赵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间为维护婚姻关系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形,如上述判例。在签订忠诚协议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等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判令另一方中给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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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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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夫妻口头约定有法律效力吗(依据夫妻忠诚协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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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综上所述,根据最新规定,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方面的范畴,可以对夫妻双方有一个约束,但一方按照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起诉另一方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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