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考驾照的哥哥只有小学文化,担心自己不能通过科目一考试,就让长得像的弟弟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结果被考官识破。原本以为最多就是“一年内不能参加考试”,谁知竟然触犯了刑法!一提起这事儿,二十出头的吴明、吴林兄弟俩就懊悔不已,连连感慨“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哥哥文化低

托弟弟当“枪手”

让吴家兄弟后悔的“当初”之事,发生在2017年。那一年的3月份,在胶州市一家篷布厂上班的哥哥吴明,见周围不少的同事朋友都开上了车,心痒不已,也到胶州市的一家驾校报了名,想考个驾照出来,也买辆小车开开。“不过,因为家里出了点儿事,我一直没能抽出时间去参加考试,更别说看书学习交规啥的了。”吴明说,直到半年后,他才开始准备参加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了。

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科目一考试,有人说难,有人说简单,什么驾车理论基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别管能不能记得住,光是一条条地看下来,就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对于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吴明来说,一看那密密麻麻的条条框框,心里就直打怵。一想到自己很有可能连科目一都过不了,那几千块钱的驾校培训费,不全打了水漂了么?

眼看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无奈,打小不爱学习的吴明只好硬着头皮看起了参考书。翻了没几页,吴明就烦了:“这么多道道,我哪记得住!”“啪”的一下,顺手把书扔到了一边。

这一幕,恰巧被走进来的弟弟吴林看到了。

“哥,你这是怎么了?遇到啥烦心事了?”吴林一眼撇见了参考书,不由得笑了:“哦,原来是为了科目一的考试啊。哥,你别急,慢慢看,听说那题不难,基本上都能过。”

吴明看了弟弟一眼,正想让他别叨叨,没看自己正烦着呢吗!忽然,一个念头从他的脑子里蹦了出来:“林子,你比哥强,脑子好使,上过初中,你替哥去考吧,说不定你能考过呢。”

吴林一听,连连摆手,说这可是违法的事,万一被查出来那就麻烦了,“听说得一年不让参加考试呢!”

考驾照把教练吓哭了(万万没想到替兄考驾照)(1)

“考试的人那么多,哪能那么巧就给查出来?再说,咱俩是亲兄弟,长得像,年龄上也就差两岁,肯定没问题。哥只上了小学,是真的考不过!你总不能眼见着哥那几千块钱的学费都白扔了吧?”

经不起吴明的再三请求、软磨硬泡,吴林终于答应下来了。哥俩又头碰头地合计了半天:怎么不引起监考人员的注意,万一被问起了该怎么说……商量“妥当”之后,11月9日一大早,吴林拿着哥哥吴明的身份证,“如约”去替考了。

替考不敌火眼金睛

兄弟二人同获刑

到了胶州市交警大队指定的考试地点,吴林先是拿着哥哥的身份证换取了准考证,过程还算顺利,吴林心里一阵窃喜:果真没被发现,第一关“闯关”成功!

可是等到排队进入考场时,吴林发现“情况”不容乐观:只见负责监考的车管所民警守在入口处,一证一人、一丝不苟地仔细核实考生的身份,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内。

吴林心里不免有些发毛:“不就是考个驾照吗?怎么还这么严……不行的话,进门的时候尽量低着头……”正暗自寻思,轮到他了。他赶紧递上了准考证,故意把头低了下来,希望能蒙混过关。

“这准考证是你的吗?”

监考民警的声儿不大,可是落在吴林的耳朵里,简直就是一通炸雷,炸得他顿时心惊肉跳。他赶紧赔着笑脸说:“是……是的,是我的啊。”

“真是你的?不对吧?”监考民警又意味深长地看了吴林一眼,进一步核实他的身份,周围的考生,也禁不住好奇地打量起吴林来。

“坏了!被发现了!”见此阵仗,吴林早已慌了神,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因为“替考”“作弊”被众人围观,也真是丢脸!

面对监考民警的反复询问,吴林扛不住了,承认自己是替哥哥来考试的……

就在吴林被警方带走的同时,在家里等候消息的吴明则像热锅上的蚂蚁,焦躁不安,苦等消息。上午10点左右,吴明终于等来了弟弟的电话,不过不是报喜,而是叫他来派出所一趟:替考的事儿,全露馅了!

考驾照把教练吓哭了(万万没想到替兄考驾照)(2)

经审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吴明、吴林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明、吴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二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俩还以为替考被查出来的话,至多也就是一年之内不准参加考试,哪知道这还是犯法的啊!”案件宣判后,吴明后悔地说,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他肯定不会找弟弟代考,“我自己好好复习,说不定也能通过”。

考驾照把教练吓哭了(万万没想到替兄考驾照)(3)

检察官以案释法

代考行为破坏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制度,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之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代替考试罪,代考或被代的,判处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黄英介绍

国家考试包括高考、自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因此,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属于犯罪既遂。而像本案中吴林那样,进入考场后、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则构成了犯罪未遂。但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替考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国法无情,奉劝考生莫要动此歪念,以免聪明反被聪明误,酿成大错。

来源|胶州市人民检察院(jzjiancha)

文字|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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