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占用应急车道如何处罚(不应该一概处罚200元)(1)

引子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应急车道作为高速公路上的生命通道,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占用,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法占用人将面临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是否占用应急车道,就必然面临行政处罚?

我认为不应该一概而论。

长期占用应急车道如何处罚(不应该一概处罚200元)(2)

理论依据

从条文上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该规定明确了非紧急情况时占用应急车道属于违法行为。反向来看,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并不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也就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是“紧急情况”?什么是“非紧急情况”?

法律对“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确实规定了事故车、故障车,以及执勤紧急任务的警车、施救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占用应急车道。

但并没有规定只有的这些情况才是紧急情况,其他的情况均不属于紧急情况。

既然法律对于紧急情况与非紧急情况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界定,那就需要结合事实、证据由交警或法官综合评判后自由裁量。

比如,高龄孕妇临产不紧急吗?突发疾病不紧急吗?不能单纯以服务区离得近或者考虑自身情况谨慎驶入高速区等,来评判违法性质。出行要便捷他人,这是一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道德规范来苛以行政法律责任。否则,是不是孕妇不应该出门?有病不应该上高速?再忍忍就到了服务区……

处罚方式

并且,即便是处罚,也应以违法事实为基础,充分考虑违法的程度。某些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虽然达不到紧急需用的程度,但是也存在一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应该综合纳入考虑,在处罚幅度内酌定处罚,而不应一概予以最高罚款200元。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00元罚款绝非唯一的处罚方式。

长期占用应急车道如何处罚(不应该一概处罚200元)(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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