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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2)

內容簡介

《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編著,中華書局2021年1月出版。本書按照古文書學通行格式規範,對《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圖版進行錄文、點校,整理出共計901户元代湖州路户籍的登記材料。這是目前爲止學界所知的最大宗的一批元代户籍文書,其規模和完整程度皆前所未有。這批資料展示了元代江南地區户籍登記的總體面貌,爲元代和宋明户籍制度、元代的税收、人口、手工業、農業和人口結構等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珍貴文獻。

作者簡介

王曉欣,現爲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蒙古史學會理事,中國元史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蒙元史、中國古代史、中國民族史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有蒙古與元代政治、軍事制度、元代史料與古籍等。

鄭旭東,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現就職於西北大學歷史學院,研究方向爲元史、經濟史。

魏亦樂,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現就職於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研究方向爲元史、文獻學。

目錄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3)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4)

前言

公文紙印本,指中國古代利用當時廢棄的公牘紙張,在其背面再次刻印成其他書的一種古籍。瞿冕良先生認爲,利用前朝寫本卷背反面另抄其它內容首創于唐朝。但作爲印本當是在印刷術成熟後的宋朝以後[1]。此類書在宋、元、明開始流行。最早提出並歸納這種書籍形式的是清末民初藏書家葉德輝。其《書林清話》卷八《宋元明印書用公牘紙背及各項舊紙》,專門揭示了其所見大約18種此類古籍,並分爲“公牘紙”、“文册紙”、“官册紙”、“册子紙”、“册籍紙”、“箋翰簡帖紙”等別類[2],因其中主體是公牘官册,20世紀後期開始學界統稱爲“公文紙印本”。公文紙印本的出現,一是出於節約用紙,二是由於宋元和明前期官府用紙多用皮紙(棉紙)類優質紙,可以滿足在反面再次刷印的要求,故此類書多集中于宋、元、明三代。清代由於印書紙張品質下降,公文紙印本就不多見了。現存公文紙印本書的數量,除葉德輝揭示的18種,當今中外學者分別統計有從十幾種、35種、81種到超過百種(包括公文紙抄本)不等[3]。由於所出時代在版本學上的地位,傳世至今的公文紙印書即使不計背面原有文字,本身也基本均爲善本。而背面留存的公牘均爲原始的第一手資料,對史學研究更顯珍貴。近年來多有版本目録學者呼籲重視對公文紙印書的是利用和重視,史學界孫繼民先生更將其稱爲“傳世文獻最後一座待開發的富礦[4]”。目前被較充分利用和研究者已有兩種,一爲俄藏黑水城文獻中西夏文刻本《文海寶韻》背面所保存的宋代鄜延路經略安撫使司檔案文書,初由俄國學者整理,後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獻》時將西夏文面和漢文面影印件分別出版,漢文影印件名爲《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孫繼民先生對此進行了整理研究並出版了專著[5]。另一種爲宋刻龍舒本《王文公文集》背面所存南宋舒州官府公牘和官員文人的書簡手劄,1990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以《宋人佚簡》爲名影印出版。對此書已有一批研究論文,《全宋文》收録了部分書簡,孫繼民、魏琳出版了以公牘部分爲重點的整理研究專著[6]。

國外學者也介紹使用和刊布過一些中國古籍的紙背公牘資料。1936年日本杉村勇造發表《元代公牘零拾》[7],刊布了元大字刊本《大學或問》和《論語集注》背面所存的部分元浙東宣慰司經濟公牘,涉及延祐至至正年間物價、救濟、課程、租賃等方面。文書原長二尺余,寬一尺余,但刷印時被裁成普通刊本大小,導致各文書首尾順序顛倒錯亂,許多內容不完整。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有中國明代公文紙文獻若干種,其中《重刊并音連聲韻學集成》和《直音篇》兩部印本紙背均爲明中後期的黄册文書。此批資料哈佛燕京圖書館網站已在網上刊布。此兩部書正面刷印非常清晰且字間距很密,而紙背文書却相對不清,只能辨識每頁天頭空白處及字數較少的部分[8]。

必須指出,宋、明兩代史料保存相對完整,史籍總量宏大。前述已整理和待整理的公文可以起到豐富和補充邊疆和地區史料的作用。與宋、明時期相比,元代書面文字史料在歷史過程中的流失散佚比較嚴重。其朝廷實録和《經世大典》等主要政書已散失,主要的法典、公文書流傳至今的亦非全部。當時人所著雜别史數量較少。方志現存爲數不多。元人詩文集數量不少,但亦遠不及前後朝代。欲推進元史研究的發展和深入,除努力挖掘現存漢文史籍、金石碑刻遺存資料和少數民族文字資料並擴大域外史料的利用外,公文紙印本的工作也應該著手做了。而由於上述元代史料的狀况,在某種程度上,公文紙印本的研究開發對於元史的意義而言要更甚於宋、明史。但是,目前除了日本學者,國内这方面的工作才剛剛开始,迄今元代公文紙印本書尚未有任何一部進行過完整整理和研究的论著问世。

據各善本書目、題跋載,元代亦有相當數量的公文紙印本書存世。葉德輝所見元公文紙之書籍有三:1、宋邢昺《爾雅疏》(紙背爲元代致和、至順年公牘,曾藏蘇州袁氏五硯樓)、2、宋呂祖謙《歐公本末》(紙背爲元延祐四年官册紙,現藏日本靜嘉堂文庫)、3、漢班固《漢書》(宋蜀刻大字版,殘存8卷,紙背皆元時公牘)[9]。此外瞿冕良先生還輯録有12種:⑴、宋毛晃《增修互注禮部韻略》,宋刊元印本,紙背爲元户口册子紙,現藏上海圖書館。⑵、唐魏征等《隋書》,元刻公牘紙印本,原藏江陰藝風堂。⑶、漢應劭《風俗通義》,元公文紙印本,現藏北京大學圖書館。⑷、宋朱熹《中庸或問》,元覆宋刊以泰定間江浙行省各路户口錢糧册等公牘紙印,現藏臺灣中央圖書館。⑸、唐李賢《後漢書注》,宋刻元修公文紙印本,現藏國家圖書館。⑹、唐皮日休《皮子文藪》,元册子紙印本,原藏張氏涉園。⑺、北齊魏收《魏書》,宋元遞修公文紙印本,現藏國家圖書館。另南京大學圖書館藏殘本卷41册。⑻、五代劉昫《唐書》,宋元遞修公文紙印本,現藏國家圖書館。⑼、元俞琰《周易集說》,元錢糧册子公文紙印本,現藏國家圖書館。⑽、元周伯琦《說文字原》,元公文紙印本,現藏國家圖書館。⑾、元陳桱《通鑒續編》,元昆山錢糧册子公文紙印本。⑿、元吳師道《戰國策校注》,元官紙印本,曾藏積餘齋[10]。此外還應有一些尚未著録的本子。

還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和《宋人佚簡》的刊佈有其特殊處,二書底本均爲蝶裝,書背內容易於識讀,今人影印也較爲便利。而元以後包背裝興起,之後又綫裝大行。後世對開膠破散的包背裝書的修補也多採取綫訂。綫裝不拆無法窺得紙背全貌。由於善本難得及收藏者和圖書館的刻意保護,現存大部分爲綫裝的公文紙印本書中的背面內容就甚少爲外界所知及利用了。據說20世紀後葉,日本學人曾來華欲用筆式微型相機探入綫裝書夾頁的方式拍録紙背文書,無果。哈佛明代資料的紙背是如何録下來的不得而知,據説美國現在的掃描技術已能夠做到不拆綫裝就可掃出紙背,但這也可能是掃出來的紙背字不易辨認的一個原因。我們認爲真正解决問題仍必須拆綫裝後逐葉掃描。

2012年,王曉欣和研究生赴上海圖書館,對上圖所藏元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用手小心撐開折葉,從中窺視紙背,做了初步調查檢視,少量摘録了能夠較清楚看到一部分内容的元代公文,初步確定其爲户籍文書。當年8月,在中國元史研究會和南開大學聯合舉辦的“元代國家與社會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我們提交論文《元公文紙印本史料初窺—— 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所存部分元代資料淺析》[11],對摘録内容做了介紹和初步分析,引起與會學者的關注和鼓勵。2013年,王曉欣以“元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所存元代户籍文書的整理與研究”爲題申請並獲得國家社科基金的資助,在上海圖書館陳先行先生、頋雅芳女士、上圖歷史文獻中心樊兆鳴主任的支持下,與上圖合作,將《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綫裝全部拆開,完整掃描複製紙背。據我們所知,這也是國内圖書館中首次拆開善本綫裝書對紙背文獻的全面掃描。

2014、2015年,孫繼民先生及陳瑞青、宋坤、杜立暉諸先生以宋元公牘紙背和明代古籍紙背公文紙資料整理研究爲題相繼獲得了國家社科基金重點和重大項目的支持。這幾年他們做了很多工作,在我們之後掃描了上圖所藏十幾種明代紙背資料,在明代黃冊起源等問題方面有一些新的材料發現。還收集了南京、瀋陽、河南等地的一些紙背文獻[12]。但由於除上海圖書館之外國內其他圖書館對於拆開綫裝書掃描均不予允許,他們對其他圖書館所藏元代紙背資料的整理遇到了很大困難。如杜立暉先生對國家圖書館所藏《魏書》紙背所存元代資料的整理,只能依靠透过館藏膠片的反面進行抄録,辨識和完整性都受到影響。

我們這批《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的文獻,是國內第一部完整掃描后整理的元代紙背公文書資料。

《禮部韻略》是中國音韻學史上一部有名的韻書,爲宋仁宗時期修定的官方用韻標準書,也是指導科舉詩賦用韻的重要工具書。元代此書的這種作用仍然延續,元重開科舉後規定:“鄉、會等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幷不許懷挾文字”[13],可見其是當時士人唯一可以帶入考場的書,爲士子所必備。《禮部韻略》在金、南宋時多有修訂和增補本問世,分爲南北不同的韻系。其中《增修互注禮部韻略》是南宋時增補《禮部韻略》的南方韻系的代表[14],在南方士子中和元後期影響最大,故坊間爭相傳刻,刊本甚多。有學者統計,此書流傳至今的有宋本、元本、明本共14種版本[15]。巨大的社會需求量,可能是其中出現用公文紙刷印版本的重要原因。

《增修互注禮部韵略》,南宋毛晃增注,毛居正重增。上海圖書館藏元公文紙印本,先爲清代怡親王府舊藏,後爲潘氏滂喜齋藏。潘祖蔭《滂喜齋藏書記》云:“其紙爲元時户口册,書即印于紙背,諦視之皆湖州路某縣某人云宋民户至元某年歸順,則湖州官庫本也”[16]。該《藏書記》據此斷言此書爲元刻本,但現代學者根據其書刻工皆爲南宋人,書中避宋諱等證據確定其爲宋刻板元公文紙刷印本[17]。

是書開本宏闊,五卷六册,匡高28.2厘米,廣19.2厘米。凡三百二十四葉,正面半葉十行,行十六字;小字雙行,行三十二字,白口,左右雙邊,單魚尾。此書今爲綫裝,襯紙與訂綫較新。按宋元書原多非綫裝,就此書而言,自書脊處可看出原包背裝的痕迹,不知何時更換裝訂形式。《滂喜齋藏書記》有背面內容的大略,《上海圖書館藏宋本圖録》及李子君先生《〈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版本考述》一文各有一條其背面內容的著録,不知以何法録下。我們判斷此書入藏潘祖蔭家時仍非綫裝,可能是在上海圖書館重新換襯,用綫裝訂。

此書卷首爲毛晃序,爲清安樂堂補鈔(補鈔紙爲新紙,從第一至十葉)。除卷首外無修版痕迹,內葉間有斷板,然不多。書中從十一葉開始正文幾乎每頁背面都有元文書。觀察全部複製圖版後,可以看到其是有完整固定的頂格、抬頭、空行等格式的,基本分條記録。紙背原公文面均爲小楷書,與正面刷印文字同一方向。其户口登記格式使得行距很寬,加上楷書字小,使得後來另一面刷印時不易受到太大影響。元代在另面刷印韵書時,這批公文在地脚處裁邊,有少量條目有字被裁下,但所裁下的字並不多,約在二至三個。個別册中少數頁張反面有較大塊漫漶頁面。册三葉47,紙張的上半部分空白,户籍登記從中間開始,殘缺後半部分內容。但這僅是個別現象,總體上文書的完整度較好。

本書紙背資料絕大部分爲元中期以前江南湖州路户口事産登記。全部6册共整理322葉,按正反面計644面。其中除第三册葉57爲格式類似“延祐經理册”的土地資産歸類登記殘葉,第六册葉54和55爲一種性質不明的單獨題名録外,基本格式相同的人户登記有955户,除去其中54户重複户,共計901户。这是目前爲止發現的數量最大的宋元時期的户籍登記材料。

如此系統完整的大體量元代户籍資料相當難得。有學者曾指出:“元代的户籍册子,我們現在已經無法看到”,以往能見到的只有如黑城文書中的幾片殘葉,且沒有一條完整的[18]。《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紙背文書的掃描,使我們首次看到了以往未見的成規模的元代户籍册。在這批材料中我們可以第一次較完整瞭解到元朝江南地區户籍登記的總體面貌。雖然紙背掃描圖版的辨識因爲紙正面字迹的影響有一定困難,但完全依照其原有版面録下就可以看出,元代户籍登記是有相當嚴格的記録格式的。登記均以户爲條。一條完整記録下的人户,第一行頂格“一户……”記户主姓名及籍貫居住所在、宋時職業和應役類型、歸附元朝年月、部分在元代發生的職業和應役變化;第二行退兩格“計家”記家口(包括親屬口數和非親屬的驅口、典雇人口等);第三行退六格記本户男性口數;第四行退八格記本户成丁口數;第五行退十格記成丁男姓名、年齡(如有多人,則一般依本人、子、弟等依次並排記録,之間大約空四格);第六行部分與第四行同,退八格記不成丁男口數,下一行退十格記不成丁男姓名、年齡,部分直接退十格連續記不成丁男口數、姓名、年齡,如有多人同丁男;第八行或第七行與第三行齊,記本户女性口數(如無男性女户,則直接從第三行記);第九行與第五行齊,退十格記本户婦女姓名、年齡;第九或第十行與第二行齊,退二格記事産;事産下一行退四格記本户田土數目;田土數下一行退六格並排依次記水田、陸地、山嶺畝數(之間各空約四格);水、陸、山田土具體行下一行與田土總數行齊,退四格記本户房舍間數;房捨下一行與事産行齊,退二格記孳畜;最後一行同事産、孳畜行齊,記本户營生。除第一行户主頂格記外,退兩格的行分別是計家、事産、孳畜、營生四大類,顯然這是最主要的類項。一户登記內容,一般都是從“一户”户主信息開始,至“營生”結束。

本批資料絕大部分的基本登録時間是元滅南宋至元世祖至元後期,最晚到仁宗皇慶年間。從録文的時間看,有三類:第一類,幾乎每條人户都要記的“歸附”時間,這個時間段基本上在至元十二年十一月到至元十二年十二月間,可以說是一個基本格式。按録文的內容均在湖州路,至元十二年年底是元軍占領湖州的時間,“歸附”在時間上是契合的。但需要指出,這個時間幷非本批籍册的完成時間,而是爲統計人户爲元朝服役納税的開始點。每户都要依此格式登録,也可能表明至少有相當部分人户登記在元定江南之初就開始了,這也是爲了及早征派賦役。第二類是户類改色或應當其它差役的時間,如原宋民户被定爲元朝的弓手、定爲船站户等等,資料記録的還有原宋民户被改籍爲打捕户、醫户、儒户、軍户的。此類改色改役時間稍晚,本書資料分別記有至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年等。第三類,人户遷移記録時間,有至元十九年、至元二十六年等。

至元二十六年是我們看到的完整户籍條文中明確年號記録最晚的一年。衆所周知,至元二十六年,元廷下令開始全面“籍江南户口”[19],我們所看到的是否就是這次籍户的户口登記册或者登記底册(草册)呢?陳高華先生指出,元平定南宋之初,便注意保存各種籍册和徵收賦税,幷主要以1266年(宋度宗咸淳二年)南宋最後一次大規模土地調查登記爲依據,南宋科徵文書已損失不存的,則由基層人員“只憑鄉司草册數目”催納税糧[20]。但所謂“鄉司草册”是什麽面貌?以前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資料。考慮到該版本《增修互注禮部韵略》極大可能是延祐開科後成爲暢銷書才用過期的公文紙增印的,則這批文卷應該是延祐年以前的。從其內容分析,本文卷每户都登記了詳盡的女口,這是只登男丁的宋代户籍不可能有的(女户除外);文卷裏還登録了不少元代的户籍如站户、驅口等,這些元代特有的記録說明資料不會是抄南宋的。由所見時間記録看,由其登録有具體格式和各項具體户籍事産的全面集中性看,很可能就是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户的登記册或至少是登記草册。從户籍登録的完整性判斷,從元滅宋後到至元二十六、七年開始大面積户口土地調查的十幾年間,元廷江南一些地方的官員很可能已經在原南宋簿籍之外按元代的體制進行了新的登記了。至元二十六、七年籍户前後的詳情,以往所見只是一些政書所載原則性的規定[21]及一些方志和元人文集中的一般性陳述。至元二十六、七年籍户的效果怎樣?權威看法,元廷做的很不認真,基本沿用南宋土地登記,有些方志記載這次籍户時根本沒有事産資料[22]。但本批資料顯示,起碼湖州路的事産登録還是較嚴整的。另外,至元二十六年籍户後,對已登録的户籍資料是否有補充修訂,沒有資料。《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認爲户籍册攢成後很快被弃置不用,根據户等重新編排户籍册而成的鼠尾簿,就是實際上的户籍册子[23]。從現在我們能見到的兩份元代北方鼠尾簿看,主要以差發派役功能爲主而不考慮人丁,是税役文書;而湖州路這種南方的册子重點在定人户的司法功能,是户籍文書,兩種不同是明顯的,結合其他資料,我們認爲這兩種不同類型在一定時期裏是幷行存在的。關于這批册卷的最晚時間,《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第四册紙背葉二十五有兩條記録了“元籍”户數和之後根據“今次手狀”補寫的新增户內成丁人口,補寫的時間和第一次登録最多相隔了38年,也就是至少到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還有補録。這和我們前面判斷其大約是延祐開科後才被廢弃用以在另面印書似乎可以契合。紙背文書後幾册中還有很多添加、塗改、調換的筆迹,大多是小修小補,册六另有連續多處修改格式的指示箭頭(通常是將後一行引向前一行之下而合幷爲一行),此亦反映此户籍册或是登記草册,或確實是在修成後有修訂和補充。

括言之,這批資料對我們進一步認識元代江南户籍調查和土地登記的詳情非常有用。對于從宋經元至明,户籍文書系統諸如手狀、户帖、各類型户籍册的關係和發展脉絡,本資料更是提供了尤爲珍貴的研究數據。如前述第四册兩户分別記錄:“今抄手狀内計家九口”、“今抄手狀内計家一十二口”,這是元代户籍册與手狀關係的重要實證。另外,除“營生”類,本資料其他户口登記格式、內容都與明初頒行的“户帖”十分相似。以湖州路户籍册中的一户資料和明初户帖對比:

(湖州路户籍資料第二册葉二十三)

1. 一户施四五,元系湖州路安吉縣移風鄉二管人氏,亡宋時本名爲户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内在本鄉歸附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5)

2. 坐應當民户差役

3. 計家:三口

4. 親屬三口

5. 男子貳口

6. 成丁貳口

7. 本身年伍拾壹歲

8. 男施千三年三拾壹歲

9. 婦人壹口

10. 妻張二娘年肆拾捌歲

11. 驅口無

12. 典雇身人無

13. 事産:

14. 田土壹拾肆畝陸分

15. 水田壹畝捌分

16. 陸地三分

17. 山壹拾貳畝伍分

18. 房舍

19. 瓦屋貳間

20. 營生:

21. 養種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圖書館善本庫藏明洪武四年安徽省祁門縣十西都住民汪寄佛户帖一件):[24]

一户汪寄佛,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住民,應當民差。計家伍口:

男子三口

成丁貳口

本身年三拾陸歲

兄滿年肆拾歲

不成丁壹口

男祖壽年肆歲

婦女貳口

妻阿李年三拾三歲

嫂阿王年三拾三歲

事産

田地無

房屋瓦屋三間

右户帖付汪寄佛收執,准此。

洪武四年 月 日

深字伍佰拾號

再以元湖州路户籍册和明初近二十則户帖的内容格式特點,製作成簡易表格,逐項比較[25]:

户頭

計家人口

事産

孳畜

營生

元湖州路户籍册

姓名、籍貫、户計類型、歸附時間、差役種類

男子、婦女、驅口、典雇身人

田土、房舍

孳畜

生計來源、佃田

明初户帖

姓名、籍貫、户計類型、差役種類

男子、婦女

土地、房舍、孳畜

歸入“事産”一欄

前者多出事項

歸附時間

—驅口、典雇身人

生計來源、佃田

兩相對照,明洪武四年户帖内容上分户頭、計家人口、事産三項,而元代湖州路户籍册有户頭、計家人口、事産、營生四項,無論從整體還是具體條目,洪武四年户帖都像是元代户籍册的簡化版。明代户籍登録格式明顯是承襲元代而來的。關于這方面的探討,鄭旭東博士另有專文(見《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三期)。

關于宋元及明初百姓的取名,吳晗先生和洪金富等先生曾撰文專門做過研討。吳先生主要依據清俞樾《春在堂隨筆》卷五“元制庶人無職者不許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齡合計爲名”及其他一些“雜書”的零星例證,指出當時平民百姓沒有功名的,多用行輩或者父母年齡合算一個數目作爲姓名,幷考察該現象幷非僅在元代;洪先生引用多種旁證做了更爲詳細的討論,幷進一步揭示這種習俗宋元明清民間一直存在,亦幷非所有百姓均如此[26]。但以往討論一直未有一個直接的大批量宋元姓名資料能對此予以確證,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元湖州路户籍册中大部分的百姓(可達數千人)人名都帶數字,只有極少數人取正式名,僅大約10來個。主要是儒户、醫户,也有民户。這是數目字人名前所未有的完整例證。魏亦樂博士以此爲綫索幷結合其他資料對數目字人名有新的全面研究論文。

宋元是漢字俗字發展的重要階段。本户籍文書的編纂,其基本信息是據手狀而來。手狀由百姓自行填寫,爲攢造户籍册提供人口、事産等信息,而官府由手狀提供的信息編造户籍册。在這種“户籍册草稿”中,可能是手狀書寫時百姓文化水平不一(或有鄉里識字者代爲登録),所用字形混亂,俗字比一般傳世文檔更多,也有許多他處所不見的怪字,所以本批資料也是一部研究宋元俗异字的很好的文字學材料。魏亦樂博士對此亦撰有專文(見《文史》2018年第三期)。

户籍册中事産(水旱田地、山林、房産、孳畜)的資料也非常豐富,初步看,絕大多數家庭擁有數畝到數十畝田産,一頃以上的較爲罕見(册二葉7、25、39)。在土地登載時,大多數只是登録事産數量,但也有兩處開始詳細地標注了所處方位(册二葉34、35)。册頁中“佃田”較爲常見,登記時不屬“事産”,而是附在“營生”之下。佃田份額不小,尤其第三册數量可觀,多爲寺觀田僧人田,偶有官員私田,及“田賦田”,有些户佃種的田地相當多(册四葉16,册五葉7、17,册六葉27),反映出江南租佃關係的發達。關于土地、事産方面經濟學視角的統計考察,我們擬另行撰文討論。

由于本批户籍登録的地區集中性,資料還給我們提供了元代江南具體地區內地方基層體制的較完整面貌。本書文卷基本都是元湖州路下各處的登記。此地唐爲吳興郡,宋改安吉州,元至元十三年升湖州路,轄烏程、歸安、安吉、德清、武康五縣和長興一州。本書録登有湖州路安吉縣浮玉鄉、風亭鄉、移風鄉、銅山鄉;德清縣千秋鄉、金鵝鄉、遵教鄉、永和鄉北界台鼎坊、桂枝坊、永和鄉南界等共2縣8個鄉兩個坊有本地居民登記的基層建置。另有本路武康縣、烏程縣、歸安縣、長興州遷來上述兩縣和杭州路、嘉興路、紹興路居民遷來本路的記録。安吉縣各鄉以下爲“管”,管下爲村。浮玉鄉記録有一管、二管、三管、四管、五管、六管;風亭鄉有一、二、三、四、五、六管等;移風鄉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管;銅山鄉有五管等。約有27管。管之下記録有俞村、三户村、潘村、埡田村、黨口村、上市村、施村、盧村、石罌村、石馬上村、石馬村、橫塘村、茭湖村、後澤村、平田村、金村、汪加邊村、壁門村、坎頭村、塘裏村、新墟村等53個村名。德清縣各鄉以下均爲都、保,有些地方都、保之間有上、下管。如:“金鵝鄉拾肆都下管北塔村拾保”、“千秋鄉下管捌保”、“遵教鄉拾壹都”等。約記有15個都,65個保。武康縣亦有上、下管,如:“太原鄉拾柒都下管”。所録烏程縣、歸安縣地名不多,其鄉之下均記爲都、保。

管、都、保均爲宋朝設置,但各地情况相當複雜,學界爭議也相當大[27]。主流觀點認爲自宋太祖開寶以後,鄉村實際的基層行政單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後又改爲都保。到南宋大部已實行鄉以下都保制,但有些地方還有管[28]。對于元代的基層單位,元史學界一般認爲是繼承了宋代的鄉都制,都之下則多引《至順鎮江志》:“每鄉所轄都分不等,其中爲里、爲村、爲坊、爲保,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對都以下細節及各地具體的不同幷未展開討論[29]。《至順鎮江志》所記爲元代方志中最爲詳盡者,其載鎮江路各縣之下確爲典型的鄉、都、保制。從《元典章》、《延祐四明志》及一些元代田土税糧簿的登記格式看,元代江南基層大部分實行都保制是沒有問題的[30]。但元南方是否和南宋一樣也有些地方有不同的設置,這些設置是沿襲南宋還是元代的改制?這些問題亦需要梳理清楚。修于明初的《吳興續志》對于元代湖州路的地方基層設置及沿革有相當詳細的記述,但以往學界大多引用該書對里正主首作用的描述,很少有關注其對元代湖州路鄉之下基層體系及變化的記載。本批紙背户籍文書對《吳興續志》的記録提供了實證和補充。

附表《吳興續志》與紙背户籍文書登録地區基層名稱之對比[31]

《吳興續志》

紙背文書

安吉縣

安吉縣,《舊志》(《吳興志》)鄉一十有六,轄里八十。自元至今,鄉名如故,定為三十七扇,一百八管。

浮玉鄉

浮玉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二扇,分為六管

一管、二管、三管、四管、五管、六管

風亭鄉

風亭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一扇,分為六管。

一管、二管、三管、四管、五管、六管、七管

移風鄉

移風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二扇,分為五管。

一管、二管、三管、四管、五管、六管、七管、八管

銅山鄉

移風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三扇,分為九管。

三管、五管、七管、八管

梅溪鄉

梅溪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一扇,分為五管。

一管、二管

魚池鄉

魚池鄉,《吳興志》轄里五。元三扇,分為九管。

一管

德清縣

德清縣,《舊志》(《吳興志》)六鄉,轄里七十有五。元改里為十八都。繼因括勘田土,又分十三都、十四都為上下管,十五都、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為東西管。(加上一至十二都)[32]共為二十四管二界。

千秋鄉

千秋鄉,《吳興志》轄里五。元管都五:二、三、四、五都。

貳都、三都、三都下管、肆都、伍都

金鵝鄉

金鵝鄉,《吳興志》轄里二十。元管都八:十二都,十三都上管、十三都下管,十四都上管、十四都下管,十五都東管、十五都西管,十八都東管。

拾貳都、拾三都、拾肆都、拾肆都下管、拾伍都、拾捌都

永和鄉

永和鄉,《吳興志》轄里二十。元管都五,界二:一都,十六都東管、十六都西管,十七都,十八都西管。南界、北界。

壹都、十六都、十七都、十八都。北界台鼎坊、桂枝坊。南界

遵教鄉

遵教鄉,《吳興志》轄里十五。元管都二:十都、十一都。

十一都

武康縣

武康縣,宋為鄉四,里凡七十。元仍其鄉,而定為十八都。

太原鄉

太原鄉,《吳興志》轄里二十。元管都(各)四:十四都下管、十五都上管、十五都下管、十六都上管、十六都下管、十七都上管、十七都下管、十八都。

拾柒都下管

從《吳興續志》和紙背文書安吉、德清等縣本地居民登記的基層建置看,宋元湖州路基層組織明顯發生變化。《嘉泰吳興志》記安吉縣“爲鄉十六,管里八十”[33],而《吳興續志》則雲:“自元至明,定爲三十七扇,一百八管”。關于德清縣,儘管宋史學者提到南宋“管”還存在的情况時往往舉《嘉泰吳興志》所記德清縣爲例,如“永和鄉……永和管:雅詞里、仁智里、周漳里……。長樂管:漪瀾里、長壽里、長樂里”等[34]。但德清縣在南宋鄉之下的“管”記載稀少,《吳興續志》根本未提,其主體仍應爲鄉里制。德清縣入元後“改里爲十八都,”又因“括勘田土”,在都下分上下管或東西管,“共爲二十四管”。南宋安吉縣、德清縣均爲鄉里制,元將安吉縣改成爲鄉扇管制,將德清縣改成了鄉都管制。扇、管和都、管這些元以後的變化不僅記于《吳興續志》,而且出現在我們所見的户籍登録文書上。紙背文書中,安吉縣風亭鄉和移風鄉記録的管數分別比《吳興續志》多出1管和3管,其餘各縣、鄉的基層名稱登録和《吳興續志》完全一致。《吳興續志》所雲德清縣因“括勘田土”而進行的第二次改制時間點值得注意。從已見材料可知,元至元二十六年江南籍户時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進行包括土地在內的事産登記,也就是同時進行括勘田土。至元二十八年至至元三十年,又有“括田之命”。之後又一次大規模的括田則是延祐經理[35]。結合本書湖州路户口資料,可以判斷元代在湖州對鄉里制的這種改革,時間不會晚于我們看到的這些户口登記的時間,最早可能在元軍占領湖州後不久就開始了。而之後的改制可能在至元二十六年至延祐年間。我們可以斷言,元代地方基層組織和宋一樣也是複雜和各地情况不一樣的。除了一般所知的鄉、都、里、保,一些地方也雜有“扇”“管”之類的設置,據《吳興續志》的記載,他們存在的時間一直到明。户籍册子以徵收税役爲目的的內涵,特別是如此嚴整規範的户籍登記,有力的證實了《吳興續志》所記元代對南宋湖州基層組織改制的正式性。這些基層名稱顯然亦不能以《至順鎮江志》“皆據其土俗之所呼以書”的看法而簡單概括之爲約定俗成的習慣性老地名。總之,本户口登記資料對于更好瞭解南宋末到元代江南縣、鄉及鄉以下基層體制的變化形態是很有價值的

本書文卷中對户口的登記有兩種類別:一是原户類。所有人户先標明其在南宋時的户類(職業或應役類型),如“亡宋民户”、“亡宋時作民户附籍”、“亡宋時爲匠户”等,看來登記者對宋乙亥年(1275年)和至元十三年(1276年)之間的朝代和身份轉換十分在意。這也應該是元江南户籍登記的特別體例。這種體例首先如前面所析是爲標明人户爲元朝服役納税的開始時間,其次在户口登記方面表明元廷對南宋原有的户類相當重視。在户口登記時人户還必須表明原户類的職業。

宋史專家王曾瑜先生總結:主體上宋代宋朝的户口分類制度大致由四組户名所構成:1,按人户的身份區分,有官户與民户,形勢户與平户。2,按人户居住地區分,有鄉村户和坊郭户。3,按有無田地等重要生産資料,房産等重要生活資料區分,有主户和客户之別。有鄉村主户和鄉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4,按財産多少,鄉村主户分爲五等户,坊郭主户分爲十等户。王先生還指出:宋朝爲了處置各種社會經濟事務,創設了不少户名,如家中只有一個成丁男子,稱單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稱未成丁户;單丁而家産物力貧乏者,稱孤貧户;無夫無子的人户,稱女户;軍人及其家屬,可稱軍户;僧寺和道觀,可稱僧、道户或寺觀户;從事鹽業者,稱畦户、亭户、灶户、井户和鐺户;産茶以至種桔、養花者,都可稱園户;從事酒業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撲户;從事煉礬者,稱鑊户;從事采礦和治煉者,稱坑户、冶户、礦户、爐户和炭户;燒制陶瓷者,稱陶户和窑户;工匠稱匠户;從事紡織、印染、刺綉等,稱機户、綾户、錦户、染户和綉户;擁有船隻者稱船户,而從事遠洋經商者稱舶户;城市的商鋪稱市户、行户、鋪户和店户;從事造紙者,稱紙户;包攬代納賦税等類稱攬户;山中打石者稱宕户。名稱繁多[36]。除單丁、未成丁、孤貧、女户,上述這些宋户名有的只是習慣稱呼,大都只是職業户別,幷非法律意義上的經濟等級劃分,更沒有固定世襲的性質。

宋代的官户、形勢户、平户、主户、客户及鄉村户和坊郭户等法定的户類到元代已大多不再使用(湖州路户籍登記資料中有兩處記録南宋時“作官户附籍”者,歸附元朝後一户僅剩一幼女,歸入“應當民役”系列。另一户歸附後出家爲道。官户入元後已無意義)。但紙背資料湖州路户口登記册中有一個類別大項“營生”,却似乎來自宋朝的各職業户名。宋代成規模的户口登記册子我們現在也看不到了,無法得知宋代户籍登記時是否有“營生”一項。南宋淳熙年間朱熹在南康軍任上時,曾爲賑灾規定管下各都下户上報缺糧登記式樣:

下户合要糴米者幾家

作田幾家,各開户名,大人幾口,小人幾口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6)

不作田幾家,各開户名,大人幾口,小人幾口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7)

作他人田幾家,各開户名,系作某人家田,大人幾口,小人幾口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8)

[37]

以上登記式樣每行末小字夾注“別經營甚業次”、“經營甚業次”、“兼經營甚業次”似乎就是指各類“營生”,宋朝某些户籍登録可能存在著這種類目。元代湖州路户籍登記在這方面也許受到南宋的影響。不過在登録時繼承這個類項,元朝廷似另有自己的需要。

湖州路户籍登記中各種具體營生名目繁多,匠類有漆匠、裁縫匠、鋸匠、泥水匠、絮匠、竹匠、木匠、紙匠、鐵匠、桶匠、瓦匠户等十幾種細目。還有“養種佃田”、“作山”、“賣豆腐”、“教養童蒙”、“求乞”(册六葉7,乞丐亦須入籍登記)、“求親贍口”(册三葉50,户主是12歲孤兒)、“草鞋”、“賣□紙”、“瓶罐”、“捕魚”、“賣饊子”、“賣紗”、“屠宰”、“買賣絲綿”、“做頭巾賣官鹽”、“扎艌匠”、“灑掃”(寺院中擔任灑掃使,册六葉7)、“做絮”、“唱詞”(册六葉32)、“推磨”、“賣藥”等等。這些具體名目顯然都是從南宋延續而來的。

登記頁中還有雙營生。即記録一户同時從事兩種行當。如“養種、佃田(帶種)”,“扎艌、養種”(册四葉24)、“養種、賣藥”(册五葉15),“做頭巾、賣官鹽”(册五葉36),其餘還有“守産、賣瓶罐”、“開羅、磨石”(册三葉17、62)等等。

湖州路户籍册頁中的“營生”似乎是元代原南宋地區歸附後特有的登記類目。現存如黑水城户籍文書的一些殘片中看不到這一項內容[38]。我們認爲元朝江南户籍登記時强調“營生”是官府給人户定性,以便儘快根據南宋民衆的職業生計狀况來向元北方已經確定的户計制過渡。這種定性重點不在經濟等級,而在職業技能。

重職業技能而不似宋朝主要依據財産等級管理户口,特別是每户登記都要強調其“應當民役”或“應當××差役”,這種格式前朝尚未見過,體現了元朝統治特重配户當差,驅使全民服各類勞役的特點。元在北方建立的户計體制就是這個思路。但强調“營生”也反映北方户計制在南方地方上還在過渡中,這個過渡在湖州路户籍登記時已經展開。我們在紙背册頁中可以看到有相當人户已按元制重新收系,被元朝的各類户計機構管理了。名目計有采捕鷹房户、采茶户、匠户、軍户、儒户、站户、醫户等。他們有的是按原有的户類被定爲相應户計,如:

(册一葉四十六上)

[STZ:1·46a·93]

1 一户鐵匠戚萬七,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一管橫塘村人氏,亡宋作鐵匠,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十八年正月內有康提舉(下闕)

2 二十一年撥入本路雜造局工作,見有作頭戚文旺管領,不曾支請(下闕)

3 坐應當鐵匠差役

(家口事産略)

17 營生:鐵匠

(册一葉四十六下)

[STZ:1·46b·94]

1 一户泥水匠葉三二,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一管茭湖村人氏,亡宋作泥水匠,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十八年正月(下闕)

2 上司差來官康提舉將三二作泥水匠,至元二十三年正月內蒙本縣(下闕)

3 本路織染局俞堂長,管領入生帛堂絡絲工役,於當年七月(下闕)

4 四鬥,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內作支口糧,即目見在本村住坐應當差役

(家口事産略)

17 營生:泥水匠

向來物産豐富,經濟繁盛,且多種經營發達和手工業門類齊全的湖州,入元後設有湖州路雜造提舉司。元全國其他路設置這個名稱機構的不多,基本在北方。這裏顯然是被定爲了南方重要的工匠雜造基地[39]。上引兩户籍册中提到的康提舉,當即爲本路雜造提舉司的長官,爲從五品匠職。看來本地的造作工匠都是由他親自收系確定的。儘管兩户在南宋的營生就是鐵匠和泥水匠,但被提舉司確定爲匠户幷編入專門部門應當差役,還要支請錢糧,他們已經完全成爲了和北方户計一樣的固定的匠户了。

除各類匠户,還有其他湖州路的元朝户計,大多是宋時原爲民户,被元官府根據其户等財力或特長將其轉定爲其它户計或應當其它差役,是爲改色。如有四條民户定爲弓手的記載:

(册一葉四十二上)

[STZ:1·42a·88]

1 一户陳二十五,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一管石馬村人氏,亡宋是父陳百十,作民户,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二十年十月內(後闕)

2 上司行下爲二十五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定奪二十五作弓手,見於本(後闕)

3 應當本縣獨松巡檢司弓手差役

(下略)

(册一葉四十四上)

[STZ:1·44a·90]

1 一户徐万十二,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二管前澤村人氏,亡宋是父徐千三,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二十年(後闕)

2 上司行下,爲萬十二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定奪萬十二作弓手,見於本村(後闕)

3 本縣獨松巡檢司弓手差役

(家口事産略)

17 營生:養種

(册一葉四十四下)

[STZ:1·44b·91]

1 一户孟五八,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二管人氏,亡宋作民籍附,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二十年十月內蒙

2 上司行下爲五八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定奪五八作弓手,見於本處(後闕)

3 當本縣獨松巡檢司弓手差役

(家口事産略)

13 營生:養種

(册一葉四十五上)

[STZ:1·45a·92]

1 一户苗千三,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三管平田村人氏,亡宋是兄苗千二爲户作民户附籍,至元十(後闕)

2 至元二十年十月內蒙

3 上司行下,爲千三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定奪

(後闕)

4 坐,即目應當本縣獨松巡檢司弓手差役

(家口事産略)

28 營生:

29 養種

上四條中所謂“爲某某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就是根據其户的財力户等(包括丁口)情况。這四人中,陳二十五家中有成丁四口,典雇人口一,事産不詳;徐萬十二家中成丁二口,田土52畝,房舍瓦屋4間;孟五八家中成丁二口,田土34畝8分,瓦屋2間;苗千三家中成丁三口,田土48畝,瓦屋2間,黃牛4頭。他們顯然都是被認爲在當地屬有一定財力的中等以上之家,因而被簽成弓手。這是有關江南簽發弓手標準很直觀的材料。

下面册一葉四十三[ST—Z:1·43a·89]條則是關于民户被簽轉爲站户的:

1 一户朱雙秀,元係湖州路安吉縣鳳亭鄉六管溪東村人氏,亡宋時父朱細四爲户作民户,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內歸附,至元(後闕)

2 本縣備奉

3 上司旨揮,照勘丁多苗税相應之家簽撥遞運船夫,爲雙秀苗税(後闕)

4 解發本路總管府轉解杭州路長安鎮站赤所應當遞運船(後闕)

5 見於本村住坐應當差役

(家口事産略)

19 營生:

20 養種爲活

此條中朱雙秀當時已孤身一人,但他有田土34畝,瓦屋2間,也是有一定財力基礎的,這是江南簽定站户的一個標準事例。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宋元户等制,一般認爲是徵收賦役的根本,柳田節子認爲户等制是“元代中國鄉村支配的基本體制”,但她同時又指出以宋爲頂點的户等制到元已進入衰退期,尤其在南方,朝著“以田土、税糧爲基準的”的方向轉變[40],這裏“爲某某名下田地苗税相應”可提供一個明顯的佐證。

改色撥充而來的民户還有采茶户、馬户、采捕户、醫户、軍户等。

采茶户例:

(册六葉八上)

[STZ:5/c6·8a·774]

1 一户姚肆肆,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月內(後闕)

(葉八下)

2 衆歸附,至元十六年蒙官司取勘得本户□茶地(後闕)

3 分揀作采茶户計,見于本界住坐應當

(後略)

馬户例:

(册五葉二十八下)

[STZ:4/c5·28b·719]

1 一户沈萬伍,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千秋鄉伍都貳保人氏,亡宋時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後闕)

2 後于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內蒙官司撥充在馬頭(後闕)

3 杭州路在城站馬貼户,見于本保住坐即目應當馬户差役

(後略)

采捕鷹房例:

(册四葉一上)

[STZ:4/c4·1a·524]

1 一户戴伯肆,元係湖州路德清縣金鵝鄉拾肆都大麻村伍保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采捕爲生,至(後闕)

2 內在本村歸附,至元十九年蒙本縣鷹房提領所招收入籍(後闕)

3 十一月內蒙本路治中到縣省會放罷爲民,至元二十二年(後闕)

4 省委官馬宣使招收作采捕户計,見于本保住坐應當鷹(後闕)

(後略)

此類户在南宋爲民户,但以捕獵爲生。元即以此特長籍爲鷹房提領所屬下采捕户計。

醫户例:

(册四葉二下)

[STZ:4/c4·2b·526]

1 一户錢陸壹,元係湖州路德清縣金鵝鄉拾肆都大麻村肆保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于至元(後闕)

2 在本村歸附,見於本保住坐,至元十七年內蒙

3 本縣官醫提領收係入籍,即目應當醫户差役

(家口事産略)

10 營生:醫藥

(册五葉十五上)

[STZ:4/c5·15a·680]

1 一户黃阡玖,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千秋鄉肆都三保人氏,亡宋乙亥年前醫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處(後闕)

2 于本保住坐應當醫户差役

(家口事産略)

14 營生:賣藥

以上兩户,黃阡玖南宋時即爲醫户。錢陸壹原爲民户,但可能從事醫藥買賣,入元後遂被官醫提領收悉入籍爲醫户。

軍户尤其值得注意。元平定江南後,對江南軍人的招收主要體現在對新附軍的整編定籍上。元對新附軍户的管理與蒙古漢軍均不一樣,可以肯定在營軍户是由軍府管理的[41],但江南地方上的軍户是軍府管還是地方官管不是很清楚。現在我們看到一些湖州路本地的軍人的户籍記録,給了我們具體的江南軍户管理的例證。

五户軍户例:

(册四葉八下)

1 一户戚阡三名青,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隨衆歸附以後投拜李總管,後于至元十八年(後闕)

2 拘收作梢碇水手,于當年三月內夾穀同知到本縣(後闕)隨同本縣四都頭目陳千户下請給中統寶鈔壹(後闕)

3 差本路長興縣范千户翼內,于至元二十年五月(後闕)統寶鈔貳定,即目本界典房住坐聽差(後闕)

4 計家:親屬柒口

5 男子伍口

6 成丁三口

7 戚阡三名青年三拾三歲兄阡壹年肆(後闕)

8 姪阿慶年壹拾捌歲

9 不成丁貳口

10 侄男阿寶年柒歲侄男小寶年陸歲

11 婦女貳口

12 嫂沈氏年肆拾伍歲侄女阿□年三歲

(葉七下)

13 營生(後闕)

此户爲原宋民户,拘收作梢碇水手。經本路軍府請給鈔錠服軍役。按本路長興縣范千户翼,很可能屬當時駐守本地的由新附軍人爲主組編的湖州萬户府[42]。家中5口,有一人有軍役,在湖州租賃住坐,仍爲地方管理,家屬不隨軍。

(册四葉八上)

[STZ:4/c4·8a·540]

1 一户朱沈定壹,元係浙東道紹興路山陰縣人氏,亡宋乙亥年前移居湖州路德清縣住(後闕)

2 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縣隨衆歸附見(後闕)

3 有次男阡貳見充征東梢碇水手于紹興

4 [萬]户府當役

5 計家:壹拾貳口

6 親屬壹拾口

7 男子伍口

8 成丁三口

9 男阡壹年三拾壹歲男阡貳年貳拾捌歲

10 男阡三年貳拾肆歲

11 不成丁貳口

12 朱沈定壹年陸拾肆歲孫男□丑年柒歲

(葉八下)

13 婦女伍口

14 妻徐壹娘年伍拾柒歲兒婦謝伍娘年三拾(後闕)

15 兒婦沈貳娘年貳拾柒歲兒婦俞柒娘年貳拾(後闕)

16 女阿奴年三歲

17 典顧身人男子不成丁貳口

18 傳元三年陸拾三歲朱曾玖年陸拾壹歲

19 事産:

20 陸地壹畝伍分

21 瓦屋伍間

22 營生:賣醋

此户原爲民户,營生賣醋,但家中10口,有一人有軍役。就其登記看,仍爲地方管理,家屬也不隨軍。

(册四葉七下)

[STZ:4/c4·7b·539]

1 一户戴阡三,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係郁總管下鹽軍户(後闕)

2 年正月內在本縣隨衆歸附,于至元十八年(後闕)

3 司中統寶鈔壹定撥充梢碇水手(後闕)

4 請給中統鈔貳定,見于本界住坐聽(後闕)

5 計家:親屬壹口

6 男子成丁壹口戴阡三年肆拾肆歲

7 事産:

8 陸地壹畝伍分捌厘

9 瓦屋壹間

10 舡壹隻

11 營生(闕)

本户是爲原宋鹽軍户,請給鈔錠撥充作梢碇水手。家中就其本人,但有地、房、船産,在湖州住坐,顯然仍爲地方管理。

(册六葉四十七上)

[STZ:5/c6·47a·883]

1 一户宣伯捌,係湖州路德清縣千秋鄉伍都捌玖保人氏,亡宋時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都歸附(後闕)

2 至元十八年分招收水手軍頭目陳千户賫鈔前來伯捌(後闕)

3 請鈔壹錠,即目在范千户下伺候應當差役

4 計家:親屬肆口

5 男子不成丁壹口宣伯捌年陸拾肆歲

(葉四十七下)

6 婦女三口

7 妻沈阡捌娘年伍拾伍歲女貳娘年三拾伍歲

8 甥女萬壹娘年伍歲

9 事産:

10 田地柒畝柒分捌厘

11 水田柒畝陸地柒分捌厘

12 瓦屋壹間壹厦

13 營生:養種

本户是爲原宋民户,雖登記時已64歲超過服役年齡(不成丁),但數年前仍請給鈔錠撥充作水軍。家中男子就其本人,婦女3人。但有地、房産,明確記爲養種户,顯然仍爲地方管理。

(册六葉四十七下)

[STZ:5/c6·47b·884]

1 一户徐伯玖,係湖州路德清縣千秋鄉伍都捌玖保人氏,亡宋時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都(後闕)

2 坐,于至元十八年分招收水手軍頭目陳千户賫鈔前來(後闕)

3 水手軍户請鈔壹錠,即目在范千户下伺候應當差役

4 計家:親屬壹口

5 男子成丁壹口徐伯玖年肆拾肆歲

6 事産:

7 陸地肆分三厘

8 瓦屋壹間壹厦

9 營生

本户亦爲本地原宋民户,招收水軍頭目賫鈔前來招爲水手軍户。家中就其本人1口,但有地、房産。似乎仍爲地方管理。

以上5户登記,4户南宋時原爲本地民户,一户爲南宋時鹽軍户。都是至元十三年隨衆歸附。一户不清其被充軍過程,其他4户均爲至元十八年由元軍招軍頭目賫鈔前來招收或撥充爲軍,2户招爲水手軍户,另3户在紹興萬户府或湖州萬户府本縣千户下爲梢碇水手。5户家口最多者10口加2口典雇人口;一户7口;一户男子即軍人本人加3口婦女;2户就其本人1口。5户包括單丁户均有地、房産。3户營生缺記;1户記録營生賣醋,1户記録爲養種。1户明記“本界典房住坐”當役。另幾户也是本都住坐。從這些登記看,顯然不屬軍隊,是地方管理的。四户被招收撥充軍户時都是請鈔1錠,至元二十年後請鈔增至2錠。按中統鈔1錠當鈔銀50兩。元代戰場上給予士兵的戰功賞賜一般是每人鈔30兩到50兩[43]。高者也是1錠鈔。個別情况下更高,如至元二十五年忽必烈親征東道叛王勝利後,賞賜軍士鈔每人2-3錠[44]。但南方軍户充軍時所請錠鈔主要是爲了生計。新附軍户仍然保持著南宋募兵制的特點,新附軍人始終“靠請過活”[45]。從湖州路户籍册頁記載看,元軍在南方開始招收新附軍户時不完全局限在原南宋軍人,而且開始時這些軍人似乎是支請鈔錠的。幾年後請鈔增至2錠,可能和鈔幣貶值有關。至元十五年元廷下令招誘新附軍時確定“照依亡宋體例,每月支給錢糧”[46],但湖州路的軍户支請中幷未提到糧。之後元朝規定支給新附軍人每月“正身六斗米一斤鹽,家口四斗米”和一定量的韭菜錢[47]。韭菜錢數量很少。其他元代史料中也見不到類似湖州路那樣一個軍户支給1或2錠鈔的記載。很可能新附軍支給制度定型後,單獨的大額支請鈔錠已一攬子幷入到正身六斗米一斤鹽,家口四斗米和韭菜錢之中了。湖州路户籍册頁給我們提供了元廷在江南的招兵方式的新材料,更支持了江南地方上對離營軍户是地方官管理的判斷。實際上,對離營新附軍户的這套管理體制和南宋軍隊對其軍人軍屬的管理沒有多大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儒户。

儒户例:

(册四葉十一下)

[STZ:4/c4·11b·544]

1 一户徐湜,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縣隨衆歸附,至元十七(後闕)

2 蒙(中闕)提□按察司夾穀僉事到縣分揀(中闕)儒户[下殘]

(家口事産略)

(册四葉九上)

[STZ:4/c4·9a·541]

[前闕]

1 事到學分揀中入籍儒户,見于本界住坐

2 計家:肆口

3 親屬貳口

4 男子成丁壹口吳清夫年三拾三歲

(其餘家口事産略)

13 營生:教書

(册四葉九下)

[STZ:4/c4·9b·542]

1 一户李捌秀名錫老,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內在本縣(後闕)

2 附于至元十六年蒙提刑按察司分司巡按官夾穀僉事□(後闕)

3 分揀入籍儒户,見于本界住坐

(家口事産略)

13 營生:教學

上載三户中兩户均爲“亡宋乙亥前作儒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歸附,一户明載“于至元十六年蒙提刑按察司分司巡按官夾穀僉事”“分揀入籍儒户”,一户是“按察司夾穀僉事到縣分揀……儒户”,另一吳清夫户“……事到學分揀中入籍儒户”,從前後文意和其他兩户對照,估計“……事”亦爲“夾穀僉事”。三户都是這段時間入籍爲儒户的。一般認爲儒户是元代獨有的户計,宋代是沒有儒户的[48]。元占領江南後,南宋時曾中舉或有聲望的儒士均可由地方奏報入户[49]。地方如何登記奏報?《廟學典禮》說:“歸附之初,止是有司憑據坊里正人等一時具寫諸色户計,攢類籍冊”,官府據此定奪,“於儒户項下作數”[50]。此二户條中由“提刑按察司分司巡按官”“到學”或“到縣”“分揀入籍”,或可提供一個時間和制度方式上的參考。登録二户時均云其在南宋時就已“作儒户附籍”。可能是剛歸附元朝的江南地方基層人員將宋朝的儒士按元朝北方的觀念視爲儒户了。正因爲是“歸附”後新分揀籍定的,所以“儒户元籍亦有有者,有無者”,“其間恐誤籍內博學碩儒”[51]。本書册三葉55、59,有營生是“教學”和“教養童蒙”的兩户,均仍記爲民户,而册四吳清夫户有兩次登記,分別在葉9和葉12,第一次記營生是“教學”,第二次却記是儒户。可見當時在由民户按元制改定爲儒户的過程中,確如《廟學典禮》所言,幷非所有的讀書人都被同時入籍儒户了。

户計和營生的關係很複雜,很多時候幷不同步。元代户計代表官府規定的固定義務,世襲不變;營生則描述其職業生計狀况。由于南宋不分户計,湖州路又是江南多種經營發達區,到元代改定户計時,許多定爲民户者,實際從事的營生却幷非種地。如前述以民户身份却做教學儒士的幾户。另外一些采茶户的營生也是“養種”,同民户一樣。有些營生爲工匠,但户計却是民户,如册五葉36,營生是“札艌匠”;册六葉6,營生爲“養種、扎艌匠”,兩處雖有“匠”字,仍都記屬民户。資料記録的這種現象正反映了元代户計和宋代户類的不同及元代户計制在江南的推行及過程。

本書録文中一些有財力之家的家口記録之後還出現了“驅口幾口(或無),典雇身人幾口(或無)”的字樣(册一葉46、75、76、88、89、92、129,册二葉1、3、4、5、6、10、11、14、23、39、50、52,册三葉54、55,册四,8、11等)。如前引[ST—Z:4/c4·11b·542]條儒户徐湜,計家五口:親屬四口,包括徐湜本人、他兩個兒子和一個侄子;另有“驅口婦女壹口許仟壹娘,年三拾貳歲”。一個南方地方上歸附的儒户是如何擁有驅口的?很令人感興趣。

驅口的登録明確表明蒙元北方一些特有的户籍名目此時也已推行到南方户籍登録中。而典雇人身則是江南租佃制發展的特色産物。籍册中典雇身人的信息有時記得很詳細,如年齡、籍貫、誰家女、誰家妻等(册二葉52,册三葉54、55,册四葉8,册六葉23等)。

李治安先生曾統計了幾部元朝南方方志記載,在江南存在的元代户計,有十六、七種[52]。與其比對,其中民户、儒户、醫户、站户、財富佃户、匠户、海道梢水户、軍户、打捕户、馬户、驅口等十一種户計在湖州路户籍册頁都已出現。但這幾部元代方志,包括《吳興續志》也記録的一批移居南方的北人户,如蒙古、回回、怯憐口、也里可溫、契丹、河西、契丹、女真、色目、畏兀兒、投下、貴赤、禿禿哈等以及陰陽户、僧道户、淘金户、灶户等,湖州路本批户籍資料却無。淘金户、灶户等無,有湖州路本地經濟環境的因素。各種北人户未曾登録,說明北方户計制度向南方的推行或嫁接在此時此地尚未完成。

登記中還有一批以女性爲户主的人户(户中無男丁的寡婦或單身婦女户)(册三葉7、册六葉18、34、35等),類似宋代的女户。日本學者柳田節子在《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中》曾專列章節研究女户[53],但她在元代《至順鎮江志》等號稱最詳盡的元代地方資料中找不到明確的元代女户户類。如湖州路户籍册頁中的女户資料應該是十分難得的。對于女户,湖州路文卷記她們都是民户附籍,也都是要“應當民役”的。

本書共分二部分:一、紙背圖版篇,二、紙背録文篇。每篇各兩冊,共四冊。爲便利讀者查閱對照,本書圖版和錄文雖分冊裝訂,但每頁錄文和相應圖版頁完全對應一致。

本書整理、錄文與研究工作由王曉欣與其博士研究生鄭旭東(西北大學歷史學院講師)、魏亦樂(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歷史文博系講師)共同完成。王曉欣總體負責,發起調查,與上海圖書館合作進行紙背文獻掃描并獲得完整圖版,申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提出項目録文、整理原則和研究工作計劃,對初步録文整理稿進行審核,對全書審校、定稿。鄭旭東負責對掃描圖版進行識別和録文、標點。魏亦樂參與初步調研并對録文、標點、凡例等提出建議和補充校對。

關於這批資料的相關研究,我們已經發表了部分論文:1,王曉欣、魏亦樂《元公文紙印本史料初窺——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所存部分元代資料淺析》(《清華元史》第三輯,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2,王曉欣、鄭旭東《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第一册纸背公文纸资料整理与研究》,(《文史》2015年第1期);3,鄭旭東《元代户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的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4,魏亦樂《宋刻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俗字初探》(《文史》2018年第3期);5.王曉欣《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户籍文書全書整理小結及所見宋元鄉村基層組織和江南户類户計問題探析》,《慶祝蔡美彪教授九十華誕元史論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9年5月版;6.魏亦樂《宋元時期數目字人名新説——以新發現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及宋元碑刻文獻爲線索》,《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九十一本,第一分,2020年版。另有幾篇亦將於不久刊布。專門的研究文集擬於日後另行出版。

宋元大批量的紙背户籍登記資料,以往未有整理先例可資參照,不當之處在所難免,亦祈請學界同仁和讀者批評指正。

王曉欣

2020年3月於南開大學西南邨寓所

注釋

[1] 瞿冕良《略論古籍善本的公文紙印、抄本》,文載《山東圖書館季刊》,1992年第2期。

[2] 葉德輝《書林清話》,第186-189頁,嶽麓書社1999年版。

[3] 見孫繼民、魏琳《公文紙本:傳世文獻最後一座待開發的富礦》,《光明日報》2012年4月12日第11版。

[4] 同上引孫繼民、魏琳文。

[5] 孫繼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中華書局2009年版。

[6] 孫繼民、魏琳《南宋舒州公牘佚簡整理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7] 《服部先生古稀祝賀紀念論文集》,(日)富山房1936年版。

[8] 見杜立輝《哈佛燕京藏明代〈重刊并音連聲韵學集成〉等紙背文書的初步整理與研究》,“《宋人佚簡》與公文紙背文獻整理及研究研討會”論文,河北省社會科學院,石家莊,2014年4月。

[9] 同前引葉德輝《書林清話》。另參見傅增湘《藏園群書經眼錄》卷二、卷四,中華書局2009年版。

[10] 參見前揭瞿冕良《略論古籍善本的公文紙印、抄本》,另參見傅增湘《藏園群書經眼錄》。

[11] 此文刊於《清華元史》第三輯,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

[12] 參見杜立輝《〈魏書〉紙背元代文獻具有雙重史料價值》,《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年6月10日。山東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古籍公文紙本文獻與宋元明史研究新境界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2017年6月。

[13] 《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方齡貴校注本,中華書局2001年版。

[14] 北方韵系即“平水韵”,代表者有金人王文郁《平水新刊禮部韵略》(又稱《新刊韵略》)和1252年刊印的劉淵《壬子新刊禮部韵略》。元代科舉中所指的《禮部韵略》,實際包括了北方平水韵和南方《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等南北兩系的各種書。相關討論可參見李子君《〈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版本考述-兼釋元代屢刊〈增修互注禮部韵略〉的原因》,《文獻》,2010年第1期。

[15] 同上揭李子君文。

[16] 《滂喜齋藏書記》卷一,中華書局1990年版。按此記挂名潘祖蔭,實葉昌熾代筆。

[17] 參見傅增湘《藏園群書題記》附録一《題宋本〈增修互注禮部韵略〉六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另見《上海圖書館藏宋本圖録·浙江地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8]參見劉曉《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

[19]《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紀十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版,第319頁。

[20]參見陳高華《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冊》,《歷史研究》1998年第1期。另見余卓《松江府助役田糧記》,《正德松江府志》卷六,天一閣藏明地方志叢書本,上海書店1990年影印本。

[21] 如《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籍冊·抄數户計事產》,陳高華等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94頁。

[22] 陳高華《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冊》,《歷史研究》1998年第1期。

[23] 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第十三章,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頁。

[24]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整理:《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宋·元·明編)第一卷,石家莊,花山文藝出版社,1993年。

[25] 資料來源:除汪寄佛户帖外,其他明代户帖轉引自陳學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4期)以及方駿碩士論文《明代户帖研究》第二章第三節“明初户帖文書及其相關問題”(復旦大學2011年)。

[26] 參見吳晗《宋元以來老百姓的稱呼》,原載1959年2月27日《人民日報》,後收入《燈下集》,見三聯書店1979年版,第52頁。洪金富《數目字人名説》,《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論文類編·歷史編·宋遼金元卷》第三冊,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2027頁。

[27]參見王棣《宋代鄉里兩級制質疑》,《歷史研究》1999年第4期。夏維中《宋代鄉村基層組織衍變的基本趨勢》,《歷史研究》,2003年第3期。鄭世剛《宋代的鄉和管》,《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8]參見王曾瑜《宋代社會結構》,周積明、宋德金編《中國社會史論》下冊,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9](元)余希魯《至順鎮江志》卷2《地理·鄉都·丹徒縣》,江蘇古籍出版社校點本,1999年版,第20頁。另參見白鋼主編,陳高華、史衛民著《中國政治制度史》第八卷《元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35頁。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頁。

[30]《元典章》卷二六《户部一二·賦役·户役·編排裡正主首》,陳高華等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970頁。(元)袁桷等《延祐四明志》卷八《鄉都》,《宋元方志叢刊》本第6冊,中華書局1990年版。宋坤《國圖藏〈魏書〉紙背所見元代稅糧簿書式文書淺談》,山東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古籍公文紙本文獻與宋元明史研究新境界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2017年6月。

[31]表中《吳興續志》記載皆引自《永樂大典》卷二二七六《湖·湖州府》,中華書局1998年影印本。

[32] 表中括弧中內容爲筆者根據前後資料及文意補,下欄中有括弧處同。

[33](宋)談鑰《嘉泰吳興志》卷三《鄉里》,《宋元方志叢刊》本第6册,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693-4694頁。

[34] 見前引王曾瑜《宋代社會結構》。參見《嘉泰吳興志》卷三《鄉里》,《宋元方志叢刊》本第6册,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693頁。

[35]《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籍册·抄數户計事産》、卷一九《户部五·官田·影占系官田土》、卷一九《户部五·民田·漏報自己田土》、卷一九《户部五·民田·田多詭名避差》,陳高華等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594頁、671頁、674頁。參見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28頁。

[36] 參見王曾瑜《涓埃編》六、《宋代社會結構》之(二)、“宋朝的户口分類制度和階級結構”;七、《宋朝户口分類制度略論》,河北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160頁;186-195頁。

[37](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別集》卷九《取會管下都分富家及闕食之家》,四部叢刊初編本。

[38] 參見劉曉《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6期。

[39] 據《元典章》,當時元境內設有雜造提舉司或雜造管理機構的還有大都、東平、大同、中山、真定、大名幾處。《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資品、職品》,陳高華等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205頁、206頁、209頁、211頁、214頁、215頁、221頁。

[40](日)柳田節子《宋元郷村制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6年版。

[41] 參見陳高華《論元代的軍户》,《元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2年,第76-79頁。另見拙文《元代新附軍述略》(《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1期

[42]《元史》卷九九《兵志二·鎮戍》,中華書局標點本,1976年版,第2540頁、2543頁。《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病故·已死軍人無弟男寡婦及年老殘疾許收爲民》,陳高華、張帆、劉曉、党寶海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200頁。據此條《元典章》載,湖州萬户府爲新附軍爲主的萬户府無疑,但至元三十年時當已不駐湖州。據《吳興續志》,湖州路後來的駐軍爲“鎮守湖州炮手軍匠上萬户府”,此上萬户不在至元二十二年元廷公布的江淮、江西37萬户名單中,應是之後新組建的。炮手軍匠上萬户中各翼千户:冀寧、大同、汴梁、崇德、杭州、福州、嘉興皆非湖州本地千户。據此判斷至少二十二年前湖州路新附軍萬户府還在湖州。

[43] 史衛民:《元代軍事史》,軍事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頁。

[44]《元史》卷一五《世祖紀十二》,中華書局標點本,1976年版,第307頁。

[45]《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軍窩主罪名》,陳高華、張帆、劉曉、党寶海點校本,天津古籍出版社、中華書局2011年版,1197-1198頁。

[46]《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新附軍·招誘新附軍人》,第1177頁。

[47]《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軍糧·軍人支鹽糧例》、卷34《兵部一·新附軍·拘刷軍人弟男》,第1211頁、1181頁。

[48] 前引王曾瑜《涓埃編》六、《宋代社會結構》之(二)、“宋朝的户口分類制度和階級結構”中亦未提及宋有儒户。

[49] 參見《中國歷史大辭典》第3237頁“儒户”條,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

[50] 《廟學典禮》卷三《儒户照歸附初籍并葉提舉續置儒籍抄户》,浙江古籍出版社王颋點校本,1992年版,第58頁。

[51] 同上。

[52]參見李治安《元江浙行省户籍制考論》,《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

[53] 參見柳田節子《宋元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二篇2《宋代的女户》、3《元代女子的財產繼承》,創文社1995年版,第243頁-272頁。

書影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9)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0)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1)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2)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3)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4)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5)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6)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7)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8)

呼市国书(王曉欣等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19)

感謝王曉欣先生提供信息!《前言》據編者原稿,與正式刊行本容有出入,以後者爲準。

編輯:虛文

排版:大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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