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高压直流输电接地极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接地极 grounding electrode 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极,分为水平接地极和垂直接地极。
2.0.2 自然接地极 natural grounding electrode 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
2.0.3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接受雷电闪击装置的总称,包括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线、避雷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
2.0.4 接地线(导体) grounding conductor 电气设备、接闪器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
2.0.5 接地装置 grounding connection 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总和。
2.0.6 接地 grounded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极连接。
2.0.7 接地阻抗 grounding impedance 在给定频率下,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参考点之间的阻抗。
2.0.8 接地电阻 ground resistance 接地阻抗的实部,工频时为工频接地电阻。
2.0.9 中性线 neutral line 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2.0.10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ground 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2.0.11 集中接地装置 concentrated grounding connection 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2.0.12 接地网 grounding grid 由垂直和水平接地极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网状接地装置。
2.0.13 放热焊接 exothermic welding 利用金属氧化物与铝粉的化学反应热作为热源,通过化学反应还原出来的高温熔融金属,直接或间接加热工件,达到熔接目的的焊接方法。
2.0.14 等电位接地网 equipotential grounding grid 由水平导体纵横连接构成的各节点处于等电位的接地网,其最终与土壤中接地网相连接。
3 基本规定3.0.1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3.0.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时,应经过试验及具有国家资质的验证评定。
3.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在覆盖前相关单位应做检查及验收并形成记录。
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3.0.5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应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3 直流正极的接地线、接地极不应与自然接地极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0.6 各种电气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应可靠,扩建工程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少于两点连接。
3.0.7 包括导通试验在内的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接地装置施工后且线路架空地线尚未敷设至厂(站)进出线终端杆塔和构架前进行,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3.0.8 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3.0.9 附属于已接地电气装置和生产设施上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1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的外壳。 2 与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3 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3.0.10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4 电气装置的接地4.1 接地装置的选择4.1.1 各种接地装置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极,可利用下列自然接地极: 1 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输送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2 金属井管。 3 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4 水工构筑物及其他坐落于水或潮湿土壤环境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基础层钢筋网。
4.1.2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极接地: 1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 2 生产用起重机的轨道、走廊、平台、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4.1.3 发电厂、变电站等接地装置除应利用自然接地极外,还应敷设以水平人工接地极为主的接地网,并应设置将自然接地极和人工接地极分开的测量井。对于3kV~10kV的变电站和配电所,当采用建筑物基础中的钢筋网作为接地极且接地电阻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4.1.4 接地装置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均应热镀锌,水平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应采用热镀锌的角钢、钢管或圆钢。 2 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覆钢(圆线、绞线)、锌覆钢等材料作为接地装置时,其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
4.1.5 接地装置的人工接地极,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均压、机械强度及耐腐蚀的要求,水平接地极的截面不应小于连接至该接地装置接地线截面的75%,且钢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表4.1.5-1和表4.1.5-2所列规格,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极引出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表4.1.5-1 钢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注:1 地下部分圆钢的直径,其分子、分母数据分别对应于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站的接地网; 2 地下部分钢管的壁厚,其分子、分母数据分别对应于埋于土壤和埋于室内混凝土地坪中。
表4.1.5-2 铜及铜覆钢接地极的最小规格
注:1 裸铜绞线不宜作为小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用,当作为接地网的接地极时,截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铜绞线单股直径不应小于1.7mm; 3 铜覆钢规格为钢材的尺寸,其铜层厚度不应小于0.25mm。
4.1.6 接地极用热镀锌钢及锌覆钢的锌层厚度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4.1.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连接至接地极或保护线(PE)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
名称 |
最小截面积(mm2) |
明敷的裸导体 |
4 |
绝缘导体 |
1.5 |
电缆的接地芯或与相线包在同一保护外壳内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 |
1 |
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1.9 金属软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金属软管段应与钢管段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4.2 接地装置的敷设4.2.1 接地网的埋设深度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具体规定时,接地极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8m;水平接地极的间距不宜小于5m,垂直接地极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
4.2.2 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临近均压带间距的一半。 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可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3 35kV及以上发电厂、变电站接地网边缘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两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4.2.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接地线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已有建(构)筑物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线在穿过新建构筑物处,可绕过基础或在其下方穿过,不应断开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2.4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极与人工接地极连接处、进出线构架接地线等应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扩建接地网时,新、旧接地网的连接应通过接地井多点连接。
4.2.5 接地装置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应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室外接地沟回填宜有100mm~300mm高度的防沉层。 2 在山区石质地段或电阻率较高的土质区段的土沟中敷设接地极,回填不应少于100mm厚的净土垫层,并应用净土分层夯实回填。
4.2.6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地线的安装位置应合理,便于检查,不应妨碍设备检修和运行巡视。 2 接地线的连接应可靠,不应因加工造成接地线截面减小、强度减弱或锈蚀等问题。 3 接地线支撑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m~1.5m,垂直部分宜为1.5m~3m,转弯部分宜为0.3m~0.5m。 4 接地线应水平或垂直敷设,或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现象。 5 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mm~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mm~15mm。 6 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4.2.7 明敷接地线,在导体的全长度或区间段及每个连接部位附近的表面,应涂以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标识。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识。
4.2.8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标识,其代号为“↓”。同一接地极不应出现两种不同的标识。
4.2.9 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4.2.10 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 1)旋转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 2)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 4)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5)变压器、发电机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自动跟踪补偿消弧装置提供感性电流的部分、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的接地端子。 6)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接地母线、接地端子。 7)避雷器、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端子。 2 当电气装置不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宜利用金属构件、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穿线的钢管等; 2)操作、测量和信号用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可利用永久性金属管道,但不应利用可燃液体、可燃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 3)用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材料作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当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线时,金属构件之间应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钢材焊接。 3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且运行要求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均应有两根接地线与接地网的不同接地点相连接,其每根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变压器的铁心、夹件与接地网应可靠连接,并应便于运行监测接地线中环流。 5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重要电气设备及设备构架宜设两根接地线,且每一根均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引线的架设应便于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6 成列安装盘、柜的基础型钢和成列开关柜的接地母线,应有明显且不少于两点的可靠接地。 7 电气设备的机构箱、汇控柜(箱)、接线盒、端子箱等,以及电缆金属保护管(槽盒),均应接地明显、可靠。
4.2.11 避雷器、放电间隙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网连接。
4.2.12 干式空心电抗器采用金属围栏时,金属围栏应设置明显断开点,不应通过接地线构成闭合回路。
4.2.13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及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网连接。与高频滤波器相连的射频电缆应全程伴随100mm2以上的铜质接地线。
4.3 接地线、接地极的连接4.3.1 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异种金属接地极之间连接时接头处应采取防止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4.3.2 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的规定执行。
4.3.3 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在焊痕外最小100mm范围内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处理。在做防腐处理前,表面应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4.3.4 接地线、接地极采用电弧焊连接时应采用搭接焊缝,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应为其宽度的2倍且不得少于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应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还应由钢带或钢带弯成的卡子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4.3.5 接地极(线)的连接工艺采用放热焊接时,其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连接的导体截面应完全包裹在接头内。 2 接头的表面应平滑。 3 被连接的导体接头表面应完全熔合。 4 接头应无贯穿性的气孔。
4.3.6 采用金属绞线作接地线引下时,宜采用压接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4.3.7 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为接地线时,连接处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3.8 沿电缆桥架敷设铜绞线、镀锌扁钢及利用沿桥架构成电气通路的金属构件,如安装托架用的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网时,电缆桥架接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与接地网相连不应少于2处。 2 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m~30m增加与接地网的连接点。 3 电缆桥架的起始端和终点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4.3.9 金属电缆桥架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电缆桥架的支吊架上焊接螺栓,和电缆桥架主体采用两端压接铜鼻子的铜绞线跨接,跨接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2 电缆桥架的镀锌支吊架和镀锌电缆桥架之间无跨接地线时,其间的连接处应有不少于2个带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螺栓固定。
4.3.10 发电厂、变电站GIS的接地应符合设计及制造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IS基座上的每一根接地母线,应采用分设其两端且不少于4根的接地线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接地装置连接。接地线应与GIS区域环形接地母线连接。接地母线较长时,其中部应另设接地线,并连接至接地网。 2 接地线与GIS接地母线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 3 当GIS露天布置或装设在室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上时,其接地开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专用接地端子与GIS接地母线的连接处,宜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4 GIS室内应敷设环形接地母线,室内各种设备需接地的部位应以最短路径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GIS置于室内楼板上时,其基座下的钢筋混凝土地板中的钢筋应焊接成网,并和环形接地母线连接。 5 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当制造厂采用带有金属接地连接的盆式绝缘子与法兰结合面可保证电气导通时,法兰片间可不另做跨接连接。
4.3.11 电动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机相线截面积小于25mm2时,接地线应等同相线的截面积;当电机相线截面积为25mm2~50mm2时,接地线截面积应为25mm2;当电机相线截面积大于50mm2时,接地线截面积应为相线截面积的50%。 2 保护接地端子除作保护接地外,不应兼作他用。
4.4 接地装置的降阻4.4.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1 在接地网附近有较低电阻率的土壤时,可敷设引外接地网或向外延伸接地极。 2 当地下较深处的土壤电阻率较低,或地下水较为丰富、水位较高时,可采用深/斜井接地极或深水井接地极;地下岩石较多时,可考虑采用深孔爆破接地技术。 3 敷设水下接地网。水力发电厂等可在水库、上游围堰、施工导流隧洞、尾水渠、下游河道,或附近水源中的最低水位以下区域敷设人工接地极。 4 填充电阻率较低的物质。
4.4.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1 将接地装置敷设在溶化地带或溶化地带的水池或水坑中。 2 敷设深钻式接地极,或充分利用井管或其他深埋地下的金属构件作接地极,还应敷设深垂直接地极,其深度应保证深入冻土层下面的土壤至少0.5m。 3 在房屋溶化盘内敷设接地装置。 4 在接地极周围人工处理土壤,降低冻结温度和土壤电阻率。
4.4.3 在季节冻土或季节干旱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1 季节冻土层或季节干旱形成的高电阻率层的厚度较浅时,可将接地网埋在高电阻率层下0.2m。 2 已采用多根深钻式接地极降低接地电阻时,可将水平接地网正常埋设。 3 季节性的高电阻率层厚度较深时,可将水平接地网正常埋设,在接地网周围及内部接地极交叉节点布置短垂直接地极,其长度宜深入季节高电阻率层下面2m。
4.4.4 降阻材料的选用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阻材料中重金属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中一级标准的规定。 2 使用的降阻材料电气和理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接地降阻材料技术条件》DL/T 380的规定。 3 使用降阻材料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4.5 风力发电机组与光伏发电站的接地4.5.1 风力发电机组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的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风力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低压侧为星形接线时,其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2)高压风力发电机组中性点可采用谐振接地或低电阻接地方式。 2 风力发电机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电阻接地系统中单台风力发电机组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单台风力发电机组的接地电阻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将多台机组接地装置互连或采取本规范第4.4.1条的措施。 3)风力发电机组群内的各风力发电机组接地网相连接时,各接地网间的接地线不应少于2条,并宜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埋设在同一接地沟中;各接地网间应设置测试井;接地线通过人行道时,应采取防止跨步电压危险的措施。 3 风力发电机组的雷电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风力发电机组基础钢筋作为雷电保护接地的自然接地极。风力发电机组雷电保护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2)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单台风力发电机组接地装置利用基础钢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再敷设以放射形水平接地极为主、以垂直接地极为辅的人工接地装置,或环形人工接地极与其相连接。水平接地极长度不宜超过100m。 4 风机各部件、塔架及其内部设施的过电压保护装置及接地线安装、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5.2 光伏发电站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方阵的防雷接地应与其保护接地、系统接地以及汇流箱、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等配电设施的接地系统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2 地面光伏方阵的金属支架应与场地内的接地网可靠连接;屋面光伏方阵的金属支架应相互连接形成网格状,其边缘应就近与屋面接闪器相连接。 3 带边框的光伏组件应将边框可靠接地,跟踪式或聚光型安装式光伏组件的可转动部分的两端应采用软铜导线进行跨接;不带边框的光伏组件,其接地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地面光伏方阵的光伏组件可利用其金属边框作接闪器、金属支架作接地线,其材料及规格应能承受泄放预期雷电流时所产生的机械效应和热效应。 5 屋面光伏方阵如利用其金属支架或建筑物金属部件作接地线时,其材料及规格应能承受泄放预期雷电流时所产生的机械效应和热效应。 6 汇流箱、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等配电设施的过电压保护装置及接地线安装、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4.6 接闪器的接地4.6.1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4.5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和避雷带与接地线之间的连接应可靠。 2 避雷针和避雷带的接地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3 构筑物上的防雷设施接地线,应设置断接卡。 4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接地线。筒体底部应至少有2处与接地极对称连接。 5 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 独立避雷针和避雷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其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在满足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间沿接地极的长度不小于15m的情况下,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 7 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及悬挂避雷线的构架应在其接地线处装设集中接地装置,并应与接地网连接。
4.6.2 生产用建(构)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构)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4.6.3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其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或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接的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4.6.4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4.6.5 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应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再安装接地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4.7 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4.7.1 土壤电阻率与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应符合表4.7.1的要求:
表4.7.1 土壤电阻率与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
4.7.2 在土壤电阻率ρ≤100Ω·m的潮湿地区,可利用铁塔和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有地线的线路且在雷季干燥时,每基杆塔不连架空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在居民区,当自然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4.7.3 在土壤电阻率100Ω·m<ρ≤500Ω·m的地区,除利用铁塔和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还应增设人工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500Ω·m<ρ≤2000Ω·m的地区,可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装置。
4.7.4 在土壤电阻率ρ>2000Ω·m的地区,接地电阻很难降到30Ω时,可采用6根~8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的放射形接地极或连续伸长接地极体,接地电阻可不受限制。
4.7.5 放射形接地极可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每根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4.7.5的要求:
表4.7.5 放射形接地极每根的最大长度
土壤电阻率(Ω·m)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最大长度(m) |
40 |
60 |
80 |
100 |
4.7.6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采用放射形接地装置时,当在杆塔基础的放射形接地极每根长度的1.5倍范围内有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带时,可部分采用外引接地或其他措施。
4.7.7 居民区和水田中的接地装置,宜围绕杆塔基础敷设成闭合环形。
4.7.8 对于室外山区等特殊地形,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敷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做局部修改。作为竣工资料移交,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实际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原设计为方形等封闭环形时,应按设计施工。
4.7.9 在山坡等倾斜地形敷设水平接地极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接地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误差,回填土应清除影响接地极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并夯实;水平接地极敷设应平直。
4.7.10 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接地极的焊接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4.7.11 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塔腿都应与接地线连接,并应通过多点接地。
4.7.12 架空线路杆塔架空地线引入变电站应采用并沟线夹与变电站接地网可靠连接,不得将绝缘子两侧的放电间隙绑扎。
4.7.13 混凝土电杆宜通过架空地线直接引下,也可通过金属爬梯接地。当接地线从架空地线直接引下时,接地线应紧靠杆身,并应每隔不大于2m的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4.7.14 对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地线的接地线,应用明线与接地极连接并设置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的断开接点。
4.8 主(集)控楼、调度楼和通信站的接地4.8.1 主(集)控楼、调度楼和通信站应与楼内的电气装置、建筑物避雷装置及屏蔽装置共用一个接地网。
4.8.2 通信机房内应围绕机房敷设环形接地母线,铜排截面积不应小于90mm2,镀锌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20mm2;通信机房建筑周围应敷设闭合环形接地装置。
4.8.3 通信机房内各种电缆的金属外皮、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框架、进风道、水管等不带电金属部分、门窗等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应以最短距离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电缆沟道、竖井内的金属支架应至少两点接地,接地点间距离不宜超过30m。
4.8.4 发电厂、变电站或开关站的通信站接地装置应使用至少2根规格不小于40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材与厂、站的接地网连接。
4.8.5 各类设备接地线宜用多股铜导线,其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确定,应为25mm2~95mm2;导线屏蔽层的接地线截面面积应大于屏蔽层截面面积的2倍;连接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4.8.6 连接两个变电站之间电缆的屏蔽层应在离变电站接地网边沿50m~100m处可靠接地,应以大地为通路实施屏蔽层的两点接地。可在进变电站前的最后一个工井处实施电缆的屏蔽层接地,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8.7 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入室前水平直埋长度应大于10m,埋深应大于0.6m,电缆屏蔽层和金属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接入接地装置。对于不能埋入地中的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应至少将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两点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8.8 微波塔接地装置应围绕塔基做成闭合环形接地网。微波塔接地装置与机房接地装置之间应至少用2根规格不小于40mm×4mm的镀锌扁钢连接。
4.8.9 微波塔上同轴馈线金属外皮的上端和下端应分别就近与铁塔连接,在机房入口处与接地装置再次连接,馈线较长时应在中间加一个与塔身的连接点,室外馈线桥首尾两端均应和接地装置连接。
4.8.10 微波塔上航标灯电源线应选用金属外皮电缆或导线穿入金属管敷设,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管在上下两端应与铁塔连接,进机房前水平直埋长度应大于10m,埋深应大于0.6m。
4.8.11 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设备侧和通信设备侧均应接地,“负极”在电源机房侧和通信机房侧应接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4.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地4.9.1 装有微机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应敷设等电位接地网。等电位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设保护和控制装置的屏柜地面下设置的等电位接地网宜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接地铜排连接成首末可靠连接的环网,并应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不少于4根铜缆与厂、站的接地网一点直接连接。 2 保护和控制装置的屏柜内下部应设有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接地铜排,屏柜内装置的接地端子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线和接地铜排相连,接地铜排应用截面积50mm2的铜排或铜缆与地面下的等电位接地母线相连。
4.9.2 分散布置的就地保护小室、通信室与集控室之间的等电位接地网,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或铜缆可靠连接。
4.9.3 继电保护装置屏柜内的交流电源的中性线不应接入等电位接地网。
4.9.4 公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只在控制室内一点接地,公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及其回路应在相关保护屏柜内一点接地,独立的、与其他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没有电气联系的二次回路应在开关场一点接地。
4.9.5 控制等二次电缆的屏蔽层接至等电位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在开关场和控制室内两端接地。在控制室内屏蔽层应接于保护屏柜内的等电位接地网,开关场屏蔽层应在与高压设备有一定距离的端子箱接地。 2 互感器经屏蔽电缆引至端子箱,应在端子箱处一点接地。 3 高频同轴电缆屏蔽层应在两端分别接地,并紧靠同轴电缆敷设截面积不小于100mm2两端接地的铜导线。 4 传送音频信号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其屏蔽层应两端接地。 5 对于低频、低电平模拟信号的电缆,屏蔽层应在最不平衡端或电路本身接地处一点接地。 6 对于双层屏蔽电缆,内屏蔽应一端接地,外屏蔽应两端接地。
4.9.6 等电位接地网与接地网连接时,应远离高压母线、并联电容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结合电容、电容式套管等设备及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接地点。
4.9.7 固定在电缆沟金属支架上的等电位接地网铜排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4.9.8 控制电缆铠装层应直接接地。
4.10 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的接地4.10.1 交流系统中三芯电缆的金属护层,应在电缆线路两终端接地;线路中有中间接头时,接头处应直接接地。
4.10.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选择及回流线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3 电缆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与电缆屏蔽层连接,其截面积不应小于表4.10.3的规定。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应加包绝缘层。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缆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规定。
表4.10.3 电缆终端接地线截面积(mm2)
电缆截面积 |
接地线截面积 |
S≤16 |
接地线截面积与芯线截面积相同 |
16<S≤120 |
16 |
S≥150 |
25 |
4.10.4 统包型电缆终端头的电缆铠装层、金属屏蔽层应使用接地线分别引出并可靠接地;橡塑电缆铠装层和金属屏蔽层应锡焊接地线。
4.10.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其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且不得穿过互感器接地;当金属护层接地线未随电缆芯线穿过互感器时,接地线应直接接地,当金属护层接地线随电缆芯线穿过互感器时,接地线应穿回互感器后接地。
4.11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4.11.1 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宜围绕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敷设成闭合环形。
4.11.2 接地装置的敷设、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
4.11.3 接地线与变压器中性点的连接应牢固,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4.11.4 与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线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11.5 引入配电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且应在入地处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4.11.6 当低压系统采用TT、IT接地型式时,电气装置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不得与电源处的系统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线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12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4.12.1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2 电气装置的系统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等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12.3 当采用总等电位方式时,自接地装置引至总等电位端子箱的接地线不应少于2根。
4.12.4 变电室或变压器室内设置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与接地装置或总等电位端子箱连接,连接接地线不应少于2根。
4.12.5 接地线与变压器中性点的连接处应牢固可靠,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4.12.6 变电室或变压器室内高压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应通过环形接地母线或总等电位端子箱接地。
4.12.7 低压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应通过电源的PE线接至装置内设的PE排接地。
4.12.8 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4.12.9 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
4.12.10 总等电位的保护联结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保护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6mm2。 2 铜覆钢保护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3 铝保护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4 钢保护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4.12.11 辅助等电位、局部等电位联结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机械保护时,铜电位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铝电位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2 无机械保护时,铜电位联结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4.13 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4.13.1 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应用专用的绿/黄双色绝缘多股软铜绞线接地。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携带式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4.13.2 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代替敷设接地线,应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极,并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其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
4.13.3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地: 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14 防雷电感应和防静电的接地4.14.1 发电厂和变电站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站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贮罐周围应设置闭合环形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无独立避雷针保护的露天贮罐不应超过10Ω,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 2 架空管道每隔20m~25m应接地1次,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3 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易燃油和天然气贮罐的热工测量装置,应用金属导体与相应贮罐的接地装置连接。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应跨接。
4.14.2 发电厂易燃油、可燃油、天然气和氢气等贮罐、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套筒及油槽车等防静电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线、接地极布置方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轨道、管道及金属桥台,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50m处设防静电接地,鹤管应在两端接地。 2 厂区内的铁路轨道应在两处用绝缘装置与外部轨道隔离,两处绝缘装置间的距离应大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 净距小于100mm的平行或交叉管道,应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 4 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弯头等管道连接处也应跨接。跨接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的导体。 5 油槽车应设置防静电临时接地卡。 6 易燃油、可燃油和天然气浮动式贮罐顶,应用可挠的跨接线与罐体相连,且不应少于2处。跨接线可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导体。 7 金属罐罐体钢板的接缝、罐顶与罐体之间以及所有管、阀与罐体之间,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
5 工程交接验收5.0.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接地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应可靠,接地线规格应正确,防腐层应完好,标识应齐全明显。 3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及避雷网的安装位置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接地阻抗、接地电阻值及其他测试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
5.0.2 在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符合实际施工的图纸。 2 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 3 接地器材、降阻材料及新型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 4 安装技术记录,其内容应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5 接地测试记录及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接地电阻测试、接地导通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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