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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号,南昌一位市民在一家超市买了三根双汇火腿肠,他说走出店门就发现火腿肠过期了,于是找到超市方面讨要说法,不过,超市老板对这位市民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怎么回事呢?
买3根过期火腿肠索赔1000元 商家质疑对方“知假买假”
记者看到,三根火腿肠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多天。但超市方面出现了过期的火腿肠,负责人朱女士不道歉反而还上火,朱女士说,这位顾客发现火腿肠过期,并没有找她们沟通协商,而是一个电话就举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
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朱女士已经很不痛快了,另一边举报人杨先生又提出赔偿。
南昌市民杨先生:“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来的话,就是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赔偿。”
由于之前杨先生没有和超市沟通,就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此超市方面怀疑,杨先生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超市摄像头显示,当天杨先生来回三次停留在火腿肠售卖区域,前前后后有五六分钟,超市认为,这很反常。
由于超市方面的确卖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最终经过协商,赔了杨先生500块钱。虽然杨先生一再说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不过记者也发现,杨先生加入了一个“神秘人赔偿交流群”,但杨先生的解释是,朋友拉他进的群,他不清楚这个微信群是干嘛的。
“职业打假人” 大家怎么看?
买到问题产品,依法索赔,看起来没毛病。但超市方面认为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对这种知假买假、然后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很不满。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社会上也有不同的看法。
2018年4月份,几名消费者在南昌一家商超买到了六桶过期三天的方便面。于是要求超市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商超方面除了向这几名消费者道歉外,还表示会依法赔偿。采访中,这几名消费者中的一位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汉的柯先生先后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花费现金42万余元。2018年年底,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那就是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就在法院就此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被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到底是正常打假索赔,还是借打假敲诈勒索,目前,此案还没有定论。
在我国,对于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也是颇有争议。
在校大学生小吴:“我觉得帮商家起到监督作用,以后就不会再有什么过期产品了,因为我就吃到过,我们年轻人买东西不会看的,只有我妈妈那一辈才会看。”
南昌市民李女士:“有利有弊吧,也能找出这些过期的产品,商家的不足之处和漏洞,其实可以直接去跟商家说,没必要太针对。”
“职业打假人”莫越界 应规范都市频道特约评论员刘锡秋告诉记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因为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即使知假买假提出索赔,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一份致电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函件中提到,审判机关认为不宜将食品药品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刘锡秋认为,对于职业打假人,相关部门可以考虑扬其长避其短,为我所用。
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特约评论员刘锡秋:“我个人觉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就好比电子警察,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这个有奖随手拍 ,某种意义上就像跟职业打假人一样,我们把它规范起来,你可以办这样的公司,具备这样的经营范围,做一些资格门槛的限制。第二、打假过程中做一些严格的规范,比方说大家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严厉惩处。”
在刘锡秋看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完善,职业打假人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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