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 到底有没有继承权(1)

古代女人有没有继承权,先从公主说起。

刘邦建立西汉开始,先尊已故的母亲,再立皇后,然后封功臣、宗亲皇子,最后封自己的女儿。《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就是说,皇宫里的太后、皇后、公主,除了固定工资,都有自己的额外灰色收入。皇帝养育公主,除了给她配一个拥有爵位的功臣后代,保证世代子孙富贵外,公主还能拥有自己的食邑或汤沐邑。通常,公主的食邑都为一个县。

食邑就是供公主吃的地方,汤沐邑就是给公主洗澡打扮的地方。按当时的制度,哪个县被封给了公主,该地百姓按时给国家缴的赋税,就是公主的红利。

两汉公主的名号,也基本以她食邑所在的地方命名,如刘邦和吕后的嫡女鲁元公主,鲁是她的食邑地,元表示最大、最长的意思;汉文帝和窦太后所生的长女、影响汉武帝即位的馆陶公主,馆陶县就是给她吃饭钱的地方;汉景帝与皇后王娡的女儿南宫公主,封地南宫县。

当然,也有不少公主虽然有自己的食邑,却另有别称。如汉景帝和皇后王娡的长女平阳公主,封的食邑在阳信县,因为嫁给了平阳侯,就被俗称为平阳公主;汉武帝和皇后卫子夫的长女,被习称为卫长公主,但其实她的食邑在当利县,所以她也叫当利公主。

两汉给公主的食邑基本都是一个县,到西晋,晋武帝暴发户做派,给公主的食邑通常大手一挥就是一个郡,比如司马懿和原配张春华的南阳公主,南阳郡是她的;司马昭和夫人王元姬的京兆公主,京兆郡是她的;晋武帝和皇后杨艳的荥阳公主,荥阳郡是她的。

到唐朝时,公主的名号虽然还是以各地地名称呼,但食邑制度已经和从前完全不同了。唐朝的公主初期的食邑普遍在300户,到父亲死后,兄弟即位,变成长公主,就能增加个300户,勉强维持奢华的生计。《旧唐书·第五十七》:“公主三百户,长公主加三百户,有至六百户。”当然,非常得宠的公主,以及后来制度混乱时期,不在此范围内。比如著名的太平公主,武则天朝食邑就到了3000户,后来参与拥立哥哥们的政变,被封为镇国太平公主,食邑瞬间增加到了一万户,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大地主,万户公主。

那么,这些食邑,就算是公主的继承权吗?

显然不是。

按当时的规则,皇子们的封邑叫国,可以由子孙们世世代代承袭,而公主的食邑,只是供奉这个公主吃喝,如果公主去世,食邑就被皇帝回收再利用。

比如著名的馆陶公主,她在窦太后在世时,作为长公主,吃喝从来不缺,但在窦太后死后,封邑也被收回,再被赐给别的公主。后面的汉宣帝就把馆陶赏给了自己的长女,因此,历史上的馆陶公主,数一数有4个之多。像平阳这种网红地,公主就更多了,历代吃这块地赋税的公主,多达9个人。

所以,无论是食邑还是汤沐邑,都只是皇帝给女儿的福利,算是赡养费,绝不算继承权。

卓文君,古代首位拥有继承权的女子

正常情况下,公主都没有继承权,那么平民百姓家呢?

天下约定成俗的规则,女儿几乎没有继承权,只有陪嫁的嫁妆。当时的风俗,嫁妆丰厚,代表家底和家族不错,有社会地位,因此,陪嫁是女方给男方家的一种暗示——我们家势力挺大的,闺女嫁过去,你们不能欺负。

不过,民间也有私下分配财产的,著名的如卓文君的故事。

卓文君的父亲卓王孙,是西汉福布斯排行榜上的首富,司马相如得知后,和县令兼好友的王吉策划炒作,弹琴勾搭了卓文君。卓文君私奔后才发现司马相如家徒四壁,一切都是一场骗局,无奈只好出主意,俩人又联手演了一出戏——跑到老爸家门口开酒店,亲自做服务员。试想,俞敏洪的女儿亲自站在酒店门口喊“客官,进来喝点”,网络上会不会炸开锅?卓王孙就这样上了当,消息被临邛县老百姓到处传,卓王孙羞愧难当,把自己关在小黑屋,亲戚们纷纷跑来劝说——你子女不多,家里又有矿,完全不差钱,干啥这么小气?何不分一点给文君和相如,让他俩拿到启动资金后,开启自己完美的人生?

卓王孙这才拨了百名司机、保姆、厨师,以及铜钱百万给他们夫妻俩。

后来,司马相如得到汉武帝赏识,一度混得风生水起,卓王孙深恨当初自己有眼无珠,没有早点把女儿嫁给他,为了巴结,卓王孙把原本分配好的家产重新划分了一次,给卓文君拨出了一大份,和儿子的一样多。“自以得使女尚司马长卿晚,而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这是有例可查的给女儿分遗产,也是帝制社会后女子拥有继承权的第一例。不过,这也只是卓总裁为了巴结高官女婿而做出的划分,还不能算作当时女人普遍拥有继承权。

元代福建一位黄姓人家也有这种操作,“爱其女,尽以腴田嫁之”,以嫁妆的形式,给女儿多一点补给钱。

明代部分女子有继承权

一直到明代,资料才显示,女人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拥有继承权——《大明律》附录《大明令·户役》载:“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如果这户人家没有儿子,快要绝户了,那么女儿有承分的权力。要是连女儿也没有,财产就充入公家。

明朝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当戒者十》中,更详细解说了古代女人的继承权情况,包括主妇和女儿等身份。文中明确表示,女人是存在继承权的:

“寡妇守志,果系家道殷实有继嗣者,照律全承本业,无继嗣而有养子者,照例量给产业三分之一,馀令同门均分。无养子而有女者,亦量给三分之一,以供礼节之用。子女俱无者,量留上地二顷,以为衣食之资,仍听其拣择庄宅各一处,一切差粮俱令分业之人代纳。地不及一顷者,尽令寡妇领业差粮自纳,不许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果守志终身者,原产听其变卖度日,亲戚往来任其与借,不许宗人拦阻,违者禀官。除本妇听母家唆调改嫁他人者,所遗财产听同产告争外,其馀但有指姦、指盗、逼嫁、逼分、强侵、强卖者,许本妇指实诉官,将本犯尽法重究,仍枷号游迎盗。买寡妇田宅者,亦同重究。”

意思大概有四条:

其一,在一个很有钱的家庭里,丈夫死了的话,留下来的未亡人如果有儿子,那么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她掌握;

其二,如果自己没有生儿子,而丈夫在世时有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要割肉都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

其三,如果没有养子,但是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以便礼节之用;

其四,如果完全膝下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二頃田,让她吃饭穿衣。寡妇如果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田地)可以随意处置,变卖、租借给别人种都可以,亲戚之间不许阻拦,违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但寡妇如果要改嫁,就不能带走原夫的任何遗产;如果有人强迫跟寡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家族里的人逼嫁、逼分、强侵强卖的,经过寡妇指认,官府会将犯人按照法律重究。

由此可见,至少到了明代,经过千年的革命,女人已经有部分继承权了。虽然,地位不如男人,却是实实在在质的飞跃。

话说回来,古代女人大多没有继承权,在出嫁后也几乎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按当时人的想法,这也算平等。时至今日,女人有了继承权,也有赡养义务,这才符合亲情人性,符合中国传统礼教宣传的——仁、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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