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的应于死亡次月办理该员工减少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应于死亡当月办理该员工减少业务。办理时应确保医疗费用等全部报销完毕。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在“个人变更登记-减员”模块中操作减员处理,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择“死亡”,在“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存至U盘;报盘后直接按提示打印或通过“报表打印”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分中心、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办理在职人员死亡减少手续:

(1)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生成的死亡减员报盘文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下列材料任选其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

《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

《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死亡减员办理完成后,在职职工死亡的,还需到支付岗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手续;退休人员死亡的,还需到支付岗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生前未发放完毕)余额申领手续。

社保减员手续的办理时间(参保人员死亡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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