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的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由于工作忙碌,他逢年过节也难得回来看望王阿姨。
5年前王阿姨无法完全自理后,母子俩聘请了远房亲戚小芳,帮忙照顾王阿姨的生活起居。
由于小芳多年来的细心照料,王阿姨几乎把她当成了自己女儿。小芳家境困难,丈夫因工伤残疾在家,公婆务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下面还有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由于近年来身体每况愈下,王阿姨担心自己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小芳就少了一份稳定的收入。
王阿姨想起自己有份已经交清的终身寿险保单,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儿子,因为儿子收入不菲,她想把受益人改为小芳,帮助一下这个善良但是困难的女子。
她向保险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做这样的受益人变更。服务人员告知,身故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份保单的投、被保人都是王阿姨,她有权变更受益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人。但服务人员提醒王阿姨,小芳与她并不是直系亲属关系,这样的变更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建议她和自己的家人商量清楚后,在决定是否进行申请。
如确定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申请证明材料、说明变更原因,由保险公司审核是否可进行业务办理。
案情分析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如医疗险的报销费用,重疾险和意外伤残的理赔金,以及生存金等,这些保险金的领取对象都是生存受益人。
而身故受益人又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法定”意思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人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指定”就是指定给自己在乎的人了。
那么指定受益人有限制吗?是不是可以指定非直系亲属,甚至是非亲属?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中并没有限制受益人的身份,也就是说,可以指定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身故受益人,甚至可以是法人(信托公司等机构),而不是自然人。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受益人是可以更改的,被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受益人。
建议
当一份保单涉及到身故受益人的时候,不建议填写法定继承人。因为在进行理赔时,不仅需要提供所有法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各位法定继承人之间也可能因为分割的金额导致家庭纠纷。
所以提醒投被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充分考虑,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无人数限制,被保人可指定受益人的人数、受益比例、及受益顺序。发生保险事故时,仅需由指定受益人提供身份证明和出险事故材料,理赔手续更简捷。
风险提示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变更非直系亲属、非亲属为指定受益人,并且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这样诉求时,保险公司也会劝阻甚至是拒绝。
这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人的人身安全,减少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人来骗保的情况。
来源: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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