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本大人(金融从业者)
2021年3月31日~4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2022年1月26日,中国人银行网站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令〔2022〕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号令是在2007年6月21日发布,当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后续若干补丁文件基础上制定的。
市场经济之下,很少有成年人不是金融机构的客户。那你要不要重视这个事?
你大可不必当回事
近期,媒体已经将1号令的第十条炒翻了天。这一条是这么写的:“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这一条对于普通老百姓影响最直接,所以媒体借此扯眼球、吸流量。但实际上呢?
首先,这里针对的是现金存取款。它并不影响非现金收付款,转账、汇款、刷卡、网上支付都没有变化。不过数字人民币是否在本条规范范围,没说——从原理上讲,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属性,经过必要程序,与非现金业务一样是可以追踪所有交易记录的,不需要纳入现金管理;但从概念上说,数字人民币也是现金,理应纳入本条规范——管它呢,数字人民币现在还在试点,待正式发行,人民银行自会明确管理要求。
其次,这里针对的是5万元以上存取款。(又一个问题——是否包括5万元?按字面意思不包括)1年多前,人民银行就开展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从2020年7月1日起,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要登记;2020年10月1日起,深圳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虽然1号令将登记起点金额降到了5万元,但在移动支付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超过5万元的现金存取笔数仅占2%左右,很少有人需要存取超过这个额度的现金。
最后,这里并没有限制你存取大额现金。如果你要存取5万元以上,如实说明来源或用途即可。手续也并不麻烦,要么金融机构简单询问后,直接为客户办理存取业务并登记相关情况;要么最多给你一张表格(柜台是纸质,自动柜员机是电子屏——同一张银行卡在ATM上每天取款上限为2万元,与此无关;但存款没有上限,涉及本规定),你只需要简单勾选、签名就完事。
而且,1号令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全部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没有半个字讲客户违反规定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它的法律地位只是部门规章,没有权利对监管对象以外的人规定罚则),所以,你即使胡乱勾选表格,只要你的存款来源于或者取款用途事实上不涉及违法行为,通常也不会有人把你怎么样。
颁行1号令是不是意味着我国一直坚持的储蓄原则被放弃了呢?“存款不问来源、取款不问用途”确实已经不再适用,但1号令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储蓄原则并不冲突。存款自愿是指对存款开户的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存期、金额,由存款人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取款自由是说存款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支取部分或全部存款,金融机构必须照章给钱。存款有息则指金融机构必须按约定计算与支付存款人利息。至于为储户保密,1号令规定:“金融机构......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所以呢,单看第十条,普通居民确实可以把1号令根本不当回事。
你得当成天大的事
但是,通观全文,你还是得当回事,而且得当成大事。
因为,1号令要求金融机构持续监测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是否异常,客户风险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一旦出现异常,就必须采取措施。例如:“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那么当你急用钱的时候,就会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而对于犯罪分子,1号令更是一道紧箍咒。文件本身已经明确说了,它出台的目的就是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它没有明说的目的,其实还包括打击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跨境赌博、地下钱庄、偷漏税、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实物现金具有匿名性、不可追溯的特点,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也是不开发票、收现金这种古老逃税手段的根源。而对存取款人进行身份识别、登记存款来源、取款用途就可以有效挤压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的空间。
因此,对于有各种见不得阳光行为的人来说,你更得把1号令当成天大的事——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灭顶之灾。
这是一件让金融机构犯难的事
1号令出台,犯罪分子难,金融机构更难。
首先,适用范围将所有金融机构一网打尽。除了各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租赁机构,还囊括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甚至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一切机构。
其次,对金融机构规定了繁多的义务。例如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须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状况及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自身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须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将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融入持续尽职调查当中;要完善电汇、受益所有人识别、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代理行、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新技术(非面对面开展业务)、寿险受益人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兜底要求等操作。第三,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规定了严厉处罚措施。除了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取消其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甚至对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可以往死里整。
第四,也会或多或少影响金融机构存款来源。很明显,金融机构要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存取款登记、交易记录保存,一些普通居民怕麻烦,干脆就保管现金,不存银行了——反正现在利率也低;而出于偷逃税目的的存款人可能更趋向于坐支现金,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则可能学赖小民自建金库。
现金业务本来清点、保管、押运成本高,还涉及金库建设、清分和自助机具购置、自助银行房屋租赁等系列费用,而且占用备用金,但库存现金却属于非生息资产,现在合规风险升高,银行更加感觉鸡肋,所以近期有北京中关村银行和辽宁振兴银行先后宣布停办现金收付业务,就不排除有对1号令知难而退的考量。
这是现代国家治理一件正常的事
如此大动干戈为哪般?除了前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打击偷逃税、挤压各种犯罪以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以外,这也是国际义务——我国参加的一些条约对此有明确要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我国作为其成员,应当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规定。而且现金管理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一些欧美国家比我们有更加严苛的要求。(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头条号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