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一审被驳回。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国杰律师锲而不舍,继续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法院裁定一审法院驳回不当!


强拆诉讼判例(房屋遭强拆一审驳回起诉)(1)


林莉、王强、孙云霖、孙云翔的祖辈在湖北武汉的小镇上给他们留下房屋,所在的镇要进行房屋征收,他们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四人和征迁方在协商补偿问题时,征迁方给出的货币补偿方案和房屋置换方案远远低于他们的预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强拆诉讼判例(房屋遭强拆一审驳回起诉)(2)


可是征迁方居然直接强拆了四人的房屋!求助无门的四人打听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拆迁案方面富有经验,便将此案托付给冠领律师杨国杰。


杨律师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征迁方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四人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四人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指导四人固定证据,将征迁方起诉至法院,可是一审法院认为被拆除的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林莉、王强、孙云霖、孙云翔四人并非适格原告,同时征迁方并非拆除四人房屋的实施人,故不是适格被告,适格被告应该是村委会,因此驳回起诉。


强拆诉讼判例(房屋遭强拆一审驳回起诉)(3)



杨律师并没有放弃,选择继续上诉,主张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并提出:


一、林莉、王强、孙云霖、孙云翔四人是适格原告,有数字化测图、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可证明。可是一审法院对数字化测图的原件未予以查看便直接认定为无原件,属于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林莉、王强、孙云霖、孙云翔四人有权因房屋被强拆提起诉讼。


二、征迁方是适格被告,征收范围内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查明征迁方与村委会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一审法院直接认为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应追加为被告,与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相违背。

强拆诉讼判例(房屋遭强拆一审驳回起诉)(4)


杨律师的意见有理有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林莉、王强、孙云霖、孙云翔的心情也逐渐轻松了,对杨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和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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