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一起买房可以赠与对方吗(情侣分手协议分房能反悔吗)(1)

台海网7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情侣分手后,双方通过公证分配财产,事后一方反悔,还能要求补偿吗?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恋人闹上法庭的案件不少,其中有因为房产的,也有因为情侣之间借款的,由于很多情侣恋爱期间碍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证据,这类纠纷产生后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

法官提醒说,要推翻双方公证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能推翻公证协议书的约定。

情侣合伙买房,分手公证“分房”

原来,小湘与阿磊曾相恋多年,双方已经“谈婚论嫁”,他们两人曾于2013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双方分担了首付款33万余元(其中阿磊负担30万元、小湘负担3万余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按揭还款账户为小湘名下银行账户。交房后,由阿磊负责装修。

购买房产不久后,二人办理了婚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双方因各种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手。

二人分手后,小湘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交由阿磊偿还按揭贷款,后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2016年4月,双方为处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贷款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这份《协议书》载明:购房首付款由二人分担,交房后,装修款项均为阿磊支付。按揭贷款的还款账户虽由小湘持有,但归还按揭是双方共同承担。现双方一致同意该房产所有权归阿磊所有,阿磊补偿小湘5万元,今后按揭款由阿磊负担。

2019年3月,小湘与阿磊共同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

公证之后反悔,还能要求补偿吗?

2019年年底,小湘突然将阿磊告上法庭,她以“清点后发现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的贷款按揭阿磊未予以补足”为由,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阿磊补足这段时间的按揭款8万余元。

面对小湘的起诉,被告阿磊答辩认为,双方进行公证的《协议书》对房产购买、出资、贷款还款责任等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明确房产所有权归阿磊所有,阿磊补偿小湘5万元,协议签订之后的按揭费用由阿磊承担。双方之所以会如此约定,是因为阿磊支出购房款较多,且全额负担装修款,并为筹备结婚事宜花费的财力、物力较多。现在,小湘对《协议书》的约定反悔,实际上是因为其认为签订协议后房屋升值,阿磊补偿的5万元数额较少。

因此,阿磊认为,小湘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已进行公证,该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小湘名下的银行卡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支出了按揭款,但阿磊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额负担装修款,而且为筹办婚礼支出了较多的费用,双方对讼争房产作出《协议书》的约定,与生活常理不悖。小湘主张其当时因为分手不够理智,不清楚协议内容,约定不合理,不符合常理,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推断出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按揭款实际由双方共同承担。小湘主张阿磊补偿其按揭贷款,缺乏依据。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湘的诉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推翻公证协议,要担举证责任

法官说,公证行为能够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过公证,小湘主张阿磊另行补偿其按揭贷款,实际上是推翻的公证协议书的约定,那么其应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而小湘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此段期间其银行账户支出的金额,并不能证明支出的金额系来源于其个人资金,相反该段期间双方处于热恋、办理婚礼的共同生活期间,阿磊支出大部分的首付款,并全额负担装修款及为筹备婚礼的大部分费用,基于此,协议书对于房产的所有权、补偿款及以后按揭款的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及生活常理,故小湘未能推翻公证协议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情侣合伙买房分手打响“抢房大战”

恋爱期间,情侣合伙买婚房;分手之后,房价上涨,房子应该怎么分?此前,集美区人民法院还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情侣合伙买房引发的官司。

黄先生和吴小姐本是一对情侣。几年前他们两人各拿出一半首付款,在集美区按揭购买了一处90余平方米的房产,打算用来当婚房。黄先生觉得自己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所以负担起购房后每月6000元的按揭款,并投入20余万元装修房屋。

不料,在婚礼筹备过程中,黄先生和女友吴小姐不断产生矛盾,热恋期的彼此容忍逐渐变为相互指责。因此,双方决定分手。

分手之后,两人对如何分割共同购买的婚房却产生了争议。为此,吴小姐将黄先生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将婚房进行拍卖、变卖,对取得的价值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予以分割。

黄先生则认为,婚房购买后按揭款均由其支付,且婚房也是由其出钱装修,按照各占50%的比例平分不符合实际也不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承办法官意识到,产权证虽然载明两人各占50%的比例,但黄先生对于房屋的增值贡献更大,简单按照房产比例进行分割将造成分配不公。

因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房屋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则分期向吴小姐付清补偿款36万元。

律师说法

情侣买房分手怎么分?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合伙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

合伙买房如何避免隐患?

林敏辉:首先要写明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如双方出资不同,应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写清各自所占份额。

其次是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越细越好。明确违约责任、出资比例、产权归属、贷款由谁偿还、如何分割等,中途撤资等细节也要约定明晰。第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在书面协议中写清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需有更详细的约定。

另外,还要注意“隐形共有权人”。一套房产可以登记多个产权人,但如其中一人已婚,那这人的伴侣作为“隐形共有权人”也对所买房享有权利。合伙买房双方一定要相互了解,保证没有被漏掉的隐形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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