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通告的通知(最新通)(1)

莱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 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报告,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对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四、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疫苗违法犯罪的。


五、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烟台报备、场所码、区域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规定要求,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本通告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110。


莱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4日



莱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莱州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周边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2、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吸烟、烤火、野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乱丢火种等行为;

4、非法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的行为;

5、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行为;

6、违反森林防火的其他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放火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一律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积极检举揭发非法野外用火行为

当前,我市已进入高火险期,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失火、放火犯罪案件有价值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莱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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