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网文圈最大的瓜有两个,一个是阅文“五帝”的出走,另一个就是《鬼吹灯》的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鬼吹灯》。
前一个瓜还在争论中,后一个却已成为定局。
经过一审二审,天下霸唱及其公司需要赔偿起点中文网所属的玄霆公司110万元人民币。
都说活久见活久见,从此之后,作为原著作者的天下霸唱,将不能再继续使用鬼吹灯进行创作。
而通过玄霆公司授权的其他人却可以堂而皇之地以《鬼吹灯》为名续写故事,以正宫娘娘的姿态大肆收割IP红利。
作家批判自己侵权自己,丧失了对作品的控制权,这波迷之操作,让网友们大呼荒谬。
而张牧野,也就是天下霸唱本人,也在败诉之后破罐子破摔,宣布将《鬼吹灯》里的世界观共享,人人可用。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从头捋一捋前因后果。
2005年12月,张牧野用“天下霸唱“为笔名,在天涯论坛以连载的形式发表了52章作品,起名《鬼吹灯》。
接着,他将《鬼吹灯》的剩余章节及《鬼吹灯Ⅱ》的全部章节发表在了玄霆公司所有的起点中文网。
《鬼吹灯》在起点中文网一露面,就获得了360万惊人点击数,被视为盗墓小说的开山鼻祖。
《鬼吹灯》有多火?从当时书店里布满的盗墓类图书和铺天盖地的盗版书就可以看出来。
毫不夸张的说,那就是“满城尽带盗墓者”。
而精明的玄霆公司一眼就看到了其中的商机。
关于天下霸唱是如何将《鬼吹灯》版权卖出去的说法很多,流传最广的是源于一场酒局。
2006年4月,《鬼吹灯》走红之后,起点的工作人员设了个酒局,傻乎乎的张牧野在被灌醉后稀里糊涂的将《鬼吹灯Ⅰ》的版权以10万的超低价卖给了起点所属的玄霆公司。
2007年1月和10月,玄霆公司又趁热打铁用150万元的著作权转让费和56万元影视作品改编的分成费彻底买断了《鬼吹灯》系列。
根据法院披露的内容来看,这份协议规定: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天下霸唱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 作品如成功签署影视改编权协议,产生经济效益,则玄霆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影视改编所产生报酬的40%作为奖励,在得到第三方钱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天下霸唱。
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张牧野在签订这份协议后,虽然仍然可以将“天下霸唱”作为自己的笔名,却完全彻底的丧失了对《鬼吹灯》的著作权。
从此之后,他的所有作品想和《鬼吹灯》这个IP产生联系,蹭自己的热度,都必须得到玄霆公司的授权。
身为作者的权利一步步沦陷,为后来官司的败诉埋下了伏笔。
2009年9月,张牧野在《南方都市报》开设专栏,继续以“天下霸唱”为笔名发表了《牧野诡事》。
2010年10月,玄霆公司在未获得《牧野诡事》著作权的情况下,与图书出版公司签订了该书的出版协议。
仅仅一个月后,图书出版公司在仅获得出版发行权的情况下,又签订转让协议,将从未取得的《牧野诡事》的著作权又全部转回了玄霆公司。
而事实上,2010年9月,《鬼吹灯牧野诡事》实体书就已经出版。
2015年10月,张牧野亲自监制的《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网剧项目启动,并在之后顺利开拍开播。
可能是觉得自己没有吃到这本书的蛋糕,玄霆公司在2015年12月以《鬼吹灯牧野诡事》涉嫌侵犯其对“鬼吹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为由,将该剧相关三方爱奇艺、向上影业、原作者“天下霸唱”告上法庭。
漫长的拉锯后,法院最终裁决,爱奇艺向玄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其中天下霸唱及其公司承担110万元,及将近10万元的其他费用。
同时,《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正片需全部更正为《牧野诡事》。
至此,张牧野作为《鬼吹灯》的原作者,大败于拥有《鬼吹灯》著作权的玄霆公司。
而玄霆公司在最初付给张牧野总计216万著作权费后,凭借此案拿回了110万,可谓大获全胜。
因为饱受公众关注,此案甚至入选了江苏高院发布的“2019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不得不说,天下霸唱输给《鬼吹灯》,带给我们的,除了唏嘘,还有对创作者的警示。
改编权、发行权等等都可以商量,但无论什么时候,最根本的著作权都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这一点上,天下霸唱实在应该学一学南派三叔,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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