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股票代码:600415.SH)商城宾馆警告并罚款800元,处罚事由为其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公罚[2021]7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小商品城商城宾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对小商品城商城宾馆作出上述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二)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记者:张海蛟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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