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著名的楔形文字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有一句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国也有一句俗语:“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这两句话都蕴含着报复之意,如果不谈法治,不谈社会,似乎有几分道理。

17少女把人贩子卖了(17岁被人4000元卖给单身老汉)(1)

然而,我国文学家叶圣陶曾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样“还”下去是没有了局的。为何叶圣陶老前辈要这样评价呢?让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2004年在龙山发生过这么一件让人啼笑皆非的拐卖案,17岁的女生刘慧遭遇了拐卖后,不仅逃脱了罪犯的魔爪,反倒把人贩子转手卖了。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人们纷纷拍手称快,一审法院却反而判了刘慧三年的有期徒刑,那么最后刘慧的结局如何呢?

事情要从2004年的那个暑假说起。刘慧高中毕业后去城里玩,玩到下午准备坐车回家,结果一掏兜才发现钱包被小偷顺走了。刘慧这下非常慌乱,立马高声喊道:“谁偷了我的钱包!”然而没有人搭理她。

她喊了一会儿后,身后走来一位长相貌美、身材姣好的女性,穿衣打扮很讲究。她过去询问刘慧详情后,说道:“正巧我跟你同一个县城的,要不我领你回去吧,然后回头你从家里拿了钱补上车票钱。”

刘慧非常感动,感叹自己走运遇到了好心肠的人。两人挽着手坐上车,在交谈中,刘慧得知,这位30多岁的女人名叫刘梅,上城里来打工,正好要回乡。两人一见如故,不一会儿成了感情深的忘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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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下了车,刘梅拉着她把她领到一个院子里,让她在这里先休息一会儿,等下趟车来了倒车。刘梅说,这个院落是她舅舅舅妈的房子。两人边说着,刘慧被领进一个昏暗的房间,里面没有窗户,最里头有一扇门,似乎通向别的房间。正在她环顾四周的时候,又进来一个邋遢男。这个邋遢男刚进门便盯着刘慧看,眼神让刘慧很不自在。刘梅又说,这个男人就是她的舅舅。

过一会儿,邋遢男和刘梅一起走出去,刘梅顺带把门拉上了。刘慧看着这间房子,又想起邋遢男那色眯眯的目光,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她想拉开门自己走回家,然而却傻眼了,门被从外面反锁!

这下刘慧终于意识到,那个刘梅恐怕来者不善,自己可能是被卖了。她转头看到房间里连通的门,打开后走进了一间拥挤的储藏室,储藏室高处有一扇窗户。她站在板凳上,勉强看到外面刘梅和邋遢男交谈。通过窗户缝,她隐约听懂了两人的谈话,原来刘梅真的是个人贩子,自己被她以4000元卖给了邋遢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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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呢?刘慧正想着逃脱计策,忽然听到门口的动静,于是赶紧跑回床上装睡。她闭着眼睛想,既然刘梅想贩卖人口赚钱,自己何不将计就计?在刘梅的催促下,她起了床,忽然询问刘梅在城中的工作。刘梅推说是工厂里打工,她正好顺口说:“其实我有三个一起长大的闺蜜,她们毕业了要外出打工,现在工作还没有着落。我看大姐在城里赚得多,能不能帮忙介绍个工作?”

刘梅两眼咕噜一转,心里窃喜:没想到啊,这一次竟然还有意外收获!她努力控制着嘴角,装作有些发愁,说道:“可以是可以,不过我得先见了你的姐妹之后才能定夺。”两人商量之后决定先不回家,去刘慧的同学家里商量找工作的事情。

刘慧完全复制了之前刘梅的招数。她先把刘梅引到自家附近的一个招待所,然后以找同学的借口外出。刘梅在巨大利益的引诱下,居然没有意识过来,直接让刘慧离开了。其实到这里,刘慧已经完全脱离了人贩子的掌控,但是她有些不甘心,想着给刘梅点“颜色”。正巧在招待所的楼下,她看到了一个“独眼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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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看着他外貌条件不怎么样,看上去也比较穷,估计没老婆。在她的“推销”下,独眼男答应花500块钱买下楼上的刘梅,并说道:“钱给你了,剩下的你就不用管了,我去管那个女的。”刘慧没多想,拿着500块钱坐车回了家。

回到家后,刘慧向父母哭诉了这一路的惊险经历,父母感到十分担忧,认为不应放过刘梅这样一个坏人逍遥法外,于是带着刘慧去派出所报警。让刘慧父母没想到的是,警方在查案的同时,也将刘慧扣留了,因为她将人贩子反手转卖,也涉嫌触犯拐卖妇女。

最终,根据刘慧提供的线索,警方找到了被卖出的刘梅。事实上她也尝尽苦果,在被刘慧卖给独眼男后,她就遭到了独眼男的侵犯。而且非常巧合的是,独眼男居然也是个人贩子,他又转手把刘梅卖给一个老乡李某那里。刘梅被找到的时候,已经完全失去了之前做人贩时的“精明”,反而庆幸自己被警方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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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刘梅在拐卖刘慧前,其实曾拐卖过5个人,而且属于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因此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邋遢男等人也属于刘梅犯罪团伙中的人,依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不同的刑罚;独眼男拐卖并侵犯了刘梅,属于拐卖妇女的加重处罚情节,最后被判处18年。

除了这几个人贩外,那个买方李某同样也犯了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李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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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曾作为受害者的刘慧,在拐卖了刘梅之后应当如何评价呢?有人认为,她也同样触犯拐卖妇女的罪行,有人则认为她是正当防卫。那么我们看一下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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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判断刘慧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就要看她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刘慧在拐卖刘梅前,其实已经脱离了刘梅的控制,但是她为了报复刘梅,决定把刘梅卖掉,这样的动机显然不是防卫动机,这样的行为也不是防卫所必须的行为。从刘慧拐卖、刘梅拐卖两个行为发生时间来看,刘慧所采取的拐卖行为在之前那个拐卖行为结束后才发生,并不是 “正处于不法侵害阶段”的时间点,因此刘慧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事后防卫,可以说她的行为是单纯的报复,并不属于防卫。

因此,在一审的时候,刘慧因拐卖妇女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后来她的律师给出了免于刑罚处罚的几个情节,一是刘慧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非常巧合的是,刘慧在18岁生日的前一天贩卖了刘梅,正好处于未成年),二是刘慧有自首、立功的情节。法院也参考了以上的理由,最终在二审时判处刘慧免于刑事处罚。

从这个案件,我们再来看叶圣陶的那句话,其中道理不言而喻。诚然,刘慧拐卖人贩子的行为大快人心,但是她同样触犯了法律。以不法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不对的。遇到违法犯罪的事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报警,“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是法治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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