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关注浅析工会在劳动人事中的作用)(1)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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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很多人看来并没有多大实际作用,仅仅在逢年过节发放福利、评选先进和组织员工休闲赛事时“出场露脸”,平时可能很难体会工会的作用,但实际上按照国家法律定位,“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换而言之,工会和妇联、残联等组织一样,都属于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其核心是维护工人权益。虽然大家在工作生活中对工会的作用感受不明显,但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则工会的作用立竿见影。

(一)参与单位经营管理

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实践中,一般在国字号单位组织中,无论是单设的工会主席还是由主要领导兼职的工会主席均作为单位党组成员,参与到了单位的实际决策中。存在普遍问题的是中小民营企业、社会组织,连基本的工会组织都没有,何谈参与经营管理。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很多民营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的主要原因是不懂成立流程以及担心工会产生新的成本费用,对于成立流程其实比较简单,可参照文末流程指引;对于工会运行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工会运行经费可从单位税前工资总额中扣除,同时,企业工会每年还可能从地方政府工会中获得不同程度的经费支持。

(二)单位规章管理制度的制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但问题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拿来就能用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法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想发挥实际作用,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实体上内容需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上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完成公示。实体层面无需赘言,程序层面怎样算是民主程序呢?

所谓程序民主,顾名思义就是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要确保程序公开、公平,保障劳动者适当参与规章制度程序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民主性原则,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院有可能判决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西安中院在(2021)陕01民终2068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北亚联信公司主张王某某严重违反其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但北亚联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某的行为足以导致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单位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单位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在司法实践中,民主程序一般包括如下程序:公司管理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虽然上述仅提及了《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但并非仅是劳动关系中规章制度制定需工会参与。实际上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亦需工会参与,以学校为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单方辞退员工需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未通知呢,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即,用人单位若需单方辞退员工,则必须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单位所在地工会进行通知?最高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可参(2015)鲁民申字第1662号判决书、(2021)陕01民终4210号判决书、(2021)苏06民终1853号判决书、(2020)陕08民终2600号判决书)。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i]。

(四)工伤认定与预防

实践中,工伤认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发起申请,若用人单位拒不按时申请的,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实际上,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除职工近亲属外,工会组织亦可作为申请主体。

除了已发生的工伤,对于工伤预防,即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条件保障,工会亦是有权参与此类制度制定,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再比如《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粉尘作业项目的建设需经过工会在内多个组织的审查同意。

(五)企业经济裁员与破产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近期京东存在规模裁员,是否需适用该条规定呢?不仅仅是京东,包括其他互联网大厂在裁减员工时,均会优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处理,而不会选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因就在于第四十一条比较麻烦,而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只要能获得补偿金,无所谓用人单位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

若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需要履行破产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六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委员须有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六)争议解决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明确规定,工会可作为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化解。对于集体合同,工会更是可参与签订及后期仲裁。

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并不限于上述列举,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单位领导层、人资与法务均应高度重视工会在劳动人事中的角色发挥,在发挥工会活跃群众福利活动的同时,也要通过工会作好用工风险防范。

附工会成立流程(以西安市高新区为例)

递交企业工会建会申请、工会主席候选人简介、选举结果报告及会员花名册,另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材料备齐后报高新管委会(有的地方是街道办);之后收到窗口批复,制作工会章、填写工会缴费登记表到税务窗口办理会费代缴;最后填写法人资格证申请表在建会窗口盖章,在市总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


[i]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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