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电压监视和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的规定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为一般电网事故。
第2条 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和稳定破坏,省调应对系统内部分电压监视和控制点的电压进行计算,规定出最低运行电压与临界电压值。
第3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掌握和监视电压监视和控制点的母线电压,当超出规定值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的无功功率(包括进相运行),开停备用机组。
2. 投切变电所的电容器组或电抗器组。
3. 调整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
4. 调整变压器运行台数(若负荷允许时)。
5. 在不降低系统安全运行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改变送端电压来调整近距离受端的母线电压。
6. 调整电网的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负荷和拉停线路)。
7. 汇报上级调度协助调整。
第4条 当采取上述措施系统电压仍高于额定电压的110%时,省调值班员可采取紧急停用发电机、调相机等措施。
第5条 当系统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5%时,有关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调相机的过负荷出力来限制电压继续下降。当已达到设备的最大限额时,应立即汇报有关值班调度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6条 当系统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90%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对有关地区拉(限)电,尽速使电压恢复。
第7条 当系统电压降至最低运行电压或临界电压时,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事故拉(限)电序位表”自行进行拉路,省调值班调度员继续对有关地区拉(限)电,使电压迅速恢复到最低运行电压以上。
第8条 当电压降低到严重危及发电厂厂用电的安全运行时,各发电厂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将厂用电(全部或部分)与系统解列。发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书面报省调备案。
第9条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应将发电机、调相机的最大允许无功功率、发电机进相运行能力(含进相试验报告)、过负荷能力等及时报省公司生产运行部核定,其中进相运行限额需经省调稳定计算核定后由省公司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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