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子陈某某驾驶轿车,险些与薛某某驾驶的拉苗车发生剐蹭,二人理论时发生口角。随即高某某上前帮忙,并将陈某某的鼻骨打断,事后赔偿12万。2022年2月24日,红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
事发当晚7点左右,陈某某驾驶轿车,拉载妻子鲍某某、雇工赵某某,张某某,从黑龙江省桦川县江川农场20队,往江川农场场部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江川农场13队水稻地附近时,与薛某某驾驶的拉苗车险些发生剐蹭,陈某某便下车与薛某某进行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在拉苗车后步行的高某某见状上前帮助,与陈某某撕扯在一起,并用拳头击打陈某某的头面部,致其鼻子出血。经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高某某积极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方认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在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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