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献中的一些古文字难以释读,更不好理解。古人讲,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然而,一些所谓的专家学风不正,对不知的古文字,根据主观好恶来揣测,结果谬种流传,贻害无穷。黑秦专家,不懂装懂,混淆视听,抹黑大秦。

秦朝的古文字(读不懂的古文字)(1)

云梦秦简法律部分有关于专门处理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称为属邦律。秦并天下后,如何在确保政治权威、文化统一的前提下,依法接纳来降少数民族人口,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显得很重要。在秦王朝法典中有属邦律专章。

《法律答问》:“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他邦而是谓真。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

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在秦律中享有特权,犯了某些罪,可以用钱赎买。无钱赎买,则强令以劳役相抵。《法律答问》有一条解释更具体:“何谓赎鬼薪鋈足?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有专家解释说,所谓鋈足,鋈从夭声,可以假借为夭,据《云梦睡虎地秦简》注释的解释《广雅·释诂一》:“刖、夭,折也。”意为刖足。刖足,即断足,砍去脚或小腿。此解释难以服人,从以鋈假借夭开始就错的离谱,属于为了黑秦而强制解释,缺少逻辑性和科学性。

刘海丰在《秦律刑罚考析》中对“鋈足”辨析道:“鋈足究竟是什么呢?鋈音沃。《说文》说:‘白金也。’孔疏云:金白谓之银,其美者为之镣,然则白金不名鋈,言鋈者谓销白金以灌沃靷环。又说,金银铜锡总名为金。以铁为质,以它金灌沃其外名为鋈。鋈足,应是在小腿和足部施加的一种刑具。”

秦朝的古文字(读不懂的古文字)(2)

如果把鋈足理解为刖足,秦简中有关的一些问题也难以解释通。如秦简《封诊式》案例:某里士伍甲,因其儿子不孝,到官府“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结果,废丘县主接受了士伍甲的请求,“令鋈丙足,并派遣“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以县次传诣成都”。废丘在今陕西兴平县东南,蜀指现在的四川省。如说鋈足是刖刑,犯罪人被斩去双脚或一只脚,然后跋山涉水、千里迢迢把他送到四川的边远地区,也是不合情理的。父亲请求官府砍去儿子的脚,再迁往四川边县,也违常情,尽管儿子不孝。

所谓宫刑,据《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爵位相当于上造的“臣邦真戎君长”,犯了罪可以赎罪,如果犯了“群盗”罪,则赎“鬼薪鋈足刑”;如果犯了“腐罪”,则赎宫刑。犯了其它同“群盗”相当的罪,均照此办理。秦律规定,五人(群盗)共盗一钱以上,就要砍去左脚,并且在脸上刺刻涂墨,服城旦劳役,这种刑罚十分严厉;但是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如果犯了同样的罪,只要赎“鬼薪鋈足刑”就行了。

秦朝的古文字(读不懂的古文字)(3)

有学者说,从秦律上看,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用金钱赎罪的,只有依法宣判为赎刑的,或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如王室宗族、有一定爵位的人、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等)犯了罪才可以用金钱赎免。

前半句,没异议;后半句,值得商榷。有一定身份的人,没有被判为赎刑,也不可以金钱赎罪,如商鞅变法初期,太子犯法,黥太傅,若可以赎罪,太子及太傅岂能不以金钱赎免?所有人若被判处赎刑,都可以金钱赎罪,只是没有一定身份的人,一般都没有经济能力赎罪罢了,汉武帝时的司马迁被处宫刑,按律也可以赎罪,可他无法筹措到高昂的赎金,结果被去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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