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又有一大波职工福利要来啦但是,企业在发放福利的同时常常会忽略福利费正确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为此,我们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福利费常见的五大误区,企业务必远离,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有什么规定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有什么规定吗(远离以下5个误区)

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有什么规定吗

春节将至,又有一大波职工福利要来啦!但是,企业在发放福利的同时常常会忽略福利费正确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为此,我们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福利费常见的五大误区,企业务必远离!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未单独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误区二:无论是否支出,企业均按14%计提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因此,企业无需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待到实际发生后归集对应的成本费用即可。

误区三: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在福利费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因此,企业要准确划分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核算。

误区四:购进货物发放福利抵扣了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外购货物发放福利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如果企业购入时即明确用途是发放职工福利,建议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误区五:节假日发放员工福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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