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道德意识,在上述个人成长的“遵奉阶段”就已见端倪在“遵奉阶段”中,个人的独立意识已处于突破遵奉意识的过程之中,从而逐渐产生了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意识,以至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真正意义的道德意识,心理学家卢文格称之为“公正阶段”(Conscientiousstage),紧靠“遵奉阶段”之后,甚至把这二者结合为一个水平——“公正—遵奉水平”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人生的四种境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生的四种境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人生的四种境界)

人生的四种境界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个人的道德意识,在上述个人成长的“遵奉阶段”就已见端倪。在“遵奉阶段”中,个人的独立意识已处于突破遵奉意识的过程之中,从而逐渐产生了区分“好人”与“坏人”的意识,以至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真正意义的道德意识,心理学家卢文格称之为“公正阶段”(Conscientiousstage),紧靠“遵奉阶段”之后,甚至把这二者结合为一个水平——“公正—遵奉水平”。发展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这也意味着他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而不是听凭命运摆布的小卒”。

可以看到,人生的“道德境界”与自我意识和“求知境界”的出现几乎同时发生,也许稍后。就此而言,我把“道德境界”列在“求知境界”之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从实现人生意义和价值角度和实现精神自由的角度而言,则“道德境界”之高于“求知境界”,是不待言的。

从上述心理学家的论述中还可以看到,个人的道德意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当独立的个体性自我尚未从所属群体的“我们”中显现出来之时,其道德意识是从“我们”出发,推及“我们”之外的他人。中国儒家的道德观就是和这种个人自我观念形成的阶段相对应的。儒家所讲的差等之爱,首先是爱与我有血缘亲情关系的“我们”,这里的“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爱“我们”以爱“我”为基础,由此而“推己及人”,“及人”乃是同情他人,甚至是怜悯他人。这样的道德意识显然尚未达到尊重他人、对他人负有责任感和义务感的水平,缺乏平等待人和基本人权平等的观念。我认为,这是浅层次的道德意识。只有当“自我”发展到从“我们”中突显于外,有了独立的个体性自我观念之后,自我才有敢于独立负责的观念,才有深层次的道德观念。在这里,“自我”是独立自主的,“他人”也是独立自主的,我与他人相互尊重,平等相爱,大体上说来,这就是西方传统的道德观。我在《我们—自我—他人》一文中对上述中西不同的道德观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