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渊源和一般性特征,便被归类为一种法律体系,也就是“法系”。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法官作用、法院的设置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继承奴隶制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系。该法系因为法律承受关系和法律形式上的特点,也被称为“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非常广泛。首先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的地区,既有拉丁语系的法国、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过,还有日耳曼语系的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其次是欧洲大陆以外的地区,主要是当年沦为欧洲国家殖民地以及受到上述国家强烈影响的国家。还有一个特殊的地区,就是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因为历史原因也是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英国历史上通过法院办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广泛吸收了日耳曼习惯法、地方习惯,以及罗马法、教廷法的思考和原则,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也叫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
英美法系分布也很广泛。最早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后来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和对外移民的增加,其适用和影响的范围不断扩大,后来几乎包括了所有讲英语的国家。
英美法系主要渊源是英国12世纪开始形成的普通法。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伦三岛后,建立了以国王为首、国王与封建贵族分享统治权的贵族君主制。司法审判权主要在各地封建领主手里,但是法律非常混乱。后来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国王开始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设立王室法院,实行法官巡回审判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除了依据国王的立法外,主要还要参考当地的习惯法。这种判例的基础,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这就是普通法的名字由来,相当于普通话对于方言的意思。
英国法还有另外两个渊源分别是衡平法与制定法。衡平法也叫“大法官法”,当出现一些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时候,国王把这类案件行政裁判权赋予司法大臣,即大法官。这两种都是作为一种普通法的补充。
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着历史渊源关系。独立战争以前,北美的英属殖民地直接承受了英国法。独立战争后,除个别州受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外,美国基本上移植了英国法。
两大法系的区别
1、渊源。大陆法系仅仅以制定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把制定法和判例法都作为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遵循先例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照的原则。虽然现在制定法数量日益增多,但是判例的地位并未动摇。
2、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将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到了20世纪后,出现一种兼有公法和私法成分的第三种,社会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私法之分,有的仅仅是普通法与横平法的区分。
3、法院组织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设为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受理各种不同的民事、商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法院,受理国家机关、公务员与公民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英美法系司法权都是由普通法院同意执掌。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是实行的双轨制,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系统,互相独立,互不隶属。
4、诉讼程序。大陆法系,是纠问式,又称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模式。法官以“积极仲裁人”的身份来主导整个审理过程。法官可以经常询问证人,传唤证人,甚至独立进行调查取证活聘请专家作证。英美法系是采用对抗式,也成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开庭审理前,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收集有利于自己证据,为保证辩护方律师能够知道被控罪的主要证据,实行证据公开原则。法官出于中立者。对当事人双方的控辩进行仲裁并宣布获胜的一方。
这就是两大法系的简单情况。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法系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很多特点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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