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让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授权率

发掘问题,一定不要去简单解决没有专业门槛的问题,及大家都知道的问题,说明现有的解决方案较多,重复率高,这个技术问题小众化或者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发现的,其他行业的根本不可能发现,那么就排除了很多一批竞争对手。基于这个问题去设计方案,即使你方案很简单,那也有很大的几率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设计方案:比如,一个建筑领域的问题被发现以后,找机械的去设计,对建筑领域的老师设计机械很难,但学机械的实现一个问题的解决可以设计若干种不同器械,每种实施方式的器械都是可以单独申请若干专利的,且这个技术问题按照上述筛选以后已经具备一定创造性门槛,故发明专利产出很容易,机械结构设计以后还可以找电学的进行控制系统设计,电学系统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设备中可能用到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方案、此识别方法的到这个领域的应用又可以申请,设备设计完事可能还要进行系统联网,大数据相关,整个统筹的系统又可以进行交叉创新,这一套下来至少能产生四五项发明专利,实用更不用说。

专利申请:很多老师申请专利有个误区,觉得专利一定要把所有的写在一个专利中。理论上来说,一个创新点就可以申请一个专利,各个创新点之间的组合又可以是专利,这个即企业里面用到的专利布局,一个产品往往布局若干项,针对高校来说,布局是能够有效增加科研产出数量的。另外,以上的控制系统、识别系统、大数据系统除了专利还可以产生软件著作权。

二、如何做到快速授权(发明3-9个月拿证)

快速预审(发明3-6个月授权)

快速预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地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个保护中心的领域有所区别,一般是当地的重点扶持产业)

2.单位去保护中心备案(备案所需时间大概一周)

3.代理机构去保护中心备案

4.预审的专利符合保护中心的领域要求(全国各地的预审中心名单详见文末)

优先审查(发明5-9个月授权)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普通申请(发明1-4年授权)

普通申请的单独发明也有一年左右授权的;

如果是双报的发明,目前会被延迟审查,很多3-4年都还没有审查到。

以上三种,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合适呢,我们针对于此做了一种交叉服务的模式,以应对短期内需要几十上百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比如科创板上市等企业,比如国企央企指有大量专利指标需求的单位,详细操作流程如下:

服务流程

1.2服务流程

1.21服务的撰写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各个程序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原来如此简单)(1)

1.2.2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的交叉服务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各个程序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原来如此简单)(2)

三、材料工艺发明专利注意事项

近期遇到过材料专业的老师自己撰写的专利,和对比文件相比有区别,工艺参数,但是答复时未修改,即和对比文件存在重复部分,那么即使答复说明的区别点足够创造性审查员也不会给你授权,因为你的权利要求保护了现有技术部分。保护了没有创造性的部分,审查员是不能给授权的,故各位老师在答复时一定要根据情况调整权利要求的内容,千万不要超出原文档记载的范围。

以金属热处理工艺发明为例:金属热处理无外乎加热和冷却这两个过程,加热的方式和温度区间往往都大同小异,授权往往比较困难。但是去年授权了一件发明金属热处理的,其授权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公开的加热温度递增,且分温度区和时段;

申请文件也是温度递增、分温度区和时段;

但是申请文件公开的每个时段的温度区间和对比文件不重叠,且温度差异较大,同时每个温度加热的时段也存在具较大差异,并在说明书中提供了次金属热处理后的效果证明,其结构紧密没有传统的凹坑结构,最后获得授权;

总结,材料的热处理工艺可以授权,但是相比其他热门领域授权难度还是较大。要想授权,在申请是,公开一定要细节,效果一定要举证,还有实施例的撰写应该在可选区段内尽量选取多的组合方式,并对应试验数据支撑,以便后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支撑,不至于超范围,此处再次提到了我最开始提到的修改重点。

四、机械领域发明的注意事项

机构及构件一般都是能够在机械教材中找到的,那么在审查员觉得我们的专利是和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时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呢;

需要关注第一个问题,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专利是否解决了同一个技术问题,及应用的环境是否完全一致,然后我们的方案基于技术问题出发肯定和对比文件存在差异。此差异部分包括且不限于机构的有或者没有,机构之间的配合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不同,包括控制方法的不同,朝向的不同,一定要将不同部分结合问题与效果来说明,切勿单独分割,单独分割以后审查员肯定能够找到类似。我举一个管道系统答复成果的发明案例:

申请的方案为钢铁连铸领域的冷却系统,其方案为喷头朝向设置,以及喷头采用连铸方向和宽度方向均直线排列,各个喷头之间采用递进式喷射方式;

对比文件垂直朝向钢铁,均匀喷射;

审查员认为喷头朝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能够很容易从宽度排列拓展到连铸方向排列,喷射递进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答复思路如下:喷头朝向的角度在空间方向上是无穷尽的、从无穷尽的选择中确定本申请的角度是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喷头的喷射方式不同,且达到了对比文件1中没有达到的效果,且此效果在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经过三次答辩此专利最终授权。

无论审查员给定性为什么结论,我们应该对每一个案子尽全力去争取授权,柳暗花明又一村等着你。

五、计算机网络科研成果产生的举例剖解

计算机相关领域大多数的创新分为以下方面:1.对某种数据的处理流程优化从而解决某个技术问题。2.对某种数据的处理过程种的算法优化。3.对某种算法的应用于某场景从而解决了某个技术问题。4.系统的搭建,比如利用传感器采集数据、控制器控制输出设备形成了一个xx系统可以申请专利,已经中间的逻辑控制关系,已经涉及以上123点的均是创新的一部分。

具体举例来说:

比如比较火的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涉及到网络服务器 单车终端 消费者终端,网络服务器如何实现对单车终端的开锁控制,是网络终端直接控制单车锁开锁,还是网络终端发送给消费者开锁密码然后消费者自行开锁。这两种是两个技术路线,能够产生不同的科研成果,中间诞生的单车锁的形式也是适应性的附带成果,一个是电子锁且能够网络连线,一个是机械密码锁。这两个不同的共享系统是一个发明,每套系统的数据处理过程又是发明,共享单车需要对单车进行定位,这个定位方法又是发明。(相关示例见文末截图,可发掘角度较多,以上角度仅仅只是冰山一角)

共享充电宝

充电宝相比自行车来说,成本较低,可以不需要在充电宝上去安装定位,故充电宝的共享系统又是一个独立的发明。

共享打车

共享打车需要司机的参与,故又多了一个派单的方法,和前两者又有区别,又可以单独申请专利。如果优化派单,实现最优解,这个派单的优化又是一个成果。滴滴安全一直被人诟病,那么如何实现对司机的全程监控,如何对顾客实现快速报警,基于这个又是成果。

以上仅仅是作为举例,无法涵盖所有领域。

六、农学领域的可专利方向探讨

1、专利的客体问题(什么可以申请专利?)

首先引出一个判断能否专利的基本三要素:1.解决了什么问题 2.采用什么技术手段 3.达到了什么技术效果

符合这三个要素,八九不离十便是可专利的地方。

1.1、方法类只能申请发明

比如工艺流程,制备方法、材料配方、软件的算法、图像处理方法、基因编辑技术等都只能申请发明。

1.2、实用和发明都保护实体结构

比如各种装置、各种工装、各种实验设备、以及各种零部件、小机构、电路结构、管道系统等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针对农学方向的可专利化方向以及对应领域的授权难度分析

2.1农学相关自动化智能化方向(理论化设计最为方便不需要试验数据、且授权相对容易)

现有的通过人工作业,如何实现对人工的替代,比如自动化播种设备、自动化收割设备、牧草的自动化破碎方向、自动化耕地设备、自动化施肥设备、自动化灌溉系统、无人值守设备等。

基于某种场景下的特殊技术要求下的自动化设计会提高授权率,因为特殊的技术要求是发现了一个无人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这个对应的设备即使并不复杂,但是审查员找不到对应的对比文件,则授权率提高。

自动化方向优点在于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是变化无穷的,可以是多条路线,那么专利的数量上就会增多。

2.2农学肥料配方、植物施肥培育方法、菌株培养及应用等方向(需要有新的技术思路,且需要长期的试验积累,产出专利的速度较慢)

这个方向申请专利的特点在于,在有某一个新的技术方向时,最开始申请的专利能够具有较高的授权率,当需要基于此的后续变换再申请专利时,难度会越来越大,因为后续申请时改进的点可能很小,或者是基于相同技术思路的其他变种。

对此类专利问题,解决的办法为:基于科研人员的实际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同时在撰写专利时尽量剖析细节(这个需要科研人员在科研试验过程中便形成清晰完整的技术逻辑,避免后续再补充试验数据,增加工作量,或者后期补充试验可能只能根据经验来进行补充,但是如果是根据经验来补充的技术数据,说明其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其创造性便不会高 ),多用对比数据去对比凸出我们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效果,从而提高此类发明专利的授权率。

2.3植物检测方法、食品检测方法、以及对应检测系统的设计(此块的试验周期较短,相对来说会比培育方法来说能够提高试验的频次,从而得到更多的成果)。

此类发明专利的诀窍无他,技术角度的创新程度,申请专利时的检索评估需要把握一下,因为检测这块技术也是较多也较为成熟,且这块有可能涉及技术学科的交叉,基本上要作出具有创造性的东西还是比较困难的,可变性较小。

2.4植物基因相关专利(方向技术门槛较高,但是这块基本有自己的研究内容,就目前客户统计专利的授权率相对来说较高)

比如分子标记、引物设计,以及基因技术改变植物的某种性能等,比如抗旱性能,抗病虫害性能等技术

2.5农学相关学科交叉(这块能够摩擦一些新的技术方向,从而挖掘出一个空白领域,进而产出大量成果,且初入这个领域,无其他人研究,那么专利数量,论文数量等各种成果自然很容易)

举例来说:农学和环境污染交叉,比如生态浮床水稻(可以是对应的施肥方向、培育方法,也可以是浮床本身的设计,也可以是浮床作物的播种收割设备、浮床的回收制造等设计,基于此的关联衍生均是可专利的方向)。比如用不同植物对不同养分的需求对应调配污染水域的水质等,这些都是有人研究,已经很早就有人申请这块专利了,此处仅是作为举例,如果能够有一个新的场景,那么便可以开发。

2.6其他方向,只要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达到某种效果,此技术方案便可专利,以上2.1至2.5并不能穷举

七、以专利复审案例说明纳米材料方案的专利申报策略

前言

纳米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纳米微米级的催化材料、纳米微米级的半导体材料,xx老师对某种纳米微光结构的材料进行了结构上的改进,同时其制备方法也是现有技术没有的。那么,此时应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如何进行专利成果的申请布局呢?

绝大部分代理人的思路如下:

材料类改进,申请工艺类发明专利即可,故基本上这部分代理人铁定直接从这个角度出发然后一头埋进工艺类的申请,也没去深究此材料是否有结构上的改进。当然这也是很多没深入研究这个问题的人通用做法,其不会产生任何的意外,也符合保护客体。

我的代理思路

1.材料类的技术。如果材料本身是结构上的设计实现了技术效果,那么此结构应该进行单独保护,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布局,还是发明专利进行保护布局。

2.发明创造性要求高,何不将结构部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亦可以实用新型和发明同日申报),将制备方法部分申请发明专利(此发明保护制备方法,当然亦可以将结构部分写到本发明中进行保护)。

形成如下布局:

布局方式一:专利1双报之实用(结构实用 ) ;专利 2双报之发明(结构发明 ) ; 专利3单报发明(制备方法部分发明)

布局方式二:专利1双报之实用 (结构实用 ) ; 专利 2双报之发明(结构发明 制备方法发明 )

问题思考

纳米微米级的材料结构能否保护其结构,申请实用新型时是否符合实用新型只保护形状结构的保护客体的问题?

案例

客户为中科院绿色智能研究所,主要做石墨烯相关的研究,其改进核心在纳米级材料的结构设计,以及制备方法设计,基于类似的思路做了接近十个专利,基于这个数据样本,产生了一个纳米材料结构的实用新型驳回案例,且驳回后做了复审,然后成功授权的案例。以下仅对实用部分说明,制备方法部分进行了单独申请(其中河南审查中心审查的同类型的实用新型没提到时申请客体问题,而北京中心有两个实用新型均提到客体问题,且在和审查员沟通过程中,专利局内部处长开会讨论。最后仍然得出不符合客体,并下方驳回的决定,审查员表示和内部领导讨论后就是这个结果,故最后走到了复审委,复审委组成三人合议组,直接引用了我在第一次、第二次、复审陈述的观点,撤回了原审查员的决定,案件回到原审查部门,并于获得了专利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催化剂结构、电池、制氢装置、净化装置(纳米级材料改进,实际使用时作为电池的催化薄膜材料使用)

1.一种催化剂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所述内核为贵金属或者贵金属合金,所述内核用于发生催化反应;

至少一层包覆层,所述包覆层包覆在所述内核上,所述包覆层用于隔离所述内核和催化环境,所述包覆层不和所述催化环境发生化学反应;所述包覆层上设有多个通孔。

由于我在复审过程中进行了详细的案件回顾,故直接贴上复审陈述原文。

致复审委:

一、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为了避免审查员的误解,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内核包括贵金属或者贵金属合金修改为所述内核为贵金属或者贵金属合金。

其他修改详见对照页

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A2.3的规定

案件回顾: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属于纳米级别的微观结构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作了如下答复:

2.1专利法原文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2专利法实施细则原文规定:

6.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6.2.1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6.2.2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

1.一种催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所述内核包括贵金属或者贵金属合金,所述内核用于发生催化反应;

至少一层包覆层,所述包覆层包覆在所述内核上,所述包覆层用于隔离所述内核和催化环境,所述包覆层不和所述催化环境发生化学反应;所述包覆层上设有多个通孔。并在权利要求的从权限定了:内核的直径在1nm-50 nm之间,包覆层的总厚度范围在0.2nm-5nm之间。

2.4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具有以下理由:

2.4.1本申请的方案采用工业方法制造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且属于实体结构。本申请的其中一种制造方法为用贵金属颗粒放置到钛盐中使得贵金属表面形成钛的氧化层,然后再采用酸碱溶液对其进行造孔处理,其具有可重复性,制造出来的催化剂具有确定的形状,即贵金属内核以及在贵金属内核上包覆的氧化钛或者碳层等,同时包覆层上还设有通孔,其在空间上占据了体积,且外部感观上能够看到内核、包覆层及通孔。

2.4.2同时此处可以参考审查指南的复合层处的规定,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本申请的方案属于符合层结构的类型,首先内核和包覆层是不同的材质即内核和包覆层形成复合层结构,同时还设置通孔,其也是实体结构上的体现,且本申请的复合层不涉及组分的改变,本申请的内核为现有材料,包覆层为现有材料,申请人的方案是基于现有材料进行的复合,提高了其催化时的稳定性,本方案是通过结构上复合层的改变以及通孔的设置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的,其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4.3同时本申请不属于分子结构

本申请的内核为贵金属,包覆层属于另外的材质比如碳,贵金属和碳之间不存在化学键的连接,其不是分子结构,同时设置通孔其是宏观上的通孔,包覆层是宏观上的层状结构然后在宏观的层状结构上开设的通孔,其也不属于分子的范畴。

2.4.4同时现有专利数据库中存在大量的类似本专利的申请,针对此种结构容易被误判,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审查员均存在判断误区,请审查员仔细甄别,具体证据如下:

2.4.41电池领域

CN204564161U-一种用于色谱填充的核壳颗粒-公开

CN205392464U-核壳式颗粒活性炭-公开

CN205944241U-二氧化钛纳米纤维核壳结构及电池-公开

2.4.42半导体领域

半导体领域随着加工工艺的改进,其加工的进度越来越高已经扩展到纳米级别,其中申请了大量的纳米级别的复合层的专利,审查员可以自行检索,申请人仅摘取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CN201280065164.1 具有纳米晶体核和纳米晶体壳的带绝缘体涂层的半导体结构

再次参照以上描述的涂布的纳米晶体核和纳米晶体壳配对,在实施方式中,纳米晶体核具有大约2至5纳米范围内的直径。纳米壳具有长轴和短轴,所述长轴具有大约5至40 纳米范围内的长度,并且所述短轴具有大约1至5纳米范围内的直径,比纳米晶体核的直径 更长。绝缘体层沿与所述长轴同轴的轴具有大约1至20纳米范围内的厚度,并且沿与所述短轴同轴的轴具有大约3至30纳米范围内的厚度。

照明设备可包括发光二极管和多个例如用来下转换从所述发光二极管吸收的光的半导体结构。例如,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各半导体结构包括具有由第一半导体材料组成的 纳米晶体核和至少部分包围所述纳米晶体核的由不同的第二半导体材料组成的纳米晶体壳的量子点。各量子点具有至少90%的光致发光量子产率(PLQY)。绝缘体层封装各量子点。

CN201821113605.1 半导体结构及芯片

1.一种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衬底、位于所述衬底上的缓冲层、位于所述缓冲层上的第一沟道层、位于所述第一沟道层上的第二沟道层和位于所述第二沟道层上的势垒层,所述第一沟道层与第二沟道层之间存在第一二维电子气,所述第二沟道层与所述势垒层之间存在第二二维电子气。

.................................................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沟道层的厚度为2nm-500nm,所述第二沟道层的厚度为2nm-200nm。

审查员下发第二次审查意见其认为:本申请属于对微观结构的改进,是对材料本身的改进,而不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及其结合而提出的改进

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作了第二次答复:

6.2.2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1审查员第一次意见认为本申请的不属于产品的构造,审查员第二次认为属于对材料本申请改进,故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已经接受了本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的构造的观点,关于具体内容,申请人在第一次答复中已经明确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对材料本身的改进指代的是对材料配方配比的改变,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即采用了新的配方的材料才能称为新材料。

3本申请的采用的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的材料(内核包括贵金属或者贵金属合金,包覆层包括金属氧化物,包覆层包括碳材料,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金属氧化物、碳材料均为现有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包覆层包覆在内核上,包覆层上设有若干通孔)的产品上,即本申请不是对材料本身的改进。

4同时现有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有很多纳米级结构的专利,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进行了若干举例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中提到的观点此处不再赘述

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对产品的定义存在认知的错误,审查员认为产品必须是成型的产品,审查员忽略了只要存在确定的形状、构造就可以称之为产品,比如一块复合的木板,其在作为门时其可以称之为市场上的产品,但是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说,产品仅应该指代具有确定形状、构造即可,具体到本申请的方案来说,作为催化剂结构的最小单元,其存在确定的形状、构造,即内核和包覆层的复合以及对材质的限定以及在包覆层上开设通孔,这些都是确定的构造,虽然其不是日常生活中直接用肉眼就可以很容易观察到的,但是其并不能否认其是产品的构造,且其主要的技术效果也是由其结构构造及材质的限定来实现的,审查员不能因为其尺寸上的微观和宏观的区别,而将本申请认定为对材料本身的改进。

在催化剂的反应中,将实际发生催化反应的材料包裹在一个壳体内,然后对这个壳体进行材质的限定,对这个壳体进行开孔,在催化剂和壳的材料均是现有材料的情况下,审查员能够因为说这个尺寸申请人做得太小而说这个壳和催化剂的结合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吗,很明显这样是不合理的。审查员的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内核和包覆层的尺寸大小,其并不能以微观结构来否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A2.3的规定。其存在法条适用错误的问题。

另外,申请人再次强调,由于审查员技术领域的不同,可能对半导体的发展不了解,在半导体领域,纳米级别的加工已经是很多了,申请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答复中均有举例,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种结构的尺寸能够做得越来越小,精度越来越高,审查员不能够因为其尺寸小而否定其结构上的本质以及其达到的效果,专利法A2.3保护的是产品的结构,并没有规定其尺寸大小的范围,审查员观点是违背了专利法保护的初衷。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符合A2.3的规定,原审查员的审查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条适用错误的问题,请复审委纠正。如有疑问可以及时电话联系代理人。

结尾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时候也存在死角,在掌握立法基础的情况下,去理解专利法的规定,然后能够更深更透彻。此专利在申请时我给客户这样布局,我也是初始在理解法条时就坚信了这是属于结构上的改进,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其在驳回后,我也将我的答复文件给前材料处处长秦老师讨论过,表示也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属于模糊地带。此次复审委的定性,算是给了一个定性,最后也获得了发明人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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