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公司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滴滴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随着移动终端在过去几年的飞速增长和普及,各类互联网的平台公司也应运而生。蓦然回首的时候,发现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了这些公司。出门打车要用滴滴,点外卖要用美团和饿了吗,送文件的时候要用闪送。那时候饿了吗跟星巴克还没有合作,买咖啡还要用专门的跑腿软件,我一直在用的叫邻趣。另外尽管我的书包里常年放着各种胃药,还是需要有个能送药上门的app,比如“叮当快药”。
促使我决定研究互联网平台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不是因为我跟上述这些软件日久生情,而是因为某个客户做了个业务内容打着道德擦边球的平台,作为律师必须得帮它设计和调整业务的结构,梳理各方的法律关系,从而规避风险。因此,就不得不对这些平台的运作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四个研究的角度:合同、资金流向、税务处理、实际履行
要搞清楚某个商业项目的法律关系,我认为主要从这四个角度下手进行分析,即:合同怎么签的、钱是怎么付的、税是怎么交的,以及合同具体是怎么履行的。
简单来说,把这四个事情研究清楚了,基本上商业模式对应的法律关系就逐渐清晰起来了。而同时,如果这四件事情之间存在矛盾,那就说明有需要调整的地方了。
这个道理应该还是挺好懂的,我举个通俗的例子。某互联网平台在用户协议里说,我跟服务提供者之间没有关系,我不提供服务,我只是提供信息。这是合同层面的说法。但是从资金上看,该平台全额收取了客户支付的服务费,确认了收入,再和服务提供者37分成,这是资金流向层面的实际操作。你会发现这里是有问题的,你不提供服务,那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你怎么能全部确认收入呢?这就会出现合同和资金流向不一致的情况。
三、以滴滴为例,说说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层面(用户协议)
你以为这是段子吗,不,这不是。为了写这篇文章,我已经分别成为了滴滴司机、闪送员以及美团骑手。因为这些平台会有两个APP,一个是给客户用的,一个是给司机、骑手们用的。因此,要分别研究“用户协议“和“司机协议”。
1. 滴滴的整体架构
根据滴滴的用户协议,主要提供了这么几个信息。首先,滴滴定义了它所提供的两种服务。一种叫做: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另一种叫做:功能服务交易信息平台业务。
简单来说,滴滴认为,这个“滴滴出行”APP是一个大的平台,只提供基础信息。在这个平台之上的有若干业务,比如快车、专车、单车、代驾,这是一个个的功能服务交易信息平台。并且每一个(或几个)业务,共同属于某一个滴滴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结构图如下:
滴滴这样的结构和通常的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太一样,通常情况下,一个平台完全可以兼顾滴滴出行公司和小桔科技公司的两个角色。滴滴这样做,相信是出于如下的一些考虑:
- 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鉴于滴滴所提供的业务非常多样,这样的设计,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给自己保留足够的灵活性。比如说顺风车出事儿了,直接把顺风车对应的公司砍了就完了(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业务不受任何影响。
- 资质申请层面的考虑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约车平台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因此,相信滴滴应该还有一层考虑,就是希望把相关的资质放到滴滴出行这家公司,以这家公司作为上述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主体。
(多说一句,也正是因为这个审批手续的存在,所以美团一直没能进入北京市场,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2. 用户协议的安排
基于上述的整体架构,实际上滴滴与每一个用户之间签订了两个级别的合同。第一个级别,是框架性的,也就是你使用整体“滴滴出行APP”的合同;第二个级别,是若干份具体的服务合同,比如快车、出租车等等。前者即基础信息服务平台;后者即功能服务交易信息平台。
在《专快豪华车协议》中,第8.2条,滴滴这样描述自己的定位:您知悉并确认,您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的网约车服务,由我司根据您发出的用车需求信息,经过后台大数据信息处理,在用户终端商提供可使用的网约车信息,并由最终匹配成功的驾驶员实际向您提供线下运输。为更好的保障用户权益,我司将通过平台规范的方式约束平台中的参与方严格遵守平台规则,保障用户权益,我司负责平台规则的合理化及监督规则的实施。从需求用户发送订单并由系统成功匹配开始,到订单完成之时,为线上网约车平台交易信息服务区间,其中从乘客肢体接触到线下服务车辆起始,至线下运输服务结束乘客离开运输工具止,为驾驶员为用户提供线下网约车运输服务区间。平台参与方在网约车服务提供区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这段表述,表达了两个意思,第一:我滴滴出行提供的是帮客户匹配的服务;第二,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客观地说,这样的表述真的写的很好,在最大程度上去尝试规避了滴滴的风险。因为这样的表述你会很自然地联想为:我提供的是匹配服务,我相应地承担(匹配的)责任。但其实这样的表述有掩耳盗铃之嫌,或者说,“不够诚恳”。原因在下文中解释。(第一个待回答问题)
3. 与司机的协议安排
滴滴与专车司机的协议第一条:我司与您向乘客提供网约车交通服务的合作期间为……您打开用户服务终端的区间为我司为您提供信息服务的期间,但并非您通过我司平台为乘客用户提供线下运输的合作期间;第二条:您同意我司按照不时更新的费用结算标准向您因上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
根据上文可以总结,滴滴定义了自己与司机的两重关系:我为司机提供信息服务;司机与我合作为乘客提供承运服务。
这两层关系的定义很重要,有可能会影响结算的方式,同样在下文中详述。(第二个待回答问题)
(二)合同的实际履行层面
在滴滴这个案例中,实际履行不存在太多争议,就是匹配订单,然后司机去提供实际的承运服务。但是,为什么我在“第一个待回答问题”里说滴滴“不够诚恳”呢?
根据2016年颁布并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无论你如何通过“文字游戏”去描述自己的“信息服务、订单匹配”的角色定位,从而让别人对于“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一个错误的认识,你都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法律要求你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
(三)资金流向层面(或称结算层面)
解决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就需要涉及一个问题,乘客怎么付钱,钱给了谁;平台怎么收钱,收的是谁的钱;司机怎么挣钱。由于在滴滴提供的合同中,对于如何结算(支付)未作出明确的说明,which我认为是应该在合同里体现的。我只能基于合同的内容,去揣测滴滴的结算方式,我认为存在如下两种结算的模型:
1. 平台收钱,分给司机
示意图如下:
这样的模式,与《暂行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的要求非常契合,因为“谁收钱,谁承担责任”,我要求你承担承运人责任,那你就把钱都收了,至于你再分给谁,那是你的事儿我不管。同时,这也符合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协议,咱俩是合作关系嘛,我收了钱,给你付合作报酬。当然这其实会引发出一个所有平台都在面对的问题:平台跟司机之间,这种所谓的“合作关系”,是否本质上是“劳动关系”?该问题,在本文的第__部分中进行阐述。(第三个待回答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滴滴平台如何向司机支付,毕竟这是几万个自然人,开过公司的应该都知道,对公账号给自然人支付有多麻烦,还不说税务代扣代缴的问题。
这个问题,接下来在税务的分析里进行具体阐述。(第四个待回答问题)
2. 平台代收代付,司机给平台付钱
示意图如下:
在这种模式下,滴滴扮演的是“代收代付”的角色,也就是说,实际提供乘运服务的是司机,那你乘客的钱就都给司机,我分文不取。但是,基于司机和我的“信息服务”关系,我要收取司机的“信息服务费”。所以呢,我先把乘客的钱都给你司机,你司机再把信息服务费还给我,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我进行了一个抵扣,就算是我把司机应该给我的钱,提前扣了,剩下的给司机。那既然我收取的仅仅是“信息服务费”,那你们客运过程中的问题就别来找我了。
我认为这样的模式,对于滴滴来说可能性不高,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全额的乘车费不能确认为收入,财报就不好看了。第二,本身法律已经要求我承担“承运人责任”了,我再用这种方式去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其实毫无必要。
但是,第二种模型对于其他的平台我认为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原因是结算方式会反映出法律关系。而这第二种模型所反映出的法律关系,就是我平台只对信息服务负责任。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平台的责任的情况下,这可以起到帮助平台规避法律风险(有时甚至是舆论风险)的作用。
(三)税务层面的分析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让滴滴给我开了一张发票,如下图所示:
引起我兴趣的地方在于,为什么税率是3%?通过研究,和大家分享一下可能的结论吧。(由于只能从外部来猜测,所以不一定是人家滴滴公司的真实操作方式)。
一开始我的猜测是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那谁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尤其在第五条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我认为这正好符合滴滴司机和滴滴公司之间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说滴滴公司替所有司机代开发票,代缴纳税费。
但是这样的猜测遇到了两个问题。第一,税务机关和企业合作进行委托代征是需要公示的,但是我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天津分局的全部公示信息,未找到这样的公示。第二,这样的方式与《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中要求平台直接出具出租车发票的规定不符。
为了解答我的疑问,我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分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很遗憾,未获回复。同时,我以乘客的身份给滴滴公司打电话,要求解释,尽管我一再强调我只是进行学术研究,但是滴滴的客服仍然非常紧张。我问,你们是否和税务部门有委托代征的关系?答曰:有类似的关系。我说是否公式了?答曰:未公示。
随着研究的深入(主要是税务知识的匮乏),我发现自己一开始应该想错问题了,滴滴之所以能开出发票,不是委托代征,而是“简易计税”。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说一下我对简易计税的理解:一般的计税方法,是你挣钱了就开个发票,你花钱了让别人给你开个发票,然后这两张发票进行抵扣。简易计税,就是我不允许你抵扣了,直接给你核定一个税率。即:纳税额=销售额*核定的税率,巧了,交通客运的税率,正好是3%。
这样的话,合同、资金、税务、法律规定这几方面就达到了互相契合的状态。
四、尚待回答的问题:滴滴怎么给司机付钱
我认为,比较大的可能性是有一个第三方结算平台在替滴滴处理给司机付钱的工作。这个平台和税务机关可能构成一个委托代征的关系,向司机付费的同时,代司机纳税,并且收取滴滴公司一定的手续费。
这样的公司,内在的逻辑是把每一个劳务提供者视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并因此享受税收政策,从而完成税务的代扣代缴及报酬的发放。目前我们注意到,天津当地存在这样的结算公司,并且享受的核定税率非常划算,每个劳务提供者的税率按照0.6%核定。
前两天有个做PE的朋友说他们准备投一家这样的企业,问我什么意见。我的回答是谨慎看好,原因是北京地区个体工商户3%的核定征收政策已经取消了,其他地方什么时候紧跟帝都的脚步谁也说不好。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这样的逻辑里边,隐含着结算平台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一个“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这在税务层面是否说得通,也要打一个问号。
五、平台与司机的关系
这是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话题,滴滴还好,因为法律规定了它承担承运人义务。而更多的平台,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信息服务”,换言之,这满大街的闪送员、外卖小哥跟我平台无关。那么这一定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这些闪送员、外卖小哥的权益谁来保障?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就是他们的全职工作,但是没有人给他们提供社保等劳动保障。
第二:当这些第三方服务的提供者涉及侵权行为的时候,谁来保证被害人的权益?虽然各大平台基于舆论压力的原因,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些责任。但是毕竟,法律只赋予了平台监管、审查的义务,而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担责能力会比平台差很多。
今年有个颇有争议的判决,就是海淀法院认定了某闪送员与闪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海淀法院在自己的公众号上给出了五点裁判的原因:
1, 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实际上是平台组织了整个的货物运输工作。
2, 劳动关系重实质,轻形式。单方通过协议排除劳动关系无效。
3, 闪送员对平台公司具有从属性(或称依附性)。
4, 双方关系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要与时俱进地看待。
5, 对闪送员适用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当然,海淀法院也强调了,个案中的判断,不宜草率地推而广之。但是也足以说明,在一些案例中,亟待解决平台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每一个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声明:本文仅应视为对商业模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不视为本人对滴滴公司做出任何价值判断。一定程度上说,尽管你们都在骂滴滴,我还挺喜欢这个公司的,因为没了它,出行有点儿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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