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幸福美满的家庭中,爱与性是幸福婚姻中的两个重要的因素不可缺少。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地激情的荷尔蒙消失殆尽,两个人也从无话不谈慢慢的走到无话可说的地步。
无性婚姻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来说也许都是痛苦的,会让夫妻的感情出现裂痕,让夫妻之间有名无实。既然如此,怎样摆脱这种痛苦呢?无性婚姻究竟该不该离婚?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无性婚姻”就是有夫妻之名,未行过夫妻之实。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仅仅只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有所提及,但是该条的规定也没有“无性婚姻”的说法,只是规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
我国在判定离婚的唯一判断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无性婚姻”能否离婚,就需要具体判断“无性婚姻”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是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如果是主观上的原因的话,又应该去怎样定义呢?
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说,夫妻的任何一方都应当享有性爱的权利。在夫妻生活中,导致造成无性婚姻的原因基本分为两种:
一、生理上的原因导致无性婚姻
如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理疾病导致夫妻双方无性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积极的就诊治疗,双方共同面对,解决问题,对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且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请的,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表述,只有因无性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离的认定依据。
二、心理上的原因造成的无性婚姻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有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等不同原因不愿意与夫妻另一方性生活的,且在对方就此多次沟通提出后一方仍拒绝性生活的,此类情况证实了夫妻之间无感情或感情破裂。因此,婚内其中一方不愿意继续过无性婚姻而提出离婚且夫妻感情不可修复的,且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组成部分的。也应属“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因为夫妻之间是否有性生活,属于夫妻双方的隐私。在生活中,相对不太方便取证。而为了减少对夫妻另一方的伤害。在此类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均会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而根据无性生活的原因不同,证据存在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具体形式以下仅供参考:
1、一方性功能障碍的疾病诊断证明等资料证实以及证明女方无性生活的相关材料
2、心理上的原因导致夫妻无性生活的证据材料一般有:对方口头、书面保证书等、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等
从现阶段来讲,无性婚姻并不必然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性生活很可能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但如果一方并不介意双方之间是否有性生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更应好好经营自己的婚姻,争取早日“破镜重圆”。
婚姻是终身大事,需要双方婚前做好足够了解,不论夫妻一方以任何理由离婚,夫妻双方在对待离婚问题上,均应郑重考虑,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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