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物流增值税发票最新案例(税务稽查案例分析)(1)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2〕186号

安徽谊长存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MUEAP0R)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合肥庐阳区蒙城北路与固镇路交口骏杰嘉和大厦920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浙江自贸区赣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33723056~33723064,合计金额882247.22元,合计税额141159.58元,价税合计1023406.80元,2019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41159.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9份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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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等规定,对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3月增值税141159.5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3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9881.17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等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4234.79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823.1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未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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