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纠纷出现
民营企业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
往往都需要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后拖欠货款逾期未还
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案例一
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5日,包某与于某在深圳市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包某经营管理。2014年9月1日,包某与于某在中山市三角镇共同投资设立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加工、销售汽车护理用品,亦由包某经营管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国外客户订单交由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2014年12月开始,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外客户订立购销合同过程中,包某利用其在香港开设的甲公司账户收取国外客户货款。2012年11月5日至2019年6月1日,包某从香港甲公司账户截留货款人民币870余万元。至2018年1月28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0余万元。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拖欠16家供应商货款共计人民币5043993.1元。2018年5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对包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8年6月,包某代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案发时拖欠上述供应商货款共计人民币264余万元未归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中山二区检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监督公安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核实包某无罪辩解。经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包某及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有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供应商相关货物的客观行为,包某及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合同交易往来真实、有效。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交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能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原因系由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所致,且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家公司。公安机关立案后,包某偿还被害单位部分货款。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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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二区检严格区分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从严把握合同诈骗罪犯罪要件,慎用逮捕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2019年7月,中山二区检对包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中山二区检针对本案供应商分布广、人数多、存在信访维稳风险,与公安侦查机关共同制定释理说法工作方案,形成维稳合力,先后与被害人代表、中山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于某进行了详细座谈,依据事实及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案例,为被害人代表、涉案公司股东进行了释理说法,并指明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合法渠道,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向被害企业释法说理
对包某不批准逮捕
案例二
利用合同疯狂敛财 东窗事发牢底坐穿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展在中山市古镇镇经营某灯饰照明厂期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骗取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采取虚假承诺先收货后付款,或签发空头支票等方式,先后骗取14家被害企业货物,共计人民币1552343.77元。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展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中山二区检审查起诉。中山二区检认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逐笔细致地核对与14名被害人的交易记录,认定本案被告人李某展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15日,中山二区检以被告人李某展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展认罪悔罪
李某展指认作案现场
判决结 果
1、2020年9月23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时刻警惕“钓鱼合同”等陷阱,不法分子通常和企业家先签订个小额合同,等企业家尝到甜头了,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后,再签个大额合同,骗取企业家的财物。虽然不法分子的诈骗方法层出不穷,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企业家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一两次交易后猛增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呢?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家要认真核实合作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资质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切不可疏忽大意轻易交付钱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中山二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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