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义感和人情味的法官(法官的智慧与情怀)(1)

《威尼斯商人》剧照

英国著名戏剧家莎士比亚写过一出有趣的讽刺喜剧《威尼斯商人》,讲述了在法庭上人们是如何用智慧战胜邪恶的故事。几百年来,人们对此津津乐道,作为法律人,我也感触颇深。

故事中,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宅心仁厚,经常免息放贷给需要帮助的人,因此得罪了放高利贷的商人夏洛克。一日,安东尼奥的好朋友巴萨尼奥找他借款以向女友鲍西亚求婚,可安东尼奥的商船刚刚出海,没有余资可借。为成全好友,安东尼奥便向夏洛克借款,并被迫签下苛刻合约:借款3000金币,期限3个月,如果逾期不还,夏洛克有权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不料商船出事,安东尼奥无力还款。法庭上,夏洛克坚决要求按照合约执行。这时,鲍西亚假扮安东尼奥的律师出庭,提出答应夏洛克的诉求,但要求必须按照合约割一磅肉,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准流血。夏洛克无法做到,最终法庭以谋害市民的罪名,没收其二分之一的财产,另二分之一判给安东尼奥。

人们为鲍西亚的智慧折服,但很少有人考虑,这样的裁判结果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如果我们是法官,应该如何裁判?

我们必须承认,戏剧中,法官的裁量结果是符合道德和人情的。如果我们是法官,也应当以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为基本指引。正如《慎子》所言,“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律是基本的道德,以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基本权利、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为目标。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应当时刻以法的实质正义为终极追求,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呈现国家大义、衡量民众伦理、评判是非曲直,作出“合乎人心”、向善向上的司法裁判。这个故事之所以能够流传数百年,也正是因为其符合人们对正义、对法律的基本期待。

但对这个故事的结局,我始终保持疑惑。法庭最后对夏洛克财产的处理是否得当,夏洛克借出的3000金币有去无回,是否真正符合正义的标准?在这个故事中,法庭没有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而是在公众情绪的裹挟下,直接对夏洛克作出了最不利的处理。当然,莎士比亚是文学家、戏剧家,并非法学学者,对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了解限制了他的创作,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情节值得思考。

夏洛克在法庭曾坚持,“我问他要的这磅肉是我花大价钱买的,它属于我,快给我。如果不然,我要诉诸国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吗?我要求法律!我有证据在手!”夏洛克的诉求可谓理直气壮,有法律、有合约、有违约证据。法官要秉持大情怀,不能机械按照三段论逻辑推出割肉赔偿的不正义裁判,但也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对夏洛克的诉求进行充分回应,对夏洛克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当保护。如果法官只根据情怀来判案,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尽管在个案中,法官对法律的突破也许符合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期待,但我们要时刻警惕,法官的感性判断充满个人色彩,不同法官的道德、经验、素养是不一样的,如果脱离法律框架和程序制约,一定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无法保证实质正义,更可能引发新的冲突。

因此,法官要有情怀,更要有智慧。在当代中国,法官的智慧集中表现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法律框架内查清事实,找到与案件最具密切联系的法律,并对事实与法律的连接作出准确解释,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公正裁判。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和衡量?如何找法?如何解释法律?如何适当地连接事实与法律?这些都是法律人反复思索的重要问题,也是每个法官应当学习和掌握的司法智慧。

重新回到《威尼斯商人》中,故事的背景是中世纪时期的威尼斯,由于时代的差异、文化的差异,我们很难对故事中法官的裁判进行评论。但如果将其置于当代中国,我想这笔借款的裁判结果应当是这样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定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的合约无效,安东尼奥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3000金币应当返还给夏洛克。至于夏洛克是否存在谋害市民的行为,则应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另案处理。这个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安东尼奥的人身权利,也保护了夏洛克的财产权利,但是否就是最妥当的呢?相信许多人会有不同的思考。

情、理、法的衡量永远没有标准答案,是每位法官的终身课题。但我们相信,有情怀有智慧的法官一定能找到最佳平衡点,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公正裁判,引领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有正义感和人情味的法官(法官的智慧与情怀)(2)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17日第6版

供稿:东城法院

编辑:杨晨晖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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