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工作上经常遇到部分闹离婚的夫妻来咨询:婚内给孩子购买的保单,随着夫妻离异及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孩子的保单架构谁有权利变更?通俗讲,就是夫妻离异谁有权更改孩子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今天,笔者就用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夫妻之间可以变更投保人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夫妻之间可以变更投保人么(夫妻离异谁有权更改孩子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夫妻之间可以变更投保人么

笔者在工作上经常遇到部分闹离婚的夫妻来咨询:婚内给孩子购买的保单,随着夫妻离异及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孩子的保单架构谁有权利变更?通俗讲,就是夫妻离异谁有权更改孩子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今天,笔者就用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原告曹先生与被告艾女士原来是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曹小唐。2011年10月,被告艾女士作为投保人,以婚生子曹小唐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曹小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艾女士。2017年5月,原告曹先生与被告艾女士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曹先生抚养,被告艾女士不负担抚养费。但是双方却未就儿子曹小唐人身保单续交保费问题及投保人、受益人变更问题等进行明确约定。

离婚后,曹先生带着儿子生活才发现,儿子的保单自己管不了,经多次与被告艾女士协商更改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被艾女士拒绝了。无奈之下,曹先生将艾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儿子曹小唐在平安人寿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变更手续;如被告不配合办理则判令原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各一半分割财产。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艾女士作为投保人,以婚生子曹小唐为被保险人与平安人寿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原告曹先生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主张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还认为,因该保险合同尚未解除,不能确定对应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曹先生主张分割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另外,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从上述案例和法律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艾女士为儿子投保的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开支的,但曹先生并非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以未成年的孩子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才有权利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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