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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模式深度揭秘(合伙人模式与合伙人分类)(1)

合伙人模式与合伙人分类

随着时代的变化,合伙人模式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究其原因,正在于合伙人模式本身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基于这样的特性,企业完全可以对合伙人模式进行深层次的创新与改革。而只有在真正理解合伙人模式之后,企业才能结合自身实际和时代特征进行创新。

何谓合伙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做企业如同做资源整合游戏,你能在多大半径内整合资源,你就能取得多大成就!要整合资源,永远离不开合伙人!

合伙人机制,是一种资源整合工具,是一套公司治理与共创、共担、共享的激励分享机制。

在法学意义上,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模式深度揭秘(合伙人模式与合伙人分类)(2)

合伙企业

“合伙创办企业”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合伙企业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甚至连许多企业家都无法正确解答。

其实,合伙人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应当具备的是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仍然无法理解,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来理解:

1.合伙人数量不少于两个人,且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及其他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只需满足上述5点,任何人都可以创办合伙企业。同时也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中最关键的就是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或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模式深度揭秘(合伙人模式与合伙人分类)(3)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具有以下5个显著特征。

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解散都较为容易。只要合伙人之间签订好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能够被宣告成立;但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出,也都可能促成合伙企业的解散或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破产时,其所有合伙人都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且涉及合伙人个人资产。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破产时,企业仍欠下300万元债务。此时,按照约定,甲已经还清了应该承担的300×1÷3=100万元债务,但乙、丙两个人拿出所有个人资产之后,也只偿还了100万元债务。那么,甲如果仍然拥有个人资产,则仍需继续偿还剩余的100万元债务。此时,甲也对乙、丙拥有财产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其区别就在于:除普通合伙人之外,企业是否拥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由于承担责任的不同,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互相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因此,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都具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力,而任一合伙人代表企业发生的经济行为,都对所有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基于这样的相互代理的关系,如合伙人未能形成协议,或推举出经营负责人,则很有可能会产生纠纷。

4.财产共有。

每位合伙人投入的财产,都应当由所有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任何将合伙财产挪为他用的做法,都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有一种特别的出资形式,即劳务出资。当合伙人只提供劳务出资时,则其仅能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没有分享合伙财产的权力。

5.利益共享。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伙企业取得或积累的财产,都归所有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也同样如此。关于利益或亏损的分配比例,都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应规定,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仅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除非有详细规定,否则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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