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5位兰州市民起诉自来水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在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3月9日,5位原告开始申请法律援助,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兰州411水污染事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兰州411水污染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终立案)

兰州411水污染事件

2月17日,5位兰州市民起诉自来水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在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3月9日,5位原告开始申请法律援助。

  “希望通过此案引起相关部门和公众对饮水安全的重视。”诉讼代表徐子琦表示。

  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参与诉讼的5位市民王玮、温军、刘庆元、徐子琦、火东兵,一致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判决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开2014年1月以来各主要采样点的水质监测数据。诉讼者中最年长的刘庆元68岁,最年轻者温军38岁。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后,徐子琦称,她和其他4位市民认为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便达成一致意见,对自来水供给单位——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但立案并未像她想得那样顺利。

  2014年4月14日上午,他们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该法院立案庭拒收。

  “兰州中院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权提起,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徐子琦回忆。

  最后,律师要求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给起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被拒绝。

  2014年4月15日,5人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当天下午,5位市民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仍未受理该诉讼请求。

  记者发现,兰州此次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案件诉讼并非孤案,但立案同样不易。

  此后数月间,徐子琦等人多次就此通过邮件向甘肃高院投诉兰州中院“推诿”“不予出具裁定书”。

  终于在今年2月17日,5位市民的诉讼获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至此,兰州自来水污染系列案已经全部进入司法程序。向5位市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表示:“被告侵权责任是很明显的,将在证据等方面做更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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