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安置房怎么算 被安置人是否享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1)

【案情简介】

李某1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系二人之子;张某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李某3系二人之子。李某1系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16年该房屋被列入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同年8月 25 日,腾退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甲方)与被腾退人李某1(乙方)签订《宅基地騰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勝退的宅基地位于孙家场8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82m,房屋建统面积170m。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为产权人李某1、之妻王某、之子李某某2、之儿媳张某、之孙子李某3。上述拆迁騰退补偿总款360万元。

后李某购买安置房屋三套,共计文付210万元(其中一套房屋面积为130m°的安置房款为98万元,一套房屋面积为65m的安置房款为49万 元,一套房屋面积为86平米的东铁营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款为65万元),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的購退补偿款余额为15万元。张某、李某某3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和拆迁款。

李某某3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分析张某、李某某3没有补偿房屋产权份额。律师代理李某某3、李某、王某应诉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认定】

李某、李某某、王某同意给张某、李某3面积为86平米的安置房屋。按照现有情况计算,现在购86平米房,购房款李某支付了65万元,交纳了房屋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37000元。李某给了张某13万,李某某某45万,共计58万补偿款,张某还应向被告42万元。

关于本案中张某应分得的拆迁款为:张某37万元;李某3某48万元;李某某拆迁款为为51万元,其中3万是残疾人补偿,非夫妻共同财产,能分的是48万元。均认可张某和李某某名下的拆迁利益各自归各自,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王某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8万,经扣除后,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李某某、王某向张某、李某某某支付30万元。契税就包含在其中了。

【法院调解】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定向安置房 (建筑面积 86.42 平方米)由张某、李某某某居住使用; 待上述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条件时,由李某、王某、李某某、张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李某某某名下;

二、张某于2022 年9月30日前向李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 300000元;同日李某、王某、李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李某某某。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腾退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是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家的祖业产,产权人是李某,被腾退人是李某,腾退补偿款3614518元是给被腾退人李某的,张某没有获得腾退利益的具体份额,腾退补偿款与张某无关。

2、腾退安置房购房人是李某,购房款是用李某的腾退补偿款支付的,腾退安置房的产权与张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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