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几个月的买房人满怀期待地去接收新房,结果到了现场却傻了眼,发现房子和当初卖房人介绍的并不一样,该怎么办呢?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事件:收商铺时发现与介绍不符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A公司委托被告B公司代理销售其开发的某楼盘。
2018年5月,B公司的业务员告诉原告,案涉商铺标价为550万元,现以优惠价350万元出售。
5月19日,原告向B公司付款350万元。后原告与A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补签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中有原告签字确认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预售合同一直由被告保管。
2019年9月2日,原告去接收商铺时,发现门宽仅1米,与购房时业务员介绍与样板间一样宽1.8米的情况不符。
2019年12月28日,A公司同意原告退房,并解除预购商品房协议,A公司退还原告350万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
焦点:是否存在误导性销售行为
原告认为,合同因被告欺诈而解除,导致了原告的重大损失。B公司受托为A公司销售商品房,两被告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请求A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99万余元,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公司认为,被告不存在欺诈的事实。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有原告签字确认的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能看出房屋的门较窄。其次,商铺预售合同约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公司认为,B公司接受A公司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房,委托代理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故原告要求B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误导性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支付利息损失9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商铺用于经营,商铺门宽过窄,不符合原告合理期待。被告业务员在销售时告知案涉商铺门宽大概和样板间一样,且案涉楼房共有5间商铺,各商铺公示的价目表的单价相差不多,原告有理由相信案涉商铺的门宽与其他商铺相同。
被告在不与原告立即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业务员告诉原告“2天内付全款,后面会涨价”,案涉商铺的原价为550万元,现价350万元,价差巨大,利诱明显,被告促使原告在仓促间做出购买的决定,构成销售误导。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原告虽在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下方签字,但被告并未在图纸上对门的宽度作特别的标注或说明,原告难以通过肉眼的观察发现门宽异常,故应将该平面位置图视为异常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误导销售,对异常条款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原告造成损害,故原告要求A公司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受A公司委托以A公司名义进行房屋销售,应由被代理人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9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罗雅琪综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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