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

财税〔2009〕9号: 选择简易计税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 税 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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