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的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法律一直站在劳动者这一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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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关于带薪休年假,法律一直站在劳动者的这一边。

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早在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问题,就有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广东,则是用判例支持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合法休息权益的保护。就在前几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今年更早一些时间,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判决中,一高管离职时发现有9天年假未休,也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获得了4万多元的补偿。

可见,“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法规上有明确规定,现实中有成功判例,算不得新鲜事儿。但是,这并不是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画蛇添足,没有什么意义。恰恰相反,江苏省高院的这一举措,不仅对现实有指导意义,也具有推广价值。

毋庸讳言,尽管带薪休年假制度已经出台多年,但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到现实仍困难重重。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带薪休假以及未休假按3倍日工资标准补偿,出于利益计较,带有抵触心理,常常用春节连休、扣除全勤奖等内部规章加以规避;另一方面,很多劳动者对于带薪休假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清楚,在职期间,怕丢饭碗,更是不敢对未休假按3倍日工资标准补偿心存奢望。前几年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带薪休假率只有50%,而即便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有关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而要求赔偿的也鲜有单独诉求,仅占到劳动报酬类仲裁案中的5%。

所以,江苏省高院就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出台指导意见,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一是重申法律法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撑腰;二是具有普法价值,通过指导意见的发布,让更多休息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敢于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走正规的渠道维权;三也是提醒用人单位,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如果见利忘义,最终反而会因小失大。江苏省高院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并完善后,可以在更广泛、更高的层次推广,以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消除矛盾、纠纷于未然,在更融洽的劳资关系中实现合作与共赢。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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