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费应该计入什么费用(规费和利润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1)

最高法: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关键词】

企业管理费 规费 利润

【案例索引】

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先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868,820元、营业税218,898元应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对潘传进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上诉主张,间接费868,820元和按照税率3.35%计算的营业税218,898元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传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传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传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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