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房通给大家介绍了许多类型的房屋,主要关于租赁方面的政策性房屋。在买卖方面,除了商品房以外,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买卖转让。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政策性住房的买卖规定吧。
1、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规定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使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有住房中,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的价格又有三种,即市场价、成本价及标准价。其中,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实际上已变成了私有住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自由买卖。
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则需补交相应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出售时需要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出售时可以先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按成本价购房的政策出售;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2、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及基金。因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个人转让经济性适用住房需要受到年限限制,并补交相关价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 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定
限价商品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出让商品房用地时,提出限制开发完成后的商品房价格及套型(面积)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竞买后,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国家没有指定限价商品房的统一政策,而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一般而言,限价商品房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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