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法官调解促履行(修车欠款生纠纷)(1)

近年来,在民事案件中,诉讼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近日,三原法院嵯峨人民法庭张猛法官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助力纠纷加速化解,成功调解了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引纠纷法官调解促履行(修车欠款生纠纷)(2)

原告某轮胎销售店是一家销售轮胎及维修的店铺,被告陈某经常到原告处给车更换轮胎,但一直未支付费用。2020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欠款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却一再推诿拖欠,原告无奈诉讼来院。

交通事故引纠纷法官调解促履行(修车欠款生纠纷)(3)

在了解案情后,张猛法官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并与书记员前往被告家中对其与原告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被告态度强硬,并无调解之意,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防止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遂建议原告对被告进行诉讼财产保全,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院执行局的配合下,被告陈某名下银行账户被依法予以冻结。随之,其态度也由最开始的强硬转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张猛法官随即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原、被告终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支付原告修理费173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收到欠款后,原告至嵯峨人民法庭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此案也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财产保全限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能够积极解决纠纷。该案的妥善处理,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成本,有助于维护健康交易秩序,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增添了动力。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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