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漫人生路上,我们会遇到很多人,有些是擦肩而过的路人,也有人留在了我们的生活中,成为了至交好友,也有人选择留在了我们的人生中,成为我们的家人。而无论是朋友、爱人还是家人,他们对于我们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人。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作为朋友来讲,即使做不到为朋友“两肋插刀”,但也应该做到对朋友和其家人保持尊重和礼貌,若是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还算是什么朋友吗?但在2012年,北京一女子熟睡时惨遭丈夫朋友QJ,事后惊醒:你不是我老公,只不过在朋友一家反应过来时他已经逃之夭夭。
崔先生是一个普通人家的孩子,在父母的照顾和教育下无忧无虑地度过了其童年,在成长过程中也因为厚道的性格交到了不少的朋友。毕业后他来到了北京丰台区发展,在那里打拼生活,在随后的一次偶然相遇下,他和姜女士走到了一起,两人也在双方父母、亲友的见证和祝福下组建了家庭。
婚后,夫妇二人恩爱的经营着自己的小家,婚后二人先后生育有一儿一女,让他们的家庭变得圆满而幸福。在事业上,崔先生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下不少人脉和财富,婚后他便利用这些财富在北京做起了生意。事业上的风生水起也离不开家中妻子的支撑和陪伴,而姜女士在婚后也比较注意保养,岁月的痕迹在其容貌上并不明显,和崔先生在一起可谓是郎才女貌的一对夫妻。
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遇到过一些困难和麻烦,但也遇到了一些朋友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牧便是其中的一员,两人在生意上的合作也比较多,彼此之间的关系也不错。但他没想到,这位朋友竟然会有一天对自己的妻子产生非分的想法,给他的家庭带来威胁。
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崔先生听说李某牧要来北京,出于地主之谊,且二人也是来往多年的朋友和生意伙伴,于是便将他邀请到家中来做客。为了款待这位朋友,崔先生还特意将几瓶珍藏的好酒拿出来分享,而姜女士也一展厨艺,当晚做了一桌好饭。
李某牧在来到崔先生的家里后,他便和崔先生一家人一起吃饭喝酒,在这一过程中崔先生的两个孩子困倦后便回到各自的房间睡觉。姜女士随后便离开了饭桌回卧室陪女儿休息,崔先生和李某牧继续聊了一会后,让朋友先在客厅沙发上休息一晚酒醒后再开车回去,而他随后来到了儿子的卧室,陪孩子休息。
但在夜深之后,醉意阑珊的李某牧突然醒了过来,鬼使神差地打开了姜女士所在的卧室房门,又试探性地触碰了一下姜女士。当李某牧确定姜女士确实处在熟睡的状态中,于是他在心中便升起了歹意。
随后他学着崔先生称呼姜女士时的叫法,让姜女士误以为是其丈夫来到了身边,随后便对处在睡梦中,没有防备的姜女士做出了不轨的行为。而熟睡中的姜女士迷迷糊糊地也以为在自己身边的是丈夫崔先生,也就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李某牧在得偿所愿后便起身准备离开房间,但此时他穿衣服的动静将姜女士吵醒,姜女士在事后惊醒问道:“你不是我老公,你是谁?”,随后打开了房间的灯,而此时的李某牧已经跑到了卫生间的方向。
姜女士的质问也将另一个房间熟睡的崔先生惊醒,看着李某牧并没有出现在客厅后,他们夫妇也就意识到姜女士在熟睡时惨遭朋友QJ。但夫妇二人没能当场抓住李某牧,李某牧在逃离崔先生的住宅后便驾车离去。
此事发生后崔先生便向警方报案,姜女士也配合警方提取证据并讲述了当时的遭遇,在接到报案的同时,警方也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寻找李某牧的下落。
也许是出于对朋友的愧疚,但也许是对警方的追捕感到恐惧,潜逃在外的李某牧便向警方投案自首,被带到派出所后向崔先生夫妇承认了错误也向他们表示歉意,在审讯室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牧为了一时的私欲和贪念,对崔先生的妻子产生觊觎之心,而为了满足自己对姜女士的非分想法,趁着姜女士熟睡之际难以分辨周围情况时,利用对崔先生的熟悉使得姜女士误以为他是自己的丈夫,从而未对自己的安全进行保护。此时的姜女士因处于昏睡状态,且陷入错误认知中,属于不知反抗的情节。
而李某牧在明知对方处于昏睡状态中,难以对身边情况做出正确反应的情况下,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使其对身边情况产生误判,在违背姜女士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依旧构成QJ罪。
在发现真实情况后姜女士第一时间叫醒丈夫并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且夫妻二人向警方报案等行为也可以从侧面证明,在事发时李某牧对姜女士的所作所为是违背其意愿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事发后认识到错误后,为减轻自己的罪责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首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也存在认罪悔罪的态度,李某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做了错事就要接受应有的处罚,李某牧也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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