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知识产权服务费抵扣多少?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知识产权服务费抵扣多少(授予两项知识产权许可时)

知识产权服务费抵扣多少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5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其可变对价为150万元。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X在合同开始时转让,Y在3个月后转让,第1个月,由乙公司首月销售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为20万,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不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虽然可变付款额明确地与转让许可证Y的履约义务的结果相关,但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许可证Y将不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因此甲公司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在转让许可证X时,甲公司应将分摊至许可证X的22.2万元(50×80/180)确认为收入,应将分摊至许可证Y的27.8万元(50×1 00/180)确认为收入。

在第一个月,由客户的首月销售所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为20万元,甲公司应将分摊至许可证X的8.9万元(20×80/180)确认为收入,因乙公司虽已发生后续销售,但分摊特许权Y使用费的履约义务尚未得到履行,甲公司应将分摊至许可证Y的11.1万元(20×100/180)确认为一项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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