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林某云(男方)与郑某(女方)离婚,双方生女林某欣(6岁)由郑某抚养。离婚后,郑某在林某云的配合下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文。此后,女儿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2018年,林某云考虑到家族传承等因素,在未告知郑某与女儿的情况下,采取不恰当的手段私自将婚生女姓名变更回林某欣。林某欣认为,再次更名对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于是与郑某、林某云进行协商。由于三人协商未果,林某欣将林某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云配合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被父母随意变更姓名
该项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恢复原姓名?
以案说法
本案中,林某欣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已被周边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某欣虽未成年,但年满12周岁,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比赛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在此情况下,其诉请应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林某欣成年后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变更姓名。
闽姐姐有话说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子女健康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切忌独断专行,在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及合理认知的领域,应该听取其意愿,比如在姓名的选择方面,尊重其姓名选择的自主权,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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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15年度获“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来源/闽姐姐
编辑/陈佳颖、庄宇婧
校对/薛莞馨
编审/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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