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组织卖淫案(使用微信群组织卖淫)(1)

租赁固定场所使用微信群招嫖 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宾馆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近期组织卖淫案(使用微信群组织卖淫)(2)

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5月31日,张某组织卖淫女姚某、刘某等人在萍乡市区某大酒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聘请邹某协助其组织卖淫。张某负责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设置卖淫服务项目及价格,设定嫖资分成比例,建立出租车司机“生意人群”和“正能量人群”微信群进行招嫖。每日在某大酒店开好不固定的房间供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卖淫所需物品,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介绍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取嫖资、与卖淫女结算分成。对介绍嫖客到该卖淫场所的出租车司机给与提成。邹某负责每日为张某及卖淫女建立微信群,沟通协调卖淫嫖娼事项,在酒店一楼大厅接待嫖客,并在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为张某通风报信。

近期组织卖淫案(使用微信群组织卖淫)(3)

张某组织卖淫女提供全套“莞式服务”,服务价格为450元至800元不等,卖淫女和出租车司机分别从中抽取提成。该卖淫场所每月违法所得4万余元。2018年5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某大酒店将张某、邹某抓获归案,同时在现场抓获多名卖淫人员及嫖娼人员。

近期组织卖淫案(使用微信群组织卖淫)(4)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租赁固定场所,纠集、管理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邹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而为其充当接待人、望风者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期组织卖淫案(使用微信群组织卖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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