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工资、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要素价格会处于较大的波动状态,有时会扶摇直上,所以施工企业履行总价包干或固定单价合同时会产生大幅亏损。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是否可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争议颇多。事实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确认了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但从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的沿革历史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持态度来看,现阶段我国尽管已正式采纳了情势变更原则,但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要适用该原则还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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