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湖南省安化县,男子陈某偶然发现妻子徐丽丽(化名)有两个微信号,徐丽丽其中一个微信号是和前男友联系的,陈某立刻怒火中烧,不由分说到厨房拿出菜刀,将妻子徐丽丽砍成重伤。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陈某,男,1990年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汉族,高中,务农,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日早上9点多,陈某发现妻子徐丽丽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便情绪激动,将徐丽丽推倒在沙发上。待陈某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后发现徐丽丽已经跑出门外,陈某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徐丽丽的手机在后追赶,徐丽丽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徐丽丽用手护着头部,陈某遂用菜刀对着徐丽丽头部砍了数刀,致徐丽丽头部、手部多处受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哥哥夺过陈某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徐丽丽被送去医院抢救后,陈某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丽丽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赔偿徐丽丽的部分损失,取得谅解。
陈某辩称,我没有对徐丽丽头部一顿乱砍,徐丽丽被砍后不是不能动弹,而是手、脚和眼睛均在动,不是陈某把我的刀抢去,而是我主动停止了犯罪。我只有伤害徐丽丽的故意,没有杀她的故意,只能定性故意伤害罪,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经查,陈某几次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是意图杀害徐丽丽再自杀,而陈某所持的凶器是一把菜刀,陈某用菜刀砍的部位是徐丽丽的头部,属于人体重要的部位,且砍了数刀,致徐丽丽多处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脑挫伤、右尺骨开放性骨折、左侧环指中节离断伤等多处损伤。因此,结合陈某本人的供述、所持凶器、所砍被害人部位、造成结果等材料综合分析,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本案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陈某意图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因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徐丽丽经鉴定构成重伤,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陈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陈某属于激愤杀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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